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簡家欣——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批示:
吳秋成——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聘用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陳俊雄——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聘用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周錫強兼任本秘書處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王軼欣,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劉嘉偉,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曾宗遠,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
——黃子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陳智輝,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黃勇彰及麥楚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劉天賜,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郭敏嫦,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莫錦笑,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陳熊楚,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張霆豐,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黃詩敏,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呂娜珠,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周鈺婷,第二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何海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黃志華,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何炳帶,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譚德毅,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雅菁,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
——李艷華及李仙敏,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
行政任用合同
——黃麗賢,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60點。
吳秋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的職務,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陳俊雄——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的職務,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趙敏儀,應其要求,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於下述日期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朱耀華,二零二二年四月三日;
——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高雪梅,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郭鳳美關務總監(編號03880)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關啓榮副警務總監(編號18387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黃偉鴻副警務總監(編號163881)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修改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林子龍徵用到本辦公室服務之狀況,新職級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甘翠芬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曾美容、毛志偉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0/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劉中志碩士在本局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陳思敏碩士在本局擔任資源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鑑於海關科技管理廳廳長岑錦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應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編號220060——周文意及220091——郭煒麟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解除與本部門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Antunes Mendonça Paula Cristina,專業技術人員(法律範疇)編號160010,薪俸點為660,其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何錦麗,一等關員編號107920和洪倩碧,一等關員編號37930,根據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五)項、以及第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海關關長秘書,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洪亮,編號為170061,薪俸為160點,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關務總監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張瑰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嘉寅,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倫妙麗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José Miguel Ferreira Madalen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惠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5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陳逸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林莉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許雪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三日開始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鄧穎燊,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朱河萍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應黃嘉怡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Artur Rosa Araújo Mota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8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決議: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廳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李鳳珍,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署之職務。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員擔任本署各附屬單位主管,皆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同時,取消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有關黃繼展續任自然保護研究處處長之決議。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件方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姓名 |
官職 |
吳紹偉 |
公園處處長 |
陳海峰 |
自然保護研究處處長 |
黃繼展 |
自然護理處處長 |
郭菲力 |
綠化處處長 |
委任吳紹偉為公園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理學學士(植物學系)
專業簡歷:
委任陳海峰為自然保護研究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黃繼展為自然護理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理學學士(生命科學系)
專業簡歷:
委任郭菲力為綠化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Bachelor of Science(Agriculture)
專業簡歷: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曾善忠,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黃富強,獲准調整為第八職階,薪俸20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八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技術輔助廳:
林美瓊——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95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何仲賢——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陳惠貞——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黃桂華——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園林綠化廳:
薛保旗及吳仲榮——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及三月二日起生效;
卓華新——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化驗處:
何永昌——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20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食品安全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羅偉倫,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德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8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永松,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0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海事人員潘德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8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之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玉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6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開始,訂定為71,321.3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鄭志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9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鍾桂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95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何晚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8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戚鳳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6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二職階副關務督察傅保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1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icaela Rodrigues Leã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2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澳門監獄退休首席警員潘鴻昌之遺孀郭潔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723,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檢察長辦公室檢察院特級書記員António Manuel de Araújo Barrias,供款人編號60693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五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主任醫生羅道明,供款人編號61490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陳少康,供款人編號61994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侯炳新,供款人編號604237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勤雜人員陳洪程,供款人編號606628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普通科醫生林家鴻,供款人編號60774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麗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何潤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郭錦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903001 |
退休基金會——部門預算 |
||||
5-03-0 |
31-01-01-01-00 |
編制人員 |
$ 285,600.00 |
||
5-03-0 |
31-02-01-08-00 |
重疊薪俸 |
$ 185,700.00 |
||
5-03-0 |
31-02-02-03-02 |
日津貼 |
$ 81,900.00 |
||
5-03-0 |
31-03-02-00-00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 18,000.00 |
||
5-03-0 |
32-02-08-01-00 |
不動產 |
$ 8,300.00 |
||
5-03-0 |
32-02-20-01-00 |
人員 |
$ 8,300.00 |
||
總額 |
$ 293,900.00 |
$ 293,900.00 |
|||
核准依據: |
18/03/2022之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高舒婷;副主席——江海莉;行政管理人——劉德學、吳子健、高炳坤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因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5201頁的郵電局的聲明書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Correios e Telecomunicações, aos 17 de Março de 2022. — A Directora dos Serviços, 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
應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Correios e Telecomunicações, aos 17 de Março de 2022. — A Directora dos Serviços, Lau Wai Meng.”。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黃偉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林作興——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給予好利安製藥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份而確定。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Ana Maria Barroso Silvério Marques Dá Mesquita,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李達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稅務稽查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陳素珊、朱旭鈴、林瑋琦、李婉婷及王天佑——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振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馬嘉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曉恩及Juliana Silvestre Wong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分析審查處處長黃子龍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局的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偉濠,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徐永豪及任雪華,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鞍輝,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統計技術員容玉芳、莫紫茵及王卓爾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統計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謝美華,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周偉濠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蓮寬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許思強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第3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十五條第一款(二)項(3)分項、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三)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五)項、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基礎人員級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
編號 431011 |
羅志倫 |
上述所指之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三日開始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錦波——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任用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鄔燕蘭,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王巧清,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李偉健,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楊敏兒,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調職至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之日,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起確定委任李天兒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4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湯永德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利月珊、趙慧雯及吳金玲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王少帆、郭煒麟、周文意、陳鎮宇、何敏霞、陸詩朗、陳少芸、何美珊、薛寶娟、梁梓敏及徐啓進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懲教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程况明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文化局2021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姓名 |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譚艷仙 |
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
3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許偉業——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度恩——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幗慧——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繼明擔任本局演藝發展廳廳長,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梁嘉寶及李俊飛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各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日及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區嘉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邱美欣——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繼明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演藝發展廳廳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文娛活動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徐舜瑩,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即其到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少芸及何敏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即其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潘家麗,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許鴻斌及盧環霞,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鄭禮忒、古美欣及譚兆堅,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劉楚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的批示:
黃俊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吳澤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謝燕姍、蘇詩淳、洪玲玲、蔡美雙及楊小燕,從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關展豪、施楚君、尹艷欣、謝淑賢、沙玉婷、吳偉勝、陳貞貞、何敏詩、陳志強、楊詠恩、黃玉梅、劉子希、林遠鍵、鄭志輝、陸詠儀、何玉婷、李欣欣、李瓊、林慧楹及何志健,從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楊少雄和林露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四十二期和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的合格投考人高雅瑤,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江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蕭啓成和葉凱琪,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趙綺雯,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蔡家輝,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莊世陽,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續任一年。
按照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湯寶怡——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877。
按照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邱靜怡——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878。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巢杏悠、譚偉書及王志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王燕航、郭啟良及梁愛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尹家偉、黃綺琪及曹耀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吳盛倫和鄧勝游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羅潔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匯美國際(澳門)有限公司發給“匯康藥房"准照,編號為第39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華大新村第一街80-82號新南大廈地下I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華大新村第二街12號華康樓地下M。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陳榮富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必信行”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1-207號泉福工業大廈二樓F座。
核准向陳榮業先生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必信行”准照,編號為第32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1-207號泉福工業大廈二樓F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連勝街4-8號益利大廈5樓B座。另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進口、出口及分銷許可,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梁嘉慧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潔敏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李俊健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275 |
18/03/2022 |
黃紹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23/03/2022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甘晉維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譚瑞紅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02/03/2022 |
麥嘉慧 |
|||
蔡可琪 |
|||
冼瑞珍 |
|||
譚嘉瑜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
冼嘉彤 |
|||
姚巧娟 |
勤雜人員 |
2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羅潔林延長享受長期無薪假,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旅遊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關自立,於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向旅遊局徵用的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關自立,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本基金之職務,其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起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之批示:
朱高宏,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黃邢宜,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余慧心,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曉羚,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慧冰,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霍翰華,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葉鳳和葉志豪,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曉彤,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永禧,本學院第七職階技術工人,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相應之日期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黃清麗,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起;
余潔華,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起;
周慶仙、熊嘉倫、梁希同及袁德寶,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起;
黃偉賢,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起;
楊玉潔,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蘇藝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吳璟佳及汪繼賢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楊雅雯,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清麗,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余潔華,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蘇利利,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屬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建忠,因在體育局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屆滿,於同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黃昭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譚德明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瑞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吳嘉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蔡翯晟——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區展杰、馮美姬、李倩停、李慧、吳家豪、譚慧敏及湯熒楓——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林嘉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羅瑞景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的徵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錦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陳安妮,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曾鴻,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伍恩琳,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盧麗芳,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健梅,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梁偉豪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雷穎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安妮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袁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孫家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秀珊,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錦超,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周樂儀,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陳冰瑜,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60;
吳金楊,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曾鴻,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陳安妮,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基耀,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鄧啓霖為本局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羅寶娜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房屋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趙秀娟,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二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房屋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克養,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佩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朱亞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蔡仲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陳永全、Vong Antonio及劉少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何國豪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葉婷婷、霍灝發及劉永華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雅玲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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