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新演藝青年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6/2022。

澳門新演藝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演藝青年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Association of New Performing Arts”,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透過建立屬於青年人演藝相關的平台,協助他們發揮所長及作多方位的藝能興趣培養,使青年人成為未來本地演藝界的一棵新種子,在本會扶持下茁壯成長並成為未來社會的棟樑;

(二)積極舉辦及協辦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各項活動。團結及聚集青年演藝界人員積極參與如音樂、舞蹈、戲劇、舞台、模特、綜藝、電影、網絡藝人及新興的流行演藝之導向等活動或培訓;

(三)建構一個共融、寬廣多元的平台,把演藝文化融入澳門,亦致力幫助澳門年青人實現演藝夢。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消防隊巷10-A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港澳大灣區農副產品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8/2022。

粵港澳大灣區農副產品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粵港澳大灣區農副產品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Intercâmbio de Produtos Agrícolas Subsidiários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Agricultural and Sideline Products Association for Exchange ”。

第二條——會址: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464號信潔花園19樓A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和澳門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構建和諧社會。配合國家大政國策,致力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的農業、林業、畜牧業、農副產業、水產業等等的人員和技術交流,產品貿易往來。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

凡認同本會宗旨和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入會並得到會員大會通過,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有權自由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3.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七條——會籍免除

本會會員如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權益,經會員大會通過可即時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選舉和任免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特殊情況下經四分之三或以上的全體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須在至少一半以上會員出席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6.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五分之四的贊同票通過。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

2. 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3. 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4. 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

2.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

3. 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本會的收入來自會員或各界人士贊助或捐贈,以及其他合法取得的款項,並可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高爾夫行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7/2022。

澳門國際高爾夫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高爾夫行業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集結澳門眾多高爾夫球愛好者,秉承親近自然、愉悅身心的宗旨,以關愛隊員健康、促進隊員友誼為使命,相知互助、攜手向前,建立一支具有凝聚力的精英高爾夫球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6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半島奇跡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

半島奇跡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半島奇跡體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廣和發展體育活動,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各類體育賽事及活動,大力發展運動事業,提高運動水平,加強本會各會員之間的聯係與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8號B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爲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擇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人工智能行業協會

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Inteligência Artificia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7。

澳門人工智能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工智能行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Inteligência Artifi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II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53A號澳門廣場8樓J。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

一、愛國愛澳,加強會員間的溝通與聯繫;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多數會員的意見及訴求。發揮行業與政府間的橋樑作用。配合政府、服務企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增進澳門與國際同業間的合作及交流,協助推動人工智能市場的健康發展為己任;

四、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包括香港、澳門、廣州、深圳、珠海等地的科技企業交流和創新科技項目推廣;

五、打造人工智能領域的合作交流平臺。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組,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組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以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申請

一、凡從事人工智能行業及其相關業務之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退會,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各會員及擔任本會之據位人者,如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取消其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和境外會員:

(一)基本會員: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人工智能行業及其相關業務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二)境外會員:凡持有境外地區政府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人工智能行業及其相關業務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境外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凡加入本會滿三個月之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表決、複決、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及

(四)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二)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及

(四)如有不履行義務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十條

榮譽(名譽)會長和顧問

為促進會務發展,經理事會同意,可聘若干社會賢達為榮譽(名譽)會長和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內部規章

本會各組織可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關內部規章之條文由會員大會制定。

第十三條

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地圖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1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地圖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地圖研究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建立本澳與國際及大中華地區的地圖發展的演變,研究歷史中地圖的符號、功用、造型、藝術語言及藝術效果等內容,為藝術創作與理論研究學者提供學術交流平臺,參與本澳與國內或國際舉行的與地圖學術交流活動,在本澳開展關於地圖的展覽和教育活動,促進本澳人文藝術的發展,以地圖的發展研究的新視角為切入點,對澳門歷史以及澳門文化史進行深入研究與探索。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星玥3座5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重大歷史題材研創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2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重大歷史題材研創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重大歷史題材研創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本澳與國際及大中華地區的歷史文化發展,研究澳門重大歷史事件為主,並參與國內外以澳門歷史研究為主題的學術交流活動,在本澳開展關於澳門重大歷史題材的相關展覽教育活動及文化傳播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星玥3座5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輝煌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1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輝煌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輝煌體育會”,中文簡稱為“輝體會”,葡文名稱為“Clube Esportivo Brilhante”,葡文簡稱為“CEB”,英文名稱為“Brilliant Sports Club”,英文簡稱為“BSC”。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和發展本澳體育活動,參加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橫街1-AB,1-AC,1-AD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愛好體育活動者,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及登記註冊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執行組織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秘書、財務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秘書、財務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一)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各界人士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會設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出特殊貢獻人士,可透過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由本會頒予名譽會員資格,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同時亦須遵守會章,維護本會聲譽,但不具投票權。

(二)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灣區數字經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2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大灣區數字經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數字經濟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Bay Area Digital Econom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維護“一國兩制”,堅持愛國愛澳,立足澳門,攜手大灣區,宗旨為打造數字經濟生態鏈、聚焦於工商業5G互聯網應用、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信息網絡安全等數字經濟產業。搭建數字產業生態、集聚數字產業中各項要素,賦能會員企業,互聯互通合作共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善德花園10號地下F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津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灣區遊艇俱樂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2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灣區遊艇俱樂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灣區遊艇俱樂部",英文名稱為“Macau Bay Area Yacht Club",英文簡稱為“MBAYC"。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和發展遊艇水上活動,包括機動船及非機動船,為有興趣人士提供遊艇設施及資訊分享平台,推廣遊艇文化及學術交流,促進多元化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21A-121B號亞洲工業大廈3樓DD3。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信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灝悅匯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2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灝悅匯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灝悅匯社”,中文簡稱為“灝悅”。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動共融藝術和劇場通達服務在澳門的發展、多元藝術文化創作和跨領域交流,實現傷健共融。

(二)面向社區,促進廣大藝術愛好者開展藝術教育的交流與合作。包括從事無障礙藝術文化創作和無障礙藝術通達服務的推廣教育和研究;與中國內地、海外或香港等有關社團開展藝術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實現文化共融。

(三)為不同類別社群創造機會,建立文化網絡,通過不斷學習、實踐,自助助人,連結社會,回饋社會,為重建健康人生和文化發展提供支援。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運順新邨C座18樓AU。經會員大員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附則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解釋及執行。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慈善會

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de Cuidar de Desporto Saudável para a Próxima Geração de Macau, Chin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19,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8 de Março de 202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2, número 1/2022,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9.

中國澳門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慈善會名稱為中國澳門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慈善會,葡文名稱 為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de Cuidar de Desporto Saudável para a Próxima Geração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Charity Association of Caring for the Healthy Sport of Next Generation。

第二條——本慈善會屬於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加強團結,推動澳門、內地、一帶一路青少年及兒童體育運動的社會慈善公益;興辦社會慈善公益事業,整合國內外各界力量,致力促進、關心及支持青少年及兒童在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為推動創建適合青少年及下一代幸福生活、和諧發展的各種條件、環境努力工作而貢獻綿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階段性任務和創新型理念進行工作。

第三條——本慈善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收入和收益;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資助或募捐;資產運營收入;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任何其他利益。

第四條——本慈善會的會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3樓EF座。若本慈善會認為有需要及合適時,理事會可決議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五條——(一)本會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人任期三年。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由會長直接任免。其工作向會長負責。負責審理會員入會及與理事或監事聯絡溝通。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另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可聘請受薪工作人員出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五)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按選舉委員會提議,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六)大會之召集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可在會慶日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七)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須有出席之百分之九十人數通過方為有效;當票數相同時,會員大會會長有決定性投票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六條——慈善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並且由理事長1名及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本慈善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七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推薦理事候選人;參加本慈善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執行本慈善會決議;遵守慈善會的章程,紀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慈善會的合法權益,為慈善會服務。

第八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二)執行及落實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

(三)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四)接納新會員或將會員除名;

(五)訂定入會費及年度會費金額;

(六)建議理事之提名;

(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八)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九)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十)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十一)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一.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推選召集人。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需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長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二. 有關行為和文件必須由理事長或秘書長任一名簽署,及本會蓋章,本會方承擔責任。

三. 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十條——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連任,但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理事、理事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慈善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三. 監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監事長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第十一條——本慈善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慈善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定慈善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會員權利、義務及除名

第十二條——一、凡認同本會章程且熱心公益事業的成年人士,由一名會員推薦,須依申請手續填寫申請表格,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的權利:1. 參加會員大會會議及表決;2.參加活動;3.享有退出本會的自由的權利,但必需於退會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但其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回。

三、本會會員的義務:1.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2.按時、足額繳納本會年費;3.參與及協助活動;4.保守本會秘密;5.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四、凡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開除會籍的會員,其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回。

第四章

章程修改及社團解散

第十三條——一、章程通過之日起生效,其解釋及修訂屬會員大會,並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方視為通過;若本章程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二、本慈善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Março de 2022.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暨南大學口腔醫學院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de Estomatologia da Universidade Jinan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21,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2 de Março de 202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2, número 1/2022,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1.

暨南大學口腔醫學院澳門校友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暨南大學口腔醫學院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de Estomatologia da Universidade Jinan em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聯誼團體,其宗旨為:

1)加強本澳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支持母校的發展;

2)積極推動、發展及參與口腔醫學在學術、文化及社會上的互動交流;

3)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4)以維護及促進會員的集體利益為目的,合法爭取與口腔專業相關的合理權益。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4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於暨南大學口腔醫學院畢業,獲得口腔醫學院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以及從事口腔醫學相關專業技能資歷之澳門人士,贊同本會宗旨,可向本會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退出本會的權利;

5)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除了經理事會的允准外,不得作非校友會活動之用。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提供及更新校友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

3)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有職權如下:

a)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

b)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

d)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e)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

2)會員大會之運作架構及投票方式如下:

a)大會設一名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b)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

c)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日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d)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e)由會長出任會議主持。如第一次召集之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一小時後於同一地點進行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所作之決議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f)會長、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g)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妨礙適用以下兩款之規定。

h)修改章程、罷免當屆領導機構成員、撤銷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i)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j)會長又或由會長授權之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副會長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有職權如下:

a)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c)處理日常會務;

d)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

e)理事會據位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f)籌募經費。

2)理事會之運作架構及投票方式如下:

a)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b)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部部長等職務,經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

c)常務理事會負責一切日常會務,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d)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e)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特別會議。理事會的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f)理事會之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g)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其有職權如下:

a)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

b)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e)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2)監事會之運作架構及投票方式如下:

a)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b)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等職務,經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c)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暨南大學校董及本澳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1)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2)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3)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1)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2)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3)附圖為本會會徽。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Março de 2022.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非同質化代幣與數字藝術品協會

Associação de Artes Digitais de Macau Tokens Não Fungívei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23 de Março de 2022,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3 do Maço n.º 1/2022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Associação de Artes Digitais de Macau Tokens Não Fungíveis

Estatutos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natureza, sede e fin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Natureza)

Um.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Artes Digitais de Macau Tokens Não Fungíveis», em língua portuguesa; “澳門非同質化代幣與數字藝術品協會” em língua chinesa e «Macau Digital Arts Association Non Fungible Tokens».

Dois. A Associaçã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rivado, sem fins lucrativos, dotada de personalidade jurídica, que se reg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pel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na RAEM e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rtigo segundo

(Sede)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Estrada Marginal do Hipódromo, n.os 56-66, Edifício Industrial Lee Cheung, 10.º andar, Macau.

Artigo terceiro

(Fin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fins:

a) Promover uma grande variedade de actividades de divulgação da Arte e Cultura Digital;

b) Promover a divulgação de Confrarias e Clubes de Arte Digital, local e internacionalmente e estabelecer ligações e actividades interactivas e de cooperação e colaboração entre estas;

c) Promover a História e Cultura da Arte Digital, servindo de plataforma entre a RAEM e o Mundo;

d) Promover Eventos, Colóquios e afins relativos à Arte Digital, local e internacionalmente;

e) Promover Semanários, Congressos, Palestras, Workshops e divulgação itinerante da Arte Digital, local e internacionalmente;

f) Promover digital e tecnologicamente a Arte;

g) Divulgar a Cultura Digital e a Arte Digital;

h) Promover, divulgar e fazer investigação da criação, autoria e cultura da Arte Digital e das suas raízes;

i) Promover a união e sinergia com Associações e/ou Confrarias e ou/Clubes congéneres locais, Chinesas ou internacionais;

j) Promover a realização de actividades e programas que incluam a divulgação das correntes digitais contemporâneas mais relevantes a nível local e Internacional;

k) Usar domínios e sítios da internet sobre a égide da Associação, como meio de comunicação, divulgação, ligações em rede e outros fins que se revelem adequados à prossecução de todos os fins da Associação;

l) Promover uma grande variedade de actividades de divulgação da arte digital;

m) Realizar Eventos, Seminários, Colóquios, Conferências, Concertos, Produções Artísticas variadas;

n) Criar uma rede de Associações de Arte Digital para trocar experiências, contactos e debater, tudo no sentido do desenvolvimento da Arte Digital;

o) Promover Macau como uma Plataforma Internacional para a Arte Digital;

p) Promover e publicar publicações e livros de Arte Digital;

q) Promover a consulta e os serviços, junto de particulares, sejam individuais ou corporativos, acerca da Arte Digital;

r) Promover a divulgação dos benefícios da Arte Digital junto da comunidade de Macau e Internacionalmente e em cooperação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e Entidades.

CAPÍTULO II

(Dos Sócios)

Artigo quarto

(Sócios)

Um. A Associação é composta por sócios fundadores, sócios efectivos e sócios honorários.

Dois. São sócios fundadores todos aqueles que tenham participado no acto constitutivo da Associação.

Três. Podem ser sócios efectivos da Associação todos os residentes, domiciliados na RAEM, ou estrangeiros que se identifiquem com os fins da Associação.

Quatro. Podem ser sócios honorários,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de reconhecido mérito, ou que prestem serviços relevantes à Associação, mesmo que não tenham residência ou sede na RAEM.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ecção 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quinto

(Órgãos sociais)

U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um Órgão Colegial de Administração, que se designa por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Dois.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tendo os respectivos mandatos a duração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Secção I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sexto

(Definição e composi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e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sócios fundadores e efectiv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sociais.

Artigo sétimo

(Mesa da assembleia)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eleito de entre os sócios fundadores e efectivos.

Dois. Compete ao Presidente da Mesa dirigir os trabalhos a Assembleia Geral, abrir e encerrar as sessões.

Artigo oitavo

(Competências)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tomar as deliberações não compreendidas nas atribuiçõe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de outr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nono

(Funcionamento)

Um.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para aprovação do balanço e extraordinariamente nos termos da lei.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carta registada ou protocolo a enviar a todos os Associados,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em relação à data da convocatória.

Três. Quaisquer alterações aos presentes Estatutos deverão ser aprovadas em Assembleia Geral a convocar para o efeito, requerendo o voto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Quatro. Quaisquer deliberações relativas à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Associação terão que ser tom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e todos os Associados inscritos.

Secção III

Órgão Colegial de Administração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Definição e competências)

A Associação é gerida e representada por uma Direcção, compost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assumindo um o cargo de Presidente e os demais de Vogais, todos designados em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mpetências)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da associação;

b) Dirigir, administrar e mante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c)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bem como constituir mandatários;

d) Elaborar os programas de acção da Associação;

e) Administrar e dispor d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brir, encerrar e movimentar, a débito e a crédito, contas bancárias;

f) Aceitar as doações, heranças ou legados atribuídos à Associação;

g) Constituir um fundo para apoio à Arte Digital;

h) Prestar serviços de consultoria na vertente da Arte Digital;

i) Inscrever e manter a filiação da Associação em organizações regionais e internacionais e promover a sua representação, onde e quando julgar conveniente;

j) Exercer quaisquer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não estejam atribuídas por lei ou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a outros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Funcionamento)

Um. A «Direcção»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em cada mês, ou sempre que o seu Presidente e convoque, por sua iniciativa, ou a maioria dos seus membros o requeira.

Dois. As deliberações da Direcção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dos voto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Vinculação)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mediante a assinatura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e de um dos Vogais.

Secção IV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quarto

(Definição e composição)

A fiscalização dos actos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a um Conselho Fiscal,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de entre os sócios fundadores e efectivos, podento ser reeleitos.

Artigo décimo quinto

(Competência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e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Associação e fiscalizar regularmente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c)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impostas pela lei e pelos estatutos.

Artigo décimo sexto

(Funcionamento)

Um. O Conselho Fisc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o Presidente o requeira.

Dois. As deliberações do Conselho Fiscal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dos votos e ficarão a constar de actas.

Três. A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cabe voto de qualidade.

CAPÍTULO V

Gestão financeira

Artigo décimo sétimo

(Receitas e despesas)

Um.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a) As quotas pagas pelos sócios;

b) Os donativos feitos pelos sócios e quaisquer outros donativos ou subsídio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os por terceiros;

c) As receitas de quaisquer actividades ou eventos organizados pela Associação.

Dois. Constituem receitas extraordinárias as doações, heranças ou legados aceites pela Associação, bem como quaisquer subsídios ou donativo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os por quaisquer pessoas ou entidades, públicas ou privadas.

Três. As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devem ser exclusivamente aplicadas n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não podendo reverter,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sob a forma de dividendos, prémios ou qualquer outro título, para 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oitavo

(Comissão Instaladora)

Até à eleição da «Direcção», a gestão e representação da Associação ficam a cargo de uma comissão instaladora composta pelos sócios fundadores designados no título constitutivo e que são os seguintes:

1. Herman Ng Man Ho, divorciado, titular do BIRMP n.º 1308189(8), resident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Amizade, n.º 1023, Edifício «Nam Fong», 1.º andar «AA»;

2. Pedro Afonso Nunes de Mendonça Pablo, solteiro maior, titular do BIRMP n.º 1311888(0), residente na Ilha da Taipa, Rampa da Taipa Grande, «One Grantai», Edifício «Deluxe Royalton», Fase IV, 33.º andar «M»;

3. Maria Fátima Francisco Freire Garcia, casada, titular do BIRMP n.º 5072474(9), residente em Macau, na Rua Fernão Mendes Pinto, n.º 27, Edifício «Pak Lou», Bloco «C», 2.º andar «A».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Março de 2022.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我是演講家協會

Associação Eu Sou Um Orador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4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演講家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演講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Orado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peak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培養青年及青少年對演講的興趣,提昇演講溝通技巧及領導才能,促進演講文化交流;

二、積極推動演講文化發展;

三、積極舉辦及協辦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各項演講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地址可由會員大會表決而遷往澳門任何合法地址。現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六街223號海洋花園櫻花苑8樓A室。

第四條

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制定工作方針、修改章程和決定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計劃會務發展、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或機構的贊助、捐款、資助,活動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一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有未盡善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緬甸友好協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acau Mianmar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為澳門和樂坊二街20號宏興大廈3座1樓O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媒體創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工藝設計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raft & Design Association”。

第三條——組織性質:本會是由澳門和世界各地,喜歡手工創作,藝術及設計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

第四條——宗旨是凝聚各地工藝設計創作界精英學子,建立彼此交流的高端平台。開辦不同類型的學術交流課程,組織各類手工創作相關會議、參觀及諮詢活動,提高對社會認知的專業水平;推動與其他具類似目標之學會或團體間的合作交流。

第五條——凡是對手工創作及藝術設計有興趣的人士,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會,並成為本會之會員。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供應鏈物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Logística da Cadeia de Abasteciment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工業園新街珠澳跨境工業區勵澳綜合大廈二樓201D,因應會務發展所需,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更改本會會址。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金鑰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宗旨)

1. 中文名稱:澳門國際金鑰匙協會,中文簡稱:澳門金鑰匙。

2. 英文名稱:Macau International Golden Keys Society,英文簡稱:MIGKS。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與澳門各酒店禮賓部及全世界之禮賓部和金鑰匙會員之間的信譽及友誼。

4. 學習不同的方法以此擴大初學者對方案及程序的視野,尤其禮賓同業的初級會員。

5. 促進旅遊業及酒店業的發展,以及維持對酒店客人的優質服務。

6. 增進及互相交流關於禮賓同業,酒店業和旅遊業的觀點及討論事宜。

7. 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8樓A-B。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5/2022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6號,該協進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

章程修改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以及增加第十一條第十一款如下: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具有法律專業的相同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相同專業技能資歷,且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之本澳人士,均可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會長及理事長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保持不變)

二、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司庫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八、(保持不變)

九、(保持不變)

十、(保持不變)

十一、司庫長負責本會具體的會計及出納工作,包括銀行賬戶管理、審批支出及製作賬目。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副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機電工程師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1/2022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登記簿冊”內,編號為5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機電工程師學會

章程修改

“澳門機電工程師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Engenheiros Electrotécnicos e Mecânicos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EEMM”),英文名為“The Macao Institution of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Engineers”(英文簡稱為“MIEME”)(以下簡稱 “本會”),根據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二條增加第九款、修改第十三條第四款及增加第十一款、第十四條增加第五款,內容如下:

第四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所涵蓋的領域是電機、機械及機電工程技術範疇。其宗旨為:

一. 加強本澳電機、機械及機電工程專業人士的聯繫溝通及技術交流,並深化與本地及外地同類型組織的聯繫及合作,藉以交流訊息及分享經驗,以提升本澳電機、機械及機電工程的專業技術水平。

二. 加強會員們的團結及提高會員之專業技術水平,培訓本澳電機、機械及機電工程人才以推動電機、機械及機電行業之發展。

三. 推廣電機、機械及機電工程普及教育及進行電機、機械及機電工程之專業研究,以電機、機械及機電專業技術服務社會及推動社會發展。

四. 加強與政府部門、社團及相關機構的合作交流,以提升電機、機械及機電工程的專業地位。

第六條——一. 除非本地永久性居民會員及學生會員外,其他會員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

二. 資深會員

1)申請人在大學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相關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

2)須從事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相關工作,並最少已有十年相關工作經驗;

3)已為本會普通會員最少三年;及

4)由三位資深會員提名。

三. 普通會員

1)申請人需具有下列其中一項的學歷資格:

i)在大學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相關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申請人如取得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相關學科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其學士學位的專業範疇應與取得的碩士或博士學位有學術上的連貫性。

ii)透過不授予學士學位的連讀制度取得的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相關學科的碩士或博士學位;

2)須從事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相關工作,並最少已有三年相關工作經驗;及

3)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

四. 準會員

以下三種情況可申請為準會員:

1)申請人需具有下列其中一項的學歷資格:

i)在大學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相關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申請人如取得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相關學科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其學士學位的專業範疇應與取得的碩士或博士學位有學術上的連貫性。

ii)透過不授予學士學位的連讀制度取得的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相關學科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及在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範疇內的工作經驗少於三年;並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

2)申請人在專業學院的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相關學科取得文憑,及從事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相關工作,最少已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並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或

3)申請人在大學非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及從事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相關工作,最少已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並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

五. 非本地永久性居民會員

1)申請人在大學或專業學院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相關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

2)須從事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相關工作,並最少已有三年相關工作經驗;

3)不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

4)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

六. 學生會員

就讀於大學、理工學院或專業學院的本地或外地之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專業學科之學生。

第八條——新會員入會時,入會費應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逾期繳交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各類會員須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繳交年費。連續兩年欠交年費且經理事會正式通知後三十日內仍未補交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所有會員均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保持不變)。

二. 除準會員、非本地永久居民會員及學生會員外,其他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

三.(保持不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 至八.(保持不變)

九. 會員大會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 至三.(保持不變)

四.經理事會議決,可邀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在電機、機械或機電工程或相關專業技術領域有成就之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策略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五. 至十.(保持不變)

十一. 理事會會議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 至四.(保持不變)。

五. 監事會會議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李煥江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1.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fotocópia, como de teor integral 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apensa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a Declaração do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autenticada e datada de 23 de Março do ano 2022, que se acha arquivada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gistados e arquivados a requerimento das partes, sob o n.º 2/2022.

2. Que ocupa 3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Declaração

Lee Bun Sang Stephen,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Declaro, para os devidos efeitos, rectificar o nome em chinês do instituto religioso «Irmãs Missionárias da Caridade», entidade de Direito Canónico, com carácter permanentemente religioso, canonicamente erecta, da Diocese de Macau, pelo Despacho n.º 10/SAAEJ/96, de 29 de Março, publicado no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n.º 15, de 10 de Abril de 1996, II Série, e registado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a RAEM como pessoa colectiva de utilidade pública administrativa sob o n.º 1183, para “仁愛傳教修女會”.

Paço Episcopal, em Macau, aos 23 de Março de 2022.

Lee Bun Sang Stephen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Março de 2022. — O Notário,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