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八日第35/89/M號法令及八月二十三日第40/93/M號法令修改的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郭曉明替代周江明擔任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的委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陳詠達;
(二)梁仕仁;
(三)羅鵲萍,為財政局代表。
二、續任雲大衛為上款(三)項所指成員的代任人。
三、委任謝永強為管理委員會成員。
四、委任林凱健、陳凱詩、陳祖榮分別為第一款(一)項及(二)項,以及上款所指成員的代任人。
五、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