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批示:

郭日龍——法務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以相同職級擔任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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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之批示:

雷安琪——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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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批示如下:

黃翠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為期一年。

林樹基——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郭嘉良——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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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歐陽秀岍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審計署——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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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編號170030 ——周霍佩連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十五位之合格投考人余兆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文職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十九位之合格投考人劉詠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文職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職務,不設試用期,薪俸點為2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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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關務總監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吳俊文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Ana Maria Gonçalves Capelo及Armando Joaquim Capelo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二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止。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Fernanda Maria de Miranda Branco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José Eduardo Rodrigues Cota Cruz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里程碩士及許歡碩士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分別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二日及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行政暨財政廳廳長陳燕玲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組織資訊處處長馮威廉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英傑碩士為財政財產處處長,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林英傑碩士以下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財政財產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會計學專業);
——澳洲Macquarie大學管理學碩士學位(財務管理學專業);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公共會計——自治機關課程;
——本地區總預算的編製;
——普通話口語課程三級;
——中文公文寫作課程;
——工程及財貨與勞務取得的開支課程;
——互動管理課程;
——中文進修課程;
——演說及傳意技巧課程;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組別;
——中國國情研究課程;
——基本法、政府組織及公共行政組織課程;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課程;
——國情教育2009研修班;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決策技巧;
——公職法律制度課程;
——談判及調解課程;
——Curso Intensivo de Língua Portuguesa para funcionários do IPM — Nível Intermédio (A2);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ISO 9001:2015 Internal Auditor Training;
——澳門高級公務員專題研習班。

4. 專業簡歷:

——1997年至2000年期間,在澳門旅遊學院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0年至2009年期間,在本辦公室財政財產處擔任高級技術員及司庫,期間曾代任處長職務;
——2009年至2021年期間,在澳門理工學院擔任主管職務;
——2021年至今,在本辦公室財政財產處擔任高級技術員。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應本辦公室財政財產處游毅華處長的要求,於定期委任期滿後返回原職位,擔任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譚嘉琪,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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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盧貴妹,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應其請求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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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澳 門 駐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黃兆筠在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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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

辦事處主任 譚俊榮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委員會向行政公職局徵用的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馮方丹,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委員會之職務,並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返回原部門。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委員會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徵用的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麗燕,因自願退休而終止在委員會之職務,並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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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陳志強、陳詠龍、古文樂及胡楷琦,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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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財務管理廳廳長郭美惠及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龎筱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皆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趙艷香,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本決議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

Ricardo Jose Lisandro Prado——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8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蕭衛城——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技術輔助廳:

歐陽雪雁——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廳:

甘美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溫崇政——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賈靜雯——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園林綠化廳:

潘兆泉——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李粉珍及梁弟——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及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組織及資訊廳:

歐永彤——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8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建設廳:

梁慶剛及蘇偉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皆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周堯寬——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胡志偉及林永喜——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410點,皆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鄧福賢及陳松滿——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及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何翠芬——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李振標——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化驗處:

蘇儀美——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黃智滔——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陳潔萍——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八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衛生監督廳:

冼錦華——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梁國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區志強——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八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馬耀明,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650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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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趙保威,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0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湯仕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8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5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劉榮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3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謝啓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8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退休半熟練工人何成育之遺孀張淑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563,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謝美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55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羅志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4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鄭嘉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9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博彩監察協調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玉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9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錫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66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前第三職階一等關員吳偉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1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馮錦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關美荇,供款人編號600750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市政署技術工人羅盈正,供款人編號60327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朱瑞娟,供款人編號60332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鄺標根,供款人編號604149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事務局高級技術員趙敏儀,供款人編號607861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衛生局技術員鄭頴欣,供款人編號627269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高雪梅,供款人編號60075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環境保護局重型車輛司機張松清,供款人編號604186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何碧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子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李淑媚——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王天佑、李婉婷、朱旭鈴、林瑋琦及陳素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梁展鴻、梁嘉昇及郭智偉——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謝偉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黃聖揮及李振宇——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之批示:

雷嘉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政府總部事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勞工事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土地工務運輸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土地工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公共建設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建設發展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摘要

旅遊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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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馬偉基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炳禧、馮偉文、黃志豪、余振宏、何沛賢、李卓賢、關姍紅、廖曉蔥、譚偉諾及吳嘉謙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啟盛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志豪,原屬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杏婷、鍾愷盛、范頴芳、楊淑潔及袁潔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杏婷、鍾愷盛、范頴芳、楊淑潔及袁潔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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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長明,為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區智成,為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高永達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碧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訂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袁月梅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1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智偉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

———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219191趙飛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第40/2022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並結合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a)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條a)項及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起,提升以下警務人員為治安警察局基礎人員級別之首席警員職位。

基礎人員:

職位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344080 黃慧玲 1
警員 268080 歐麗容 2
警員 111080 古俊華 3
警員 273080 黃潔雯 4
警員 351081 魏志威 5
警員 337080 茹紅鸞 6
警員 297080 麥倩蕾 7
警員 325080 鄭司萌 8
警員 339081 丘紹賢 9
警員 270081 趙漢民 10
警員 158071 鄧健鍾 11
警員 227081 何銳漢 12
警員 224081 林俊傑 13
警員 337090 余曉晴 14
警員 340081 戴向陽 15
警員 316080 陳冬寧 16
警員 160041 陳嘉輝 17
警員 321081 余章成 18
警員 191091 江啓杰 19
警員 342080 林金桃 20
警員 336051 陸文安 21
警員 354080 黃雪雲 22
警員 384081 郭康浸 23
警員 190061 李顯威 24
警員 193081 梁永堅 25
警員 403081 馮嘉豪 26
警員 324081 歐陽健育 27
警員 173081 梁家駒 28
警員 332081 李富光 29
警員 147081 李俊 30
警員 349081 林嘉豪 31
警員 191071 加華路 32
警員 390081 黎沁芳 33
警員 237041 劉定偉 34
警員 160081 洪林增 35
警員 110081 趙洪文 36
警員 161071 區錦沛 37
一等警員 210971 潘祝森 38

音樂專業:

職位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126180 林慧睛 1
警員 235171 陳振輝 2

無線電專業:

職位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196121 吳長航 1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八條(一)項,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尤伶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6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楊春麗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一)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一)項、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五)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陳仲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第39/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處長陳明德副消防總長(編號401051)——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及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消防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吳家偉副消防總長(編號401991)——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及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第41/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起,根據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十五條及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並結合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a)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條a)項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將下列4名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人員級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編號 475111 方志航
消防員 編號 523111 陳永森
消防員 編號 463091 卓春豪
消防員 編號 457091 梁偉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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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偉健,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張曉鳴,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羅嫦意,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馮景山,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盧思敏及袁少環,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梁少玲,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容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黎嘉豪及李偉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嚴燕楓,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潔瀛及吳嘉惠——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劉嘉倩及陳合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劉嘉熙——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填補由經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聲 明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慧燕,屬確定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嘉碧,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臨時委任梁綺婷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吳苑雯及李嘉煥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與劉宇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日起:

——嚴國江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起:

——陳詠琪、梁妙娟、黎慧婷、陳裔苗、陳韻詩、蔡麗文、張欣妮、黃曉雙、葉穎芝、王倩美、李佩盈、林詠儀、羅浩文、李銀華、李艷玲、蘇家雯、高家盈、黃韋立、陳紫珊、梁淑娜、潘駿銘、劉嘉盈、姚昐昐、梁燕麗、吳嘉儀、張瑋傑、李妙瑜、王華炳、楊文詩、李曉彥、莊雪芬、鄭家恆、鄺燕珊、何美婷、鄭玉珊、何蔚詩、吳雪欣及陳曉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起:

——吳葉敏及莫靄倫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起:

——馮少玲、劉惠聯、Anita da Conceição Ferreira、江琪、胡文鋒、黎志明、梁海峰、李靜欣、葉陳叢娣、陳亞次、何瑞華、江展鵬、司徒玉情、李卓敏、何艷媚、麥嘉敏、胡順玲及葉笑英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日起:

——麥偉權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

——馬玉蓮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起:

——蔡培城晉階至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

——陳錦明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

——陳露堅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起:

——梁健鎏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

——梁錦文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起:

——梁玉文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二日起:

——周淑芳及劉利洪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伍秀芳及張俊森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二日起:

——關麗嬋、翁林少清、莫秀琼、伍笑英及鄺蓮愛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趙健順、林鳳燕及陳桂芳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

——郭雪玲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

——馮明茵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吳嘉儀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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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李豪飛,編號246091,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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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李奕欣,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會計、財務及審計範疇),薪俸點為430;

黃慧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教育範疇),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批示:

應李泳威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批示:

應梁杏煊的請求,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批示:

關健俊,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七條a)項及第八條規定,定期委任為學校督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蔡曉真,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七條b)項及第八條規定,定期委任為學校督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子軒為本局非高等教育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張子軒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非高等教育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教育(體育教學及運動專業)碩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11年至2019年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
──2016年至2018年 教育暨青年局黑沙環青年活動中心主任;
──2018年至2019年 教育暨青年局駿菁活動中心主任;
──2019年至2020年 教育暨青年局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處長;
──2020年至2021年1月 教育暨青年局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處長;
──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青年發展處處長;
──2021年9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
──2022年2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非高等教育廳代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蔡敏芝為本局小學及幼兒教育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蔡敏芝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小學及幼兒教育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學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10年至2021年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
──2018年至2021年 教育暨青年局黑沙環青年活動中心主任;
──2020年至2021年1月 教育暨青年局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代處長;
──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
──2021年9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高級技術員;
──2022年2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小學及幼兒教育處代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余漢生為本局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余漢生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學位;
──西安體育學院教育學(體育人文社會學)碩士學位;
──北京體育大學教育學(體育人文社會學)博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00年至2002年 體育發展局技術輔導員;
──2002年至2008年 體育發展局技術員;
──2009年至2021年1月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
──2021年2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高級技術員;
──2022年2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學生綜合發展處代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兆華為本局青年發展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譚兆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青年發展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心理學專業——應用心理學領域)學士學位;
──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11年至2012年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技術輔導員;
──2012年至2021年1月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
──2019年至2021年1月 教育暨青年局青年廳職務主管;
──2021年2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技術員;
──2021年6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青年試館中心主任;
──2022年2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青年發展處代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安琪為本局財政財產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陳安琪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財政財產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財務學)。

3. 專業簡歷:

──2005年至2021年1月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
──2021年2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高級技術員;
──2022年2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財政財產處代處長。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嘉祺擔任本局非高等教育廳廳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副局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子軒擔任本局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非高等教育廳廳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蔡敏芝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小學及幼兒教育處處長的職位,故其在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余漢生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的職位,故其在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譚兆華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青年發展處處長的職位,故其在本局青年試館中心主任的職位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陳安琪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財政財產處處長的職位,故其在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關健俊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學校督導員的職位,故其在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蔡曉真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學校督導員的職位,故其在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莫嘉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李振文、高瑞虹及黃杏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八日起續期三年。

———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冼德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思捷集團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468號ZBT醫療中心II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若翰亞美打街10號東輝閣地下B座。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譚惠芳、施展鴻、劉家祥及馬耀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程嘉麗和梁苑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麥樂天和張錦堂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咏美、馮美貴及黎佩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汝庭、李麗華、李銀麗及陳永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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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德龍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到本局人員編制。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忠誠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23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忠誠藥房(新濠鋒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696-700號泉鴻花園(亮苑、福苑、碧苑)地下C座(A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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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萬利華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08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萬利藥房(新馬路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299號元澤堂A座地下連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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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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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容光耀,陳寶雲,袁凱清,林燕妮,江銳輝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黃藹苓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Sofia Bento Lo Pistacchini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譚佩儀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譚賢添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陳倩瑩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蘇裕祺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張杏娟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鄺春媚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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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時任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美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時任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霍宗暖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Herculano Henriques Sequeira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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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黃昭文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公共建築廳廳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吳洪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基礎建設廳廳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王國慶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基建工程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何錦富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基建維護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李華歡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建築設計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許海岐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基建設計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黃光裕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區域合作及大型建設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鍾少燕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譚炎儀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綜合支援及資訊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何嘉莉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法律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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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李達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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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林少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沈小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江約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王萌萌,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葉志生,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孫家豪,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林浩泰,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郭穎希,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蘇柳萍,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起生效;

袁智偉,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鄭麗瓊及黃少褀,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葉錦波,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蕭麗華,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徐小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鮑志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鄭岳威為交通事務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梁景棠,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思敏,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羅翠珊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共關係處處長毛光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莫垂道擔任協調處處長;

蕭日鵬擔任交通規劃處處長;

賴健豪擔任交通設備處處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珮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葉志生,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梁景棠,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王萌萌及孫家豪,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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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民 航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潘華健擔任民航局副局長的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於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詩遠——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郭鎮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李天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周振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譚子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葉偉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淑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鄭燦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駱鳳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龔浩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黃玉鳳,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林俊賢,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溫滿康,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

黃家財、周志文、梁文軒、許志豪及王琦琪,第一位及第二位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第三位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五日,其餘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90點;

陳志豪及莫兆祺,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及四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80點;

楊偉佳,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

林嘉明,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

聲 明

茲聲明鄧啓霖,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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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13的合格應考人湯家明,獲臨時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英澤及趙承恩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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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麥哥利及洪定文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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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黃江萍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氣象處處長曾秀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張家浩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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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