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1)分項和(五)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醫療專業人員林果為醫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林韻玲,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中醫高等教育機構代表吳其標為醫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周華,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