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滙青研社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4/2022。

滙青研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為“滙青研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para os Jovens”,葡文簡稱為“AEJOV”。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滙聚愛國愛澳力量,積極發揮澳門居民責任,共同關注和研討澳門的社會、政策、經濟、民生、文化教育、未來發展等議題,務實議政、反映民情,並向社會建言,以共同推動澳門社會事務及組織相關活動。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保利達花園第五座地下AY。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三條——凡愛國愛澳,認同本會的宗旨,願意為澳門的發展和穩定作出貢獻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

二)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享用本會設施。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三)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利益的活動,得由理事會作出決定,施予以下處分:

一)口頭勸告;

二)書面譴責;

三)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職權機關,設一主席團,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會員大會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第八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由理事會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名要求,本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選出及罷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五)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秘書及財務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一條——理事會至少每兩個月會議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集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二)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三)制定內部規章及行政規則;

四)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五)解釋本會章程;

六)聘請會務顧問。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至五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職權為: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三)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七章

章程解釋

第十六條——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理事會具解釋權,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5/2022。

澳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致力團結海內外的中華民族各族同胞,參與研究闡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論述,推動理論實踐,社會宣傳學習,組織多元化、創新形式的民族團結創建工作,以澳門為平台,做好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研究和實踐,共同為實現“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築中國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十月初五日街178號中華會館2樓A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的決議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在本會成立後,由創立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煥然身心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3/2022。

煥然身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本協會定名中文名稱為“煥然身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Wun In San Sam”。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協會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並對所有服務對象,無分種族、國籍或宗教信仰,一視同仁。

第三條

宗旨

(一)在澳門及外地組織及統籌有關活動,包括舉辦講座、課程、工作坊、小組訓練活動。

(二)本協會宗旨為想幫助一些因先天有缺陷受到困擾,或後天因工作、家庭壓力而引致身體不適、情緒不安,本會可透過一些活動令大家可放低愁緒,令身心平衡,改善身體機能。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P5-03。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提出有關本會發展的建議和意見,並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與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應遵守本澳及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和法規,不得以本會名義參加未經批准的非法活動。

(四)會員欠繳會費超過六個月,當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以上各組織領導成員其職務任期屆滿後,必須留任直至新一屆各組織成員產生為止。

第八條

選舉方法

選舉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最多者入選。

第九條

大會之召集

會員大會普通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員選舉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

第十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

修改章程屬會員大會的權限。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的贊助。

第十四條

收益用途

本會收益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基金,而本會所有支出須由會長及理事會主席協商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小牛電動車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8/2022。

澳門小牛電動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小牛電動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ecnologia Ni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Niu Technologi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動電動車普及和愛好者的聯誼及技術交流,促進產業發展和技術合作及開發,開拓市場。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1138號地下。因應需要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自然人或團體,經申請及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理事會。會員如違反本章程,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會籍。

(二)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超出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仍未達到法定人數,則於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會員大會會議得以視像會議形式進行。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得以視像會議形式進行。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監事會會議得以視像會議形式進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由會員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捐助組成。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昇德儒學文教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7/2022。

澳門昇德儒學文教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昇德儒學文教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Cultura e Educação Confuciana Seng Tak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eng Tak Confucian Culture and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規範。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42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二期9樓DB室。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會址可作搬遷。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遵守中國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愛祖國,愛澳門,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致力社會公益事業,弘揚儒家文化和精神。

第三章

目標

第四條——本會的目標包括:

(一)以宣揚儒家思想,提倡中華文化和固有的倫理道德,增進家庭和諧及社會安定繁榮。

(二)以修心為根本,舉辦適合各階層的儒學學術研究班和淨化人心講座、兒童讀經班以及其他活動。

(三)凝聚團結各地區國家的儒家團體和相關機構組織等,以推廣、傳承及促進兩岸四地、世界各國儒家文化交流合作及慈善事業。

第四章

會員

第五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遵守本會章程之相關規定;

2. 自願加入本會及由本會會員推薦;

3. 有志於宣揚儒學文化事業;

4. 未成年人士入會須具有合法監護人同意,由本會會員推薦。

第六條——1. 本會會員名額不限;

2.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由本會會員推薦;並經會員大會核准;

3. 本會會員要推動達成本會宗旨,並嚴格遵守本章程和內部守則,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有違背社會道德,而損害本會聲譽,經會員大會決議,並獲出席會員人數三分之二贊同票通過革除會籍。

第五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的組織架構,各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1.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永遠會長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選舉連任。經理事會邀請,得列席理事會會議。永遠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會員大會授權及本會章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本會事務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方可執行。

3. 會員大會分為年會及特別大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通知各位會員,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通知書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章

理事會

第十條——1. 本會的執行機關是理事會,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權限為:管理策劃及管理本會日常事務,並執行本會的一般會務,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3. 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出席及簽到方可決議。

第八章

監事會

第十一條——1.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權限為: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查核法人之財政狀況,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九章

財政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或社會各界人士或團體贊助和捐贈。

第十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文化香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9/2022。

澳門中華文化香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文化香道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Incense Cul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向全澳巿民普及中華香道,以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形式宣揚國家文化,參與公益活動,推廣用香道舒緩都巿人情緒壓力,服務社群。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碼頭街德興閣地下B舖。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成為會員)

一、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必要條件:

1. 志願加入本協會;

2. 擁護和遵守協會章程;

3. 對中華文化有興趣的各界人士;

4.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a)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c)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d)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e)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幫助;

f)自由申請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c)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間之合作;

d)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之退會)

凡會員擬退出本會者,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向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一年或以上,亦視為自動退會。

第八條

(開除會籍)

一、會員有下列任一情況者,經理事會決議,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且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b)個人會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二、被開除會籍之會員須繳清尚欠本會之款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主席團主席的權限:

a)主持會員大會;

b)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副主席協助主席履行其權限,及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副主席履行上款之權限,直至選舉新的主席為止。

五、秘書負責撰寫會議記錄。

六、倘主席團成員任期屆至,在未甄選新一屆主席團成員前,由現任主席團成員繼續出任主席團之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第十二條

(召集)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三、倘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

(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在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會員大會方可進行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於一小時後作為第二次召集。此時,出席人數不論多寡,會員大會即可進行決議。

三、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四、倘會員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將之送達本會會址。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

(性質及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

二、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出下列成員組成:

a)理事長一人;

b)副理事長一至三人;

c)秘書長一人;

d)理事若干人。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成員間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權限)

理事會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d)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e)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及指派各機構之負責人;

f)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g)根據工作或聯誼之需要或為著充分發揮理事作用之目的,可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或專責小組,以聯絡情誼、交流資訊、研究問題、協調事項及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運作)

一、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至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

二、理事會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數方能通過。

三、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七條

(理事長的權限)

理事長的權限為: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c)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副理事長的權限)

副理事長的權限為:

a)協助理事長管理本會事務;

b)在理事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代行理事長一職。

第十九條

(秘書長的權限)

秘書長的權限為:

a)組織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b)協調各倘有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之工作;

c)提名各倘有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d)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e)處理理事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

(性質)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

(組成)

一、監事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a)監事會主席一名;

b)監事兩名。

二、監事會成員的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間互選產生。

第二十二條

(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

(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會主席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會主席有權再投票。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收入)

一、本會經費來源:

a)會費;

b)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

c)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

d)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目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二十六條

(本會解散後之財產處理)

本會解散後,財產歸屬按會員大會的決議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章程之修改)

一、修改本會章程的權限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程之任何修改,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方可通過。

第二十九條

(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罷免)

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罷免的決議亦屬會員大會的權限,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按法律之規定消滅。

二、會員大會有關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由理事會提出動議,得到全體具投票權之會員中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會徽)

本協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晨運之友生日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0/2022。

澳門晨運之友生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晨運之友生日會”,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弘揚和推廣澳門晨運之友會員生日活動,團結愛好晨運之人士,共同為澳門晨運健康活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工業園街跨境工業區工業大樓3字樓J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晨運活動有興趣和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均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年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會長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選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推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以及修訂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有關本會會務的推展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會長會

(一)會長會設有創會會長及永遠會長,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當為本會創會會長;經會長會通過聘請的人士為永遠會長;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

(二)現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成員。

(三)會長會成員無任期限制,而會長會由創會會長或現屆會長為召集人。

(四)會長會職權:

1. 指導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

2. 輔導理、監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對於會務有爭議性的議案,可作最後裁決。

4. 可派員出席一切會議。

5.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決定籌募之。

第十條——理事會

(一)由七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通過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各若干人。

(二)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推展工作。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文化公益活動。

4. 有關財務收支管理及會費籌募的執行。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通過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

(二)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有關財務收支的稽核。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十二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進會務,可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會長主持;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基金和會費或熱心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長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訂明的事項,則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例。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超市及民生食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

澳門超市及民生食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超市及民生食品協會”,英文名稱為“Supermarket and Livelihood Food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加強與政府溝通合作,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2)凝聚與強化業界,推動業界交流與合作;

(3)保障與維護會員利益,發展有利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1樓A-B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在澳門經營超市或民生食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須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暫代其職務。

(3)會員大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及管理法人。

(3)理事會可視乎會務需要,邀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成為會員並委任其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職務。

(4)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成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九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監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成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本會的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贊助;社會捐贈;政府機構資助;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植物發酵研究協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sobre a Fermentação das Plantas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

植物發酵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植物發酵研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sobre a Fermentação das Plantas”,英文名稱為“Plant Ferment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PFR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果欄街56號永和大廈地下A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團結對植物發酵相關資訊或知識感興趣之愛好者,推廣普及植物發酵的歷史文化,工藝技術給澳門大眾,提高大眾對植物發酵產品的認知及鑑賞能力;

(二)建立及提供關於植物發酵的交流平台,透過多元化的體驗活動,輔助及指導對植物發酵感興趣之愛好者;

(三)組織對植物發酵感興趣之愛好者與國內外相關團體的交流活動,共同分享發酵的知識,樂趣及感受。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頌缽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Bacia do Cant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

澳門頌缽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頌缽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頌缽文化”,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Bacia do Cant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inging Bowl Cultu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SB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透過舉辦不同類型的頌缽文化交流、工作坊、興趣班以及課程等活動,積極推動本地以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以及國際間的頌缽文化發展,弘揚澳門本地頌缽文化,促進本澳頌缽文化產業與世界頌缽文化接軌;

(二)培養優秀頌缽文化推廣及運用頌缽進行身心靈減壓放鬆的專業人才,活化本澳頌缽文化生活,促進本地頌缽文化產業多元化,提供從事頌缽文化工作者交流合作之平台,豐富本地與世界各地頌缽文化活動,增進各類跨領域與頌缽文化共融發展;

(三)配合澳門特區“一中心,一平台”以及“旅遊休閒城市”之定位,透過各類型系統性的頌缽文化教育及規劃性的活動,促進中西頌缽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9D-43B號祐適工業大廈9樓12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的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顧問

第十一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高新科技企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

澳門高新科技企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高新科技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igh-Tech Enterpris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範;

2. 以促進澳門高新科技產業之發展為目的,發揮協會的促進、服務、維權、自律作用,圍繞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企業家素質、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而開展各項活動;

3. 促進澳門高新科技企業整體水平的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積極拓展與國內和國際相關學院、協會及團體之聯繫及交流,以提升澳門高新科技產業競爭力及價值;

4. 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230-246號金融中心6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住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政策及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及領導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4.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順延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得議決事宜。決議須得到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榮譽及名譽職位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文創星人文化創意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Criatividade Man Chong Seng Ian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

文創星人文化創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文創星人文化創意協會”,中文簡稱為“文創星人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Criatividade Man Chong Seng Ian”,葡文簡稱為“ACCMCSI”,英文名稱為“Man Chong Seng Ian Culture and Creativit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SICC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珍珠圍110A號創福豪庭3座3樓S,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集合澳門不同的文化與藝術創作,並聯繫澳門城區及鄰近各國之間的創意發展,提供培訓及指導性的服務和渠道,讓藝術文化愛好者有機會發揮其潛能,致力提供空間及平台來提升本澳原創藝術文化水平和質素,以正確途徑為澳門城區面貌注入藝術創意的活力。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

本會對加入的會員要求如下:

1. 對藝術文化愛好者;

2. 有互相學習交流的心態;

凡具備上述條件及支持本會工作,不論其國籍、年齡及性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可經理事會決議批核及繳交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有提出批評、建議和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須遵守本章程、繳交會費及服從本會決議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的義務。

第七條

處分

會員倘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利益,經理事會調查屬實,即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及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贊同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2.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

3. 負責選舉和解任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主席團之成員。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有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領導本會會務工作,處理其行政及財政工作,籌辦本會所有活動;

2. 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

3.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企業、個人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其他機構或私人的資助,以用作維持本會運作。

第十四條

支出

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會議協商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章程修訂

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須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十六條

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七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文寫作學會

Associação de Escrita Chines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9。

澳門中文寫作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文寫作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crita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Chinese Writing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 推動澳門及各華人地區、尤其是中國本土的中文寫作學術研究與交流,促進華人中文寫作學術體系、學科體系之建構;

2. 培育中文寫作教育一線教師,提高並推動華人地區中文寫作之普及,讓中文寫作教育進入大眾教育體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劏狗環海邊馬路31號碧瑤閣第二座7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地區和國家從事中文寫作研究與中文寫作教育工作的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2. 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4. 在中文寫作學習、研究及中文寫作教育範圍內給予本會提供專業研究及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2.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本會之發展;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良好社會形象;

4. 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5. 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退出

1. 凡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以及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本會有權解除其會籍。

2. 不論自行退會或被解除會籍之會員,無權要求退還已繳付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或解任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經由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得議決事宜。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 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3. 為方便開展各項學術活動及教育推廣,經理事會決議可成立各專門委員會。

4. 本會可為在中文寫作學術研究與中文寫作教育推廣領域作出卓越貢獻之人士,頒授榮譽會士頭銜,作為本會最高榮譽;本會還可聘請多名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學會顧問等職銜之人士,以助本會之發展。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個人捐助、基金會、社會機構、慈善組織、以及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附則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有載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亞創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3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亞創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亞創文化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亞創文化”,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Criativo Macau Ási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吸引來自亞洲區域教育、文化及藝術的團體共同認識祖國文化,在澳共建創意文化交流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婦聯大廈6樓L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附則

(一)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名譽會長、榮譽主席或顧問。

(二)名譽會長、榮譽主席或顧問可由主席、理事長或監事長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即獲任命。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自媒體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5/2022。

澳門自媒體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自媒體協會”,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中土大廈6樓I。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 發掘及培養澳門本地自媒體從業者,普及自媒體內容生產的健康風氣,推動自媒體行業正面有序發展,為自媒體從業者提供支持和平台。

二. 服務澳門或與澳門相關的自媒體從業者,以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講好澳門故事、講好中國故事。

三. 培訓自媒體從業者,銜接國內及國際市場生態。

四. 組織自媒體從業者到訪內地和海外學習和實踐。

五. 舉辦自媒體相關的講座和交流會,促進自媒體行業與跨行業之間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員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入。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ADO

澳門業餘高爾夫球協會

Associação Amador de Golf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26,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6 de Maio de 202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2, número 1/2022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6.

澳門業餘高爾夫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業餘高爾夫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mador de Golf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mateur Golf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由澳門地區高爾夫球愛好者及熱心支援高爾夫球運動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公益慈善、專業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宗旨為致力於推廣高爾夫球運動,建立高爾夫球愛好者的社交平臺,促進澳門、中國內地及全世界高爾夫球愛好者進行高爾夫球球技交流,將高爾夫球作為社會精英進行社交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3-173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14樓W。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進行召集,並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最少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召開,並由理事會召開為之。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除第四款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Maio de 2022.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健康(澳門)華興歌舞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6/2022。

中國健康(澳門)華興歌舞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黑沙環新巷39號錦興大廈C座地下M。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主席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婦聯青年協會

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a Fu Lun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婦聯青年協會”,簡稱“婦聯青協”;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a “Associação Geral das Mulhe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Youth Association of “The Women’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徽為:

第三條——本會宗旨:增進澳門青年女性之愛國愛澳團結的精神,廣泛聯繫澳門各界青年女性,推動青年女性關心社會、參與社會、服務社會,維護青年女性的合法權益,加強與世界各地青年女性的聯繫和友誼。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年滿16歲至45歲之澳門女性居民,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籍免除:會員如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4.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兩次。會長負責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第十條——理事會:

5.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須以下列任一方式簽署方為有效:

a)會長;

b)理事長;

c)經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指派之代表。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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