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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7/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何鈺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美怡;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黃福森;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志英;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黃燕松。
本批示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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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關治平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副主席及理事長之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獲委任人的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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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曾澤瑤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理事及副理事長之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獲委任人的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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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各機關代表,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陳漢生及黃若禮——理事會理事;
鍾聖心——監事會監事;
劉藝良——諮詢會主席;
黃志雄、黃國勝、林香生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諮詢會委員;
莫苑梨——大會秘書。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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