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恐怖活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第1988(2011)號、第2082(2012)號、第2160(2014)號及第2255(201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關於第1988(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1988制裁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決定,將准予14名與塔利班有關聯的個人的旅行禁令豁免延長90天;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第1988(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的決定的中文文本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旅行豁免生效
安全理事會第1988(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2021年12月22日決定,就第2255(2015)號決議第1(b)段實施的旅行禁令,將准予下列個人的豁免延長90天:阿卜杜勒·加尼·巴拉達爾·阿卜杜勒·艾哈邁德·圖爾克(TAi.024)、謝爾·穆罕默德·阿巴斯·施塔內克扎伊·帕德沙汗(TAi.067)、齊亞·拉赫曼·邁達尼(TAi.102)、阿卜杜勒·薩拉姆·哈納菲·阿里·馬爾丹·庫勒(TAi.027)、謝哈布丁·德拉瓦爾(TAi.113)、阿卜杜勒·拉蒂夫·曼蘇爾(TAi.007)、阿米爾汗·莫塔基(TAi.026)、阿卜杜勒-哈克·瓦西克(TAi.082)、海魯拉·海爾赫瓦赫(TAi.093)、努魯拉·努里(TAi.089)、法茲勒·穆罕默德·馬茲洛姆(TAi.023)、阿卜杜勒·卡比爾·穆罕默德·賈恩(TAi.003)、丁·穆罕默德·哈尼夫(TAi.043)和努爾·穆罕默德·薩基卜(TAi.110)。延長豁免期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
此旅行豁免僅限於參加在一系列國家舉行的和平與穩定討論所必需的旅行。各次行程將取決於和談地點。委員會還決定有限豁免資產凍結,僅用於為獲得豁免的旅行提供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