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嘉──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許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劉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嘉 獎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經第20/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對司法警察局陳堅雄副局長予以嘉許。

陳堅雄於1988年加入司法警察司,2009年起先後出任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2014年獲委任為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2018年2月至今擔任副局長;曾長時間擔任該局新聞發言人;五次獲授卓越功績獎,表現備受肯定。

陳堅雄副局長沉穩冷靜,協調能力強,出色統籌屬下履行法定職責,穩妥落實上級機關的施政計劃及警務行動;近年協助該局全面實踐三個警務理念革新警務工作,切實完善機制以應對嚴重罪案、調查新型犯罪和高科技犯罪,對保障社會安全和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有重要貢獻。獲委任副局長以來,其有效協調轄下部門提升應急處置水平,持續不懈推動內部相關制度建設和預案優化,致力確保該局為民防工作提供強大支援。

陳堅雄副局長始終忠誠盡責,為維護社會安全和安寧作出無私及卓越貢獻,現特藉其即將榮休之際,本人謹向其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何文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批示如下:

徐慧芝——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馮國耀擔任審計局研究及方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健輝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中排名第四之合格應考人陳靖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文),以填補經第20/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曾美容、毛志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編號200021——莊志豪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編號170040——謝華玲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鑑於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關務總長吳嘉慧,編號0498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經海關關長的建議,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關務總長譚燕雯(編號14880)擔任海關顧問,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關務總監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議決如下:

Bruno Cardoso Brazã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游毅華,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

劉雙全——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卓盈——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三的合格應考人,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同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馮健雄,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職福利處處長梁少峰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發展事務處處長何紫琪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談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鄺子嫣,薪俸點44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操守及關係處處長陳思恆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嘉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陳志揚在本局擔任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壹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霍安輝因調任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羅翩卿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綜合事務廳廳長尹潔琳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身份證處處長黃子麟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紹偉,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本決議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四月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陳燕嫦,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四月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園林綠化廳:

賴震龍——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蔡容貴——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司徒惠秋及吳亞帶——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及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呂務興——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周偉強——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八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文康及公民教育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霍志甜,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八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衛生監督廳:

李金連——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蕭順強——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鄺志榮——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建設廳:

趙長春——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許偉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41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劉玉姬——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梁華勝及侯貴紅——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皆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黃河奕——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陳月培——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姚子榮、尹力昌及戴漢泉,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240點,首位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道路渠務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戴漢平,獲准續有關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之勞工事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依沙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9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郵電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區潔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78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陳國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5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潘寶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1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退休基金會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朱美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95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劉頴莊,供款人編號30025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市政署勤雜人員徐麗芬,供款人編號602188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湯福如,供款人編號602591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陳蓮春,供款人編號603208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局勤雜人員梁英華,供款人編號603349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勞工事務局勤雜人員謝月紅,供款人編號604254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文化局技術員張一萍,供款人編號61563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梁瑞芳,供款人編號601251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何潤弟,供款人編號60420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曹英強,供款人編號606174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鍾妙琼,供款人編號60697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李志豪,供款人編號62683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殷雄,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之批示:

曹敏彦及區家樑——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生物醫藥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及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陳碧君及韓春蝶——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自公佈日起生效。

葉欣然,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續簽訂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李子超,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之批示:

李思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之批示:

何敏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Vanda Mónica Marecos Henriques Pacheco——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

Catarina Sandra de Almeida Cortesão Terra Estev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麥沛桐及黃雅鳳,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陳素珊、林瑋琦、李婉婷、王天佑及朱旭鈴,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雷嘉玲,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李美倫及黃嘉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黃家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0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賴慧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4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李育歡及梁偉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鍾煜堂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設計暨組織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倫一鳴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總備用檔案室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羅燕燕、白雅欣及黃靖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歐熙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袁燕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海事及水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葉嘉儀——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偉添、謝婉玲、黎智健、廖詩敏及余紹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8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愛蓮,因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李子龍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鄭詠雅 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布米高 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任燕霞 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4 趙美婷 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5 譚穎儀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林子榮 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啟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32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徐潔華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珊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震文,為本局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成及關淑詩,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張怡莉,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即其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會的職務。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存 款 保 障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於存款保障基金——存款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劉杏娟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第50/2022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23140曾祉謙之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為期六年。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三)項之規定,由“編制內”狀況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第51/2022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413091林文傑,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第52/2022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76971陳權森,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第53/2022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46981李卓健,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所作之第54/2022號批示:

陳宇川,副警務總長編號197071——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13/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七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治安警察局內部監管處處長,為期一年,而其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擔任綜合培訓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動終止。同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自同日起,其於治安警察局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之狀況。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97071)陳宇川擔任治安警察局內部監管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97071)陳宇川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內部監管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大學電子及電機工程學士;
——北京大學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於2007年6月至2013年11月,於治安警察局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於治安警察局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4年8月至2019年8月,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訓練中心主任;
——於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培訓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培訓處代處長;
——於2020年1月15日至今,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培訓處處長。

嘉獎:

——於2013年獲得治安警察局特警隊指揮官嘉獎;
——於2016年及2020年分別獲得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嘉獎。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所作出之第026/SS/2022號批示,對第053/2019號紀律程序行使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按照《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附件G,經考慮《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九條第g)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n)項,第二百四十條b)項以及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21081梁嘉麟,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執行。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海平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景雄及馬滿霖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鄧少娜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九)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三)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毒品罪案調查處處長余光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英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盧思敏及袁少環,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孫潞昕——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填補由經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吳耀華,第四職階技術人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與張怡莉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與張宇翔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繼續以相同職級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蘇天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薪俸點為60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

——郭珮珊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

——張可珊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黃詠龍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起:

——鄭家怡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

——梁和明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起:

——梁世強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

——馮煥好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起:

——賴金英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起:

——冼有勝晉階至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林金僑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梁寶權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歐陽慶新、梁永滿及尉鳳君,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李家順,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羅彩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蔡穎琪,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黃文詩,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岑淑儀,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蔣素珍,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蘇小紅,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蔡雅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蕭明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梁嘉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李俊飛——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劉暢的要求,其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校長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終止,並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惠蘭、彭敏玲、歐陽智輝、徐燕玲、劉莉、梁愛心、王詩明、郭啟良、凌寶雯及王燕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綺琪、李芷盈、許惠群、鍾瑞玲、黃嘉明、李艷雯、蘇淑玲、孫瑞晶、曹桂芬、曹耀麟及黃迎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陸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綺汶、呂菁菁、容詠茵、庾敏芳及梁咏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麗雪、林幗芬及麥淑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許聰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彩霞、葉智恆、梁恩賜、吳彥珍及余慧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方乃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倩儀、劉子韻、李嘉輝及鄧少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馮婉雅──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李雲龍、吳美玲、杜苑婷、許家明、史黛聰、蕭嘉欣、楊虹、鄭美茵、石薇、張偉雄、蕭沛華、宋丹儀、葉艷嫦、吳嘉敏、翁偉雄、劉宏杰、潘慧思及黃秋露,從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起;

袁家銘、鄭雅雯、趙秀平、王少傑及王聖玄,從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莊薏雯,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陳慧燕、李泳威及梁嘉碧──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庄涼涼和洪佳勝,從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起;

何嘉潤和麥麗君,從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蔡其琨,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張麗群──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麥婉瑩、陳燕婷及譚俊傑──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吳麗盈──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永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懿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洪永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金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余翠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麗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湯達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的批示:

廖月婷──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盧小花──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周雪婷——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560。

———

按照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林秋燕——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881。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譚美娥,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宇滔,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兆聰和余曉東,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蘇文江和陳文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溥悅——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561。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趙志良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22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羅格思"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2樓Q座。

———

核准向南丁格爾醫藥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南丁格爾"准照,編號為第32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2樓Q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70號財富中心5樓A座1613室。

———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85號的“城市藥房"搬遷及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望廈社屋——望德樓地下K座。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2號的“萬生堂中藥房”搬遷,新址位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81-A號容德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陳寶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社會保障制度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李婕韵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公積金帳戶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何凱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公積金綜合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郭冬梅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650點。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應廖月婷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鄭嘉琪,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葉志豪和葉鳳,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曉彤,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邢宜和李曉羚,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日雄和陳耀全,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謝進華、盧安琪、譚德成及許英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餘下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卓淑蓮及吳煒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林青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鄺耀華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郭虔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黃昆侖學士擔任海洋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郭趣歡碩士擔任研究及法律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吳鎮庭碩士擔任宣傳推廣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一濤碩士擔任水務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元盛碩士擔任海事服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二等高級技術員謝錦康,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張俊威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蕭健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王賢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起續期三年。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鍾浩、余康妍及練國強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曾祥軒擔任交通管理廳廳長;

何振濤擔任運輸管理處處長;

黃華欣擔任駕駛執照處處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郭曉明,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羅家紹,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張美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嚴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美婷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美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何雄業——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麗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雅婷、區秀明及麥子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七月十日及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艷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馮兆鈞,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Ana Rita Torres Pereira de Amorim,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李鎮金及盧志威,第五職階郵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劉百強,第四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盧家華,第三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歐國強,第二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穎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資訊範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浩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盧家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江淑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玉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梁永東,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90點;

陸妍慧,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羅翠嫻,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洪英穎及湯嘉樂,皆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黃昊儀及杜偉健,皆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415點;

葉章偉,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廖浩倫,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至(三)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陳業興及林偉清,皆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五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20點;

陳建華及郭永業,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及五月十七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

楊富強,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陸妍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潘知行、李天朗、梁嘉盈及潘家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