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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崔世昌——董事會主席;
(二)戴建業——董事會成員。
二、委任沈振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常務董事兼執行委員會主席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三、執行上述各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根據章程規定訂定。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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