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核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奧強科技有限公司,現稱為奧強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在史道加(Carlos Duque Simões)私人公證員第211冊第150頁及第212冊第1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C1地塊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三條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批示:
溫雪梅,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批示:
彭美芬——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羅俊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九日;
——黃泳瑜,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日;
——陳熊祥,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透過代局長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批示:
吳小薇——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行政任用合同
——林珏晧,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愛玲,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批示:
林珏晧——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顧問翻譯Brenda Cheong Pérola在本辦公室執行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薛新琳——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資訊處處長許壹心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批示如下:
何倩雅——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編號170061 ——洪亮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十六名及第三十七名之合格投考人陳娜茵及吳婉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文職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點。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黎錦華,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
蕭麗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洪冰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簡容新,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毅發——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曾景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譚若微在本局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王寶賢,屬臨時委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法律及公證處處長鄭麗霞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市民綜合服務處處長莫榮添、質量監察處處長蔡錦霞、風險評估處處長黎樂恩、工場及庫存處處長何鈺良及資訊建設及設施處處長楊遠翔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皆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的合格投考人鄒釗,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陳建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5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國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6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梁志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0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黃漢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8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José Manuel Moreira de Carvalho Allen,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5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鍾錦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7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甘城坤,供款人編號60263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梁冠勳,供款人編號604588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梁福源,供款人編號60528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陳瀅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陸逸威在本會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志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何日明,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之批示: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偉明——應其要求免除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曹娟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櫻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蕭燕玲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系統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姚思陽——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金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陳灝珊、楊詠琛、李嘉玲、駱小莉、岑浩然、黃逸興及王曼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何淑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
韋詩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陳郁文、謝婉婷、何兆祥、郭政榮、魯健彬、冼憲恆及黃穎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英瑩及王子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40。
呂蓉茵——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科銘為旅遊局研究計劃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The University of Sydney”的“Bachelor of Commerce (Accounting and Finance)”。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穎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歐浩俊、鄧輝林,郭佩珊、許智豪、甘慕橋及李耀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石雪琴。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子榮及趙美芬。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少萍及黃永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由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220點,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朱平添及葉松堅,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譚志森,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蘇榮勇,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許僑興及林施施,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吳慧青,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鞍輝,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若莉,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歐頴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26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覃雪妮在本辦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鄺昀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95,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楊懿到本辦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盧靜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247131謝福天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警員林孝龍,屬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凱楊及羅世亮,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布允祺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八條(二)項,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陸兆昌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法證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技術廳廳長趙德欽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張嘉輝,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陳其專——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基礎設施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陸嘉樂,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陳永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批示:
林艷彬——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附件二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高奧美,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鄧祁鋒,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高珍妮,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黃國詩,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梁帶歡,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馮賽紅,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莫麗娜及盛鳳婷,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謝惠鳳、盧容珍、譚佩萍及黃桂明,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附件二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秦妙梨,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淑媚及裴先明,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陸嘉樂,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銘光,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林佩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永豪,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婉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梁群雪,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莉珍,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冼嘉旗,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林國倫,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譚靄茹,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何鳳媚及鄭藹琪,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及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袁細美、梁麗紅、譚浩然、汪玉芬及黃艷卿,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仇麗嬋、何少卿、林婉怡及梁艷貞,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António Elísio Tavares Chan,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甘玉楣,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覃曉雯,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青鳳,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蔡穎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教學助理員之黃淑賢,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古達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何懿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鳳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張麗珊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立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鄭禮忒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傅斯娜在本局擔任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馮菲在本局擔任體育社團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王佩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三年。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黃惠民,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余偉峰、梁麗娟、周靜欣、陳雪萍、甘俊暉及胡麗愛,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鄭雯慧、陳美欣及李潔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有明,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美儀,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王志明,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劉衛平,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司徒雁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謝永傑,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潤梅,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玉萍——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和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就診服務處處長,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鄺可欣——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882。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美琪,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吳嘉嘉——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769。
按照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其龍——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770。
謝穎思——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883。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趙必凱,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灝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桂彬、鄺納德、馮麗珊及黃麗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涂家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吳加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霍浩賢、鄧美儀及張學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容詠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麗詩、陳麗燕及洪麗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衛生局的編制人員按原有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件所載的藥物監督管理局編制內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狀況 |
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藥劑師 |
||||||
蔡炳祥 |
高級顧問藥劑師 |
1 |
高級顧問藥劑師 |
1 |
確定委任 |
a) |
吳國良 |
高級顧問藥劑師 |
1 |
高級顧問藥劑師 |
1 |
確定委任 |
b) |
李世恩 |
顧問藥劑師 |
3 |
顧問藥劑師 |
3 |
確定委任 |
b) |
何嘉英 |
顧問藥劑師 |
1 |
顧問藥劑師 |
1 |
確定委任 |
d) |
鄭艷紅 |
高級藥劑師 |
3 |
高級藥劑師 |
3 |
確定委任 |
c) |
李志洋 |
高級藥劑師 |
1 |
高級藥劑師 |
1 |
確定委任 |
c) |
黃愛華 |
高級藥劑師 |
1 |
高級藥劑師 |
1 |
確定委任 |
d) |
黃嘉碧 |
高級藥劑師 |
1 |
高級藥劑師 |
1 |
確定委任 |
|
蔡其琨 |
二等藥劑師 |
1 |
二等藥劑師 |
1 |
臨時委任 |
|
組別:衛生技術人員 |
||||||
CORREIA, ALFREDO JOSE |
顧問診療技術員 |
4 |
顧問診療技術員 |
4 |
確定委任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佘安兒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翁義梅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陳偉琪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a)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局長;
b)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
c)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
d)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
(經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轉入藥物監督管理局,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狀況 |
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藥劑師 |
||||||
高敏薇 |
高級顧問藥劑師 |
2 |
高級顧問藥劑師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秦杏儀 |
顧問藥劑師 |
1 |
顧問藥劑師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a) |
周婉娜 |
一等藥劑師 |
3 |
一等藥劑師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德賢 |
一等藥劑師 |
2 |
一等藥劑師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b) |
黃文漢 |
一等藥劑師 |
2 |
一等藥劑師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嘉明 |
一等藥劑師 |
2 |
一等藥劑師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傅子豪 |
一等藥劑師 |
1 |
一等藥劑師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沛祺 |
一等藥劑師 |
1 |
一等藥劑師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海紅 |
二等藥劑師 |
3 |
二等藥劑師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海天 |
二等藥劑師 |
1 |
二等藥劑師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高級衛生技術員 |
||||||
朱永源 |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
4 |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
4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梓建 |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
4 |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
4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高級技術員 |
||||||
李佩儀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藝芳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雅文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a) |
梁恩賜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廖潤輝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方乃岳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彥珍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麗雪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黎佩儀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富聰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b) |
何嘉莉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錦雄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子婷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衛生技術人員 |
||||||
黎輝旭 |
顧問診療技術員 |
2 |
顧問診療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淑尼 |
顧問診療技術員 |
2 |
顧問診療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永光 |
顧問診療技術員 |
1 |
顧問診療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余麗珍 |
一等診療技術員 |
3 |
一等診療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偉豪 |
一等診療技術員 |
2 |
一等診療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技術員 |
||||||
李志聰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詩琪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林麗紅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盧向陽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羅偉輝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碧芬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陸月來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孫德信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裕明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郭伊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妙玲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儲僑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秀中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阮滌茜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蔣康達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運輸 |
||||||
徐永靜 |
重型車輛司機 |
5 |
重型車輛司機 |
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助理服務人員 |
||||||
曾炳林 |
一般服務助理員 |
8 |
一般服務助理員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玉芳 |
一般服務助理員 |
4 |
一般服務助理員 |
4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麗玲 |
一般服務助理員 |
4 |
一般服務助理員 |
4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a)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擔任廳長職務,合同自動終止;
b)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擔任處長職務,合同自動終止。
(經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衛生局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歐民計及古宇恆,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轉入藥物監督管理局。
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衛生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高級顧問藥劑師李軍,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起轉入藥物監督管理局,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祝尚集團有限公司發給“習藝威尼斯人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5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路環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大運河購物中心三樓2013A及2013C舖,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中心第3期5樓X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37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大臣街2-A號麗峰大廈地下B座之“卓悅藥房”准照持有權轉移予林翠倩女士,其地址為澳門黑沙環中街1161號海天居第4座32樓F座。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萬輝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5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113號地下U舖)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萬輝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37號的“同善堂氹仔藥局中藥房"搬遷,新址位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520號大中華廣場(綠湖居、翠湖居)2樓A座A區。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秘書長 李惠芳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鄭逸恆,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區楚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張麗華,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11001 |
澳門旅遊學院 |
||||
3-02-4 |
32-01-01-00-00 |
原料、工場及餐廳消耗品 |
$ 114,900.00 |
||
3-02-4 |
32-01-02-00-00 |
燃料及潤滑劑 |
$ 3,000.00 |
||
3-02-4 |
32-01-04-00-00 |
辦事處消耗品 |
$ 78,100.00 |
||
3-02-4 |
32-01-05-00-00 |
食品及飲品 |
$ 1,870,000.00 |
||
3-02-4 |
32-01-06-00-00 |
服裝 |
$ 6,500.00 |
||
3-02-4 |
32-01-08-00-00 |
宣傳品及獎品 |
$ 289,000.00 |
||
3-02-4 |
32-01-09-00-00 |
清潔用品 |
$ 13,400.00 |
||
3-02-4 |
32-01-10-00-00 |
禮品 |
$ 35,000.00 |
||
3-02-4 |
32-01-99-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31,000.00 |
||
3-02-4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 6,312,600.00 |
||
3-02-4 |
32-02-01-02-00 |
軟件及資訊網絡 |
$ 71,000.00 |
||
3-02-4 |
32-02-04-00-00 |
衛生及清潔 |
$ 5,000.00 |
||
3-02-4 |
32-02-05-00-00 |
管理費及保安 |
$ 200,000.00 |
||
3-02-4 |
32-02-06-00-00 |
通訊、郵政及速遞 |
$ 2,400.00 |
||
3-02-4 |
32-02-07-01-00 |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提供的服務 |
$ 32,800.00 |
||
3-02-4 |
32-02-07-02-00 |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提供的服務 |
$ 29,400.00 |
||
3-02-4 |
32-02-08-01-00 |
不動產 |
$ 135,400.00 |
||
3-02-4 |
32-02-08-02-00 |
動產 |
$ 3,500.00 |
||
3-02-4 |
32-02-09-01-00 |
公幹交通費 |
$ 780,400.00 |
||
3-02-4 |
32-02-09-99-00 |
其他——交通負擔 |
$ 150,700.00 |
||
3-02-4 |
32-02-10-00-00 |
招待費 |
$ 197,100.00 |
||
3-02-4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 619,000.00 |
||
3-02-4 |
32-02-11-02-00 |
宣傳活動 |
$ 453,800.00 |
||
3-03-0 |
32-02-12-00-00 |
教學及培訓 |
$ 1,414,000.00 |
||
3-02-4 |
32-02-14-00-00 |
會議 |
$ 86,600.00 |
||
3-02-4 |
32-02-15-00-00 |
臨時工作 |
$ 59,300.00 |
||
3-02-4 |
32-02-16-00-00 |
文康活動 |
$ 10,000.00 |
||
3-02-4 |
32-02-17-00-00 |
財務手續費 |
$ 351,700.00 |
||
3-02-4 |
32-02-18-00-00 |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 460,000.00 |
||
3-02-4 |
32-02-19-00-00 |
研究及顧問 |
$ 443,900.00 |
||
3-02-4 |
32-02-20-01-00 |
人員 |
$ 6,400.00 |
||
3-02-4 |
32-02-99-00-00 |
其他——勞務的取得 |
$ 542,900.00 |
||
3-02-4 |
32-05-01-99-00 |
其他——返還 |
$ 85,000.00 |
||
3-02-4 |
32-05-04-00-00 |
會費及分擔 |
$ 14,300.00 |
||
3-02-4 |
32-05-05-00-00 |
兌換差額 |
$ 3,500.00 |
||
3-02-4 |
32-05-06-00-00 |
獎金 |
$ 17,500.00 |
||
3-02-4 |
32-99-00-00-00 |
其他 |
$ 14,700.00 |
||
3-02-4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3,725,000.00 |
||
3-02-4 |
41-02-07-00-00 |
住所用品 |
$ 2,360,000.00 |
||
3-02-4 |
41-02-08-00-00 |
工場及餐廳用品 |
$ 800.00 |
||
3-02-4 |
41-02-09-00-00 |
傢具 |
$ 350,000.00 |
||
3-02-4 |
41-02-10-00-00 |
資訊及系統設備 |
$ 300,000.00 |
||
3-02-4 |
41-02-12-00-00 |
書刊 |
$ 4,200.00 |
||
3-02-4 |
41-02-99-00-00 |
其他——動產 |
$ 310,000.00 |
||
總額 |
$ 10,996,900.00 |
$ 10,996,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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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依據: |
18/05/2022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朱學賢及林華亮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麗儀、董適、周子文、陳穎華、黃健威、梁俊傑、甘慧珊、歐陽凱毅、胡竣瑋、曾錦榮、陸啓宏、嚴穎熙、朱學賢、林華亮及何建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Fernando Pedro Quaresma 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張雲霞、林肖蘭及黃金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梁美蓮,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穎華、朱學賢、林華亮、李麗儀、梁俊傑及黃健威,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青雲,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徐嘉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梁興潮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程春曉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羅志偉、劉嘉儀及羅苑竹,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420點;
羅嘉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馮展程、黃伊丕、黃雪芬、鍾浩、余康妍及練國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楊仲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240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小龍為本局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工程學士(機電工程)。
3. 專業簡歷: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前國際會計及對外關係處處長區潔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梁小龍,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蔡偉斌擔任本局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譚貴華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釗傑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徐國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30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戚儉聰及龔美蘭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20點。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曹志軍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