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15
II
SΙRIE

Quarta-feira, 13 de Abril de 2022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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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多元藝術空間青年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7/2022。

澳門多元藝術空間青年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Juvenil do Espaço Multi-Arte de Macau

Macau Multi-Art Space Youth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為

“澳門多元藝術空間青年發展協會”;

葡文名為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Juvenil do Espaço Multi-Arte de Macau”;

英文名為

“Macau Multi-Art Space Youth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88號東方花園高星閣5樓F座。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發展藝術空間永續經營、推廣在地生根的藝文環境、發展青年藝術空間平臺、協助全澳藝術空間創作品牌發展、提供藝術空間概念及諮詢等服務,期望召集全澳門熱愛塗鴉文化、平面設計、舞蹈、花式籃球、街頭藝人、DJ音樂、極限運動、刺青藝術、創意服飾、藝術品等領域之推廣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任務

1. 發展藝術空間永續經營。

2. 推廣在地生根的街頭藝文環境。

3. 發展青年藝術空間平臺。

4. 協助全澳藝術空間創作品牌發展。

5. 提供藝術空間概念及諮詢。

6. 辦理藝術精品、年輕人裝飾品等文化展示活動,以促進多元創意發展。

7. 推廣多元藝術空間改造或創新等相關事務。

8. 與符合多元藝術空間創新理念之相關機構計劃合作。

9. 促進青年才藝推廣。

10. 促進本澳街頭創作與國際接軌。

第四條——成為會員的資格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年滿十六歲之人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為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會員或會員代表並年滿十八歲方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2.為行使上款權利每一會員(需年滿十八歲)或會員代表僅得投一票。

3.贊助會員則無第1款所提述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第七條——會員的除名

1.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2.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甲)死亡。

(乙)喪失會員資格者。

(丙)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3.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八條——組織及職權

本會設以下組織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須以出席者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和副會長各一名。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任期相同。

二.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出席參加,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會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

三.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修改章程。

2. 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4. 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5. 議決財產之處分。

6. 議決本會之解散。

7.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其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四. 修改會章或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五. 解散或延續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成員至少三人,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部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

二.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2. 議決理事會成員之辭職。

3. 聘免工作人員。

4.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得提出下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參考名單。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二.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議決監事會成員之辭職。

4. 其他應監察事項。

三. 監事會成員至少三人,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會員大會決議解任:

1. 喪失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四條——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捐款、熱心人士捐款、事業費、委託收益及政府的資助。

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耀星文藝歌舞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9/2022。

澳門耀星文藝歌舞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耀星文藝歌舞協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

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裕華大廈第十四座八樓A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以組織本澳曲藝及歌舞愛好者,通過推出的平臺,加強各地文化藝術團體及歌舞愛好者的共同交流與學習,推廣澳門的藝術文化,讓更多有曲藝及歌舞夢想的愛好者登上舞臺,讓藝術帶給他們的不單單是歌聲和舞蹈,更帶給他們的是健康與快樂這一宗旨。

第四條——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的功能: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的性質和審議會務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以及選舉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等權力。

2)會員大會的召開: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形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議程、地點和日期時間。會員大會作出決議或對章程的修改,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同時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由監事會負責監察其執行情況。

第六條——會長

1)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會長的職能主要是主持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在外活動時是本會的代表。

第七條——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有關事務。

2)理事會的職能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具體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領導各部門的有關工作。

3)理事會每半年內最少開會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於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票。監事會成員有權列席一切理事會會議。

4)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監事會

1)監事會的主要職能是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審查財務報告,鑑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是否詳實,並在會員大會上對理事會之任內工作作出評價。

2)監事會成員同樣是從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由監事會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榮譽職銜

1)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2)對本會曾作出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入會手續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權出席、聆聽、討論、表決、建議,會員大會之權利;

3)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力。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會員有遵守繳交會費之義務;

3)支持、參與本會之有關活動;

4)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其他任何組織的活動及發表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言論;

5)支付特定參加之活動開支。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履行義務,本會有權撤銷其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經濟收入

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

A)會員之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C)會員支付特定參加之活動開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本會章未有規定不足之處可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澳門法律的規定,尤其是《民法典》的規定。

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文藝領袖協會

Associação dos Líderes de Cultura e Arte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6。

澳門文藝領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藝領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Líderes de Cultura e Art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ulture and Arts Leaders Association”。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35-49號時代工業大廈2樓D/E單位。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推動培養文藝領袖專業人才為服務,凝聚團結文化藝術領域領袖者,組織有代表性文藝領袖共同推動文化藝術發展,弘揚中華文化國粹為方向,以培養青少年為文化藝術領袖為理念,支持特區政府“一國兩制”施政方針,促進與各領域文化、藝術等商務的交流合作引薦平台為基準,促進澳門與國際性文化藝術領袖接軌,根植及創建本土的文化產業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為推動、傳承、發展、創新及培養文化藝術領袖交流學習之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是本澳居民,不分性別、年齡不限,凡贊成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一)會員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正面一吋半身免冠相片兩張,身份證副本,須由一位會員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會員分普通會員與永久會員。

(二)會員享有以下的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提出批評及建議;

3. 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福利、康樂等事業。

(三)會員須履行以下的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支持參與會務工作;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審議及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或以上,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日常會務執行部門,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組成。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定期審查賬目;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如中途出缺,可向會員大會提交新成員名單,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理事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按章程召集之,並由會長主持,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應半數或以上會員之要求或由理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條:本會有權聘請世界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聘請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為會務顧問、名譽理事,以推動會務發展。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普通會員繳納之入會基金及每年繳納之會費;永遠會員繳納之入會基金及永久會員之會費。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籌集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培道中學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Pui Tou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1檔案組內,編號為3/2022。

章程

澳門培道中學校友會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培道中學校友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Pui Tou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u Pooi T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聯絡培道中學歷屆校友,增進友誼,促進母校及澳門的教育事業發展;團結校友,推廣愛國愛澳精神。

第三條——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63號。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前培道中學歷屆校友,且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秘書一名。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若干名,及理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為: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若干名,及監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七章

選舉

第十四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珠寶青創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8/2022。

澳門珠寶青創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一、保留不變。

二、促進澳門地區珠寶業內青年人士和珠寶愛好者與其他地區的珠寶團體進行交流與合作。

三、推動和開展有關研討、交流、聯誼、論壇、會展及相關學習活動,藉著互相學習提高本澳珠寶業內青年人士及珠寶愛好者的專業水平。

四、保留不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22-B號合時大廈地下A,如有必要,可將會址遷移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利︰

(一)保留不變;

(二)保留不變。

二、本會會員義務︰

(一)保留不變;

(二)保留不變;

(三)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費

一、會員之會費每屆繳交一次,按換屆會員大會訂定的金額在換屆大會後一個月內繳交。屆中入會的新會員於申請入會獲批辦理入會登記時按比例繳交該屆會費。

二、會員如有拖欠會費超過60日且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先停止享受本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再超過30日仍不繳交者則作自動退會論,而所繳納之一切贊助及會費概不退還。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被開除會籍者,所繳納之一切贊助及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執行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執行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執行會長代行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議須獲出席人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始得通過決議。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且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四、保留不變。

第九條

理事會

一、保留不變。

二、保留不變。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且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十條

監事會

一、保留不變。

二、保留不變。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且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十一條

特別職務

一、本會為推進會務,得敦聘同業先進,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二、保留不變;

三、本會歷屆會長、執行會長卸任後為永遠榮譽會長,經會員大會決議被罷免者除外。

第十二條

特別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會長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二、理事長認為必要,或邀得會長出席,可召開特別會議,特別會議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得進行,如人數不足,則待三十分鐘後才進行會議。

三、保留不變。

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平民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1/2022。

澳門平民曲藝會

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跨境工業大樓5樓I座。

(四)會議

11. 維持不變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維持不變

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輝煌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2/2022。

澳門輝煌曲藝會

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四)會議

11. 維持不變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維持不變

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公務員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0/2022。

澳門青年公務員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第二條第二款: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區神父街信譽名門第二座12樓N。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一章第四條:本會宗旨為:秉承愛國愛澳理念,廣泛凝聚及團結澳門青年公務員,共同參與澳門特區建設;爭取和維護青年公務員的合理權益,提升其社會形象及競爭力,同時促進與其他團體之間的學習交流和培訓。

第二章第五條:凡屬青年界別的本澳公務人員,包括澳門公共部門及自治機關和自治基金的人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在履行申請手續後,經理事會審批,均可成為會員。

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二款: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三章第十一條第四款:會員大會之年度例會及特別會議均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三章第十二條第二款:理事會由人數須為單數的理事組成,並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

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二款:監事會由人數須為單數的監事組成,並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只能連任一次。

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世界不動產聯盟中國澳門分會

Feder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mobiliário — Delegação de Macau Chin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22,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o presente exemplar do ac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cima referi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m 29 de Março de 2022, sob o número 22 do maço número 1/2022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2.

世界不動產聯盟中國澳門分會

章程

第三章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創會主席二名、主席一名、第一副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若干名、副主席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會員大會的主席和第一副主席可以兼任本會的理事長和第一副理事長。會員大會設秘書長一名。

第十三條——主席、第一副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由會員大會協商推薦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主席、第一副主席權力:在各種民事活動中代表本會。代表本會出庭訴訟,有權代表理事會處理各項會務重要事宜和活動。

主席和第一副主席、常務副主席代表本會負責在銀行開立本會賬戶。

主席在職責之內可以將部分權力委派給其他人,但必須為理事會成員。

空缺或者不能勝任,由第一副主席接替,直到下一屆會員大會召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對涉及本會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包括但不限於:

制定、通過和修改本會章程:

協商推薦主席、第一副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

協商推薦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會員大會有權提出提前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第一副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就理事會報告、會計賬目、會費和理事會的財政預算提案進行審核和裁決。

第十七條——(a). 會員大會由所有繳清會費的主要會員和常規會員參加,每個會員都有一個投票或推薦權。

(b). 會員大會可敦聘對本會成立發展有傑出貢獻之人士擔任本會永遠主席、創會主席,也可誠聘對本會有貢獻的工商界人士和業界翹楚擔任本會名譽主席。

第四章

第十八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執行機關。

理事會成員總數應為單數,組成如下:

——理事長一名;

——第一副理事長一名;

——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

——副理事長若干名;

——理事若干名;

——秘書長一名;

——執行秘書長若干名;

——副秘書長若干名;

——總幹事一名;

——司庫一名。

第十九條——理事會由主要會員和常規會員協商推薦產生,三年一屆。理事長、第一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在理事會內部協商推薦產生。

司庫由理事長和第一副理事長提名,報請主席和第一副主席同意後任命。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主席、第一副主席、常務副主席和各位副主席以及秘書長均為理事會當然成員,並有投票權。司庫負責本會帳戶運作,執行所有款項的支付,為年度會員大會準備財務報告。

第二十三條——在報請主席和第一副主席同意後,理事會議可以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者占多數的理事會成員請求下召開。理事會決議只有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才有效。理事會議依據出席或代理出席會員簡單多數原則通過決議;票數相同時,主席的投票為決定票。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修訂須由會員大會提議,在會員大會上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的投票表決通過才能修改。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Março de 2022.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6/2022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9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

章程修改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葡文名稱:Federação de Médico 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Medical and Health Federation,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如下:

“第二條——宗旨

2.1 (保持不變);

2.2 (保持不變);

2.3 (保持不變);

2.4 (保持不變);

2.5 (保持不變);

2.6 (保持不變);

2.7 開辧社區醫療服務事業。

第十一條——會長、副會長

11.1 (保持不變)。

11.2 (保持不變):

11.2.1會長由會員大會從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以連任;

11.2.2 (保持不變);

11.2.3 (保持不變);

11.2.4 (保持不變);

11.3 (保持不變):

11.3.1 (保持不變);

11.3.2 (保持不變);

11.3.3 (保持不變);

11.3.4 (保持不變);

11.3.5 (保持不變);

11.3.6 (保持不變);

11.3.7 (保持不變);

11.3.8 (保持不變)。

第十三條——理事會、副理事長和理事

13.1 (保持不變);

13.2 (保持不變):

13.2.1理事長由會員大會從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以連任;

13.2.2 (保持不變);

13.2.3 (保持不變);

13.2.4 (保持不變);

13.3 (保持不變):

13.3.1 (保持不變);

13.3.2 (保持不變);

13.3.3 (保持不變);

13.3.4 (保持不變);

13.3.5 (保持不變)。

第十五條——監事長、副監事長

15.1 (保持不變);

15.2 (保持不變):

15.2.1監事長由會員大會從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以連任;

15.2.2 (保持不變);

15.2.3 (保持不變);

15.2.4 (保持不變);

15.3 (保持不變):

15.3.1 (保持不變);

15.3.2 (保持不變);

15.3.3 (保持不變);

15.3.4 (保持不變);

15.3.5 (保持不變)。”

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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