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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政府已按照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下稱“《協定》”)的規定相互作出通知,完成《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
《協定》已透過第39/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根據《協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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