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趙向陽加入公務人員團隊近三十年,任職期間表現出高度的責任感及卓越的工作能力,贏得同事的敬重和愛戴。
回歸前,趙向陽積極參與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必備法律草擬工作。在擔任本辦公室顧問期間,趙向陽參與諸多重要的立法工作,尤其是制定有關政制發展、維護國家安全、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等法律,為澳門特區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了貢獻。
趙向陽多年來深入研究與基本法有關的問題,並在教學培訓機構講授基本法相關課程,受到廣泛好評。
在趙向陽即將離職榮休之際,本人特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