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批示:
潘勁生——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雅菁,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李艷華及李仙敏,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譚德毅,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劉嘉偉,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楊鉅安,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行政任用合同
容博燊及彭美芬,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自一九八二年起擔任中葡小學葡文教師,於一九九八年獲委任為二龍喉中葡小學副校長,一九九九年至二零二二年期間擔任二龍喉中葡小學校長。對其多年以來的工作表現,本人特予嘉許。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校長為澳門教育服務逾三十九年,勤勉樂業,處事認真,關懷學生、家長和教職員工,與教職員共同策劃、推進學校的發展。其工作表現備受認同,深得學生、家長和教職員工的尊敬。
對於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多年來擔任二龍喉中葡小學校長的工作表現,以及為澳門教育的長期服務和貢獻,本人決定對其作出公開表揚。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陳美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歐陽柳鋒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歐陽秀岍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二職階法院助理書記員陸思雅,屬確定委任,獲批給為期一年之短期無薪假,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謝永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伍偉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振暉,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茲聲明在本局人員編制內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徐家麗,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起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葉家輝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雪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蔣暉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715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尹寶翔,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曾華強,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詠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Duarte Jorge Rodrigues Esmeriz及Rui Manuel Morais的個人勞動合同,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及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廳長陳玉玲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王頴中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張錫聯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鄧穎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梁玉玲及陳清芳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詠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社會工作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鴻喜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仁義,程玉茹,鄭詠儀,趙崇亮,孔憲強及李藹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安麒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033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四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白文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8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楊麗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8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羅禮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3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嘉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5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何麗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7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亞力山大,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1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曾啓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5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馮平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4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覺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4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鄧錦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3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敏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5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海事及水務局海事人員林嘉華,供款人編號30126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林慶麟,供款人編號30168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行政公職局公關督導員楊幸彩,供款人編號301913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檢察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卓瑞雲,供款人編號30194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文化局技術工人何長明,供款人編號600716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局重型車輛司機蘇冠雄,供款人編號60305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Antonio Taquiban Sawadan,供款人編號60455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梁志傑,供款人編號604570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錦祥,供款人編號604821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旅遊學院工作人員黃文樹,供款人編號60522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市政署勤雜人員鄧北源,供款人編號60530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寶蓮,供款人編號606845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鄭海倫,供款人編號62059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譚若微,供款人編號62348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孫小冰,供款人編號60012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余瑞貞,供款人編號601873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關勤雜人員張浩加,供款人編號60312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梁潤榮,供款人編號60398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陳佩賢,供款人編號604277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張耳,供款人編號60483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邱英偉,供款人編號605302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錦香,供款人編號626140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劉銀鋒,供款人編號62692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陳志光,供款人編號601278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羅英明,供款人編號60478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梁志明,供款人編號60644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梁漢奇,供款人編號614863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政府總部事務局輕型車輛司機歐陽國生,供款人編號61653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法律顧問Carlos Alberto Gameiro de Campos Lobo,供款人編號622282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印務局——局長 梁葆瑩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陳穎堅——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劉寶珍——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心瑜為本局公共開支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台灣大學管理學(國際企業)學士。
3. 專業簡歷: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麥沛桐及黃雅鳳——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旅遊推廣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的合格應考人楊婉雯,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陳俊宇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及(四)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梁超豪,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改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
鄧文沛,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起,改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黃冠瑜,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鍾桃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九日起,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陳麗珊,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九日起,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吳慧儀,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改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徐一燕,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起,改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毅豐碩士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統計技術員劉匡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統計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趙兆祥、何詠祺、洪婉媚及吳萬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600100 |
旅遊基金——部門預算 |
||||
8-08-0 |
31-01-05-02-00 |
委員會成員 |
$ 54,600.00 |
||
8-08-0 |
31-02-02-03-02 |
日津貼 |
$ 54,600.00 |
||
8-08-0 |
32-01-05-00-00 |
食品及飲品 |
$ 1,000,000.00 |
||
8-08-0 |
32-01-06-00-00 |
服裝 |
$ 7,100.00 |
||
8-08-0 |
32-01-08-00-00 |
宣傳品及獎品 |
$ 381,700.00 |
||
8-08-0 |
32-01-09-00-00 |
清潔用品 |
$ 300,000.00 |
||
8-08-0 |
32-02-01-02-00 |
軟件及資訊網絡 |
$ 100,000.00 |
||
8-08-0 |
32-02-07-01-00 |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提供的服務 |
$ 8,500.00 |
||
8-08-0 |
32-02-08-01-00 |
不動產 |
$ 2,480,000.00 |
||
8-08-0 |
32-02-08-02-00 |
動產 |
$ 181,700.00 |
||
8-08-0 |
32-02-09-99-00 |
其他——交通負擔 |
$ 6,289,000.00 |
||
8-08-0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 3,325,000.00 |
||
8-08-0 |
32-02-11-02-00 |
宣傳活動 |
$ 10,008,500.00 |
||
8-08-0 |
32-02-99-00-00 |
其他——勞務的取得 |
$ 1,558,900.00 |
||
8-08-0 |
32-05-01-99-00 |
其他——返還 |
$ 100,000.00 |
||
8-08-0 |
32-05-06-00-00 |
獎金 |
$ 200,000.00 |
||
8-08-0 |
41-02-10-00-00 |
資訊及系統設備 |
$ 15,000.00 |
||
8-08-0 |
41-02-11-00-00 |
工藝品及藏品 |
$ 15,000.00 |
||
總額 |
$ 13,039,800.00 |
$ 13,039,800.00 |
|||
核准依據: |
04/03/2022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許耀明、方丹妮、柯超航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22/2022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232910,張道恩,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終止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回任該局。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應首席警員編號113070李妙轉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翁灼烽,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文案。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主任文案,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譚金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任用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廚房工場範疇),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家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任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暢,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高德信,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柯曉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蕭佩玲及張翠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天明,人力資源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蔡國鋒、林俊然、盧永鳴、黃偉健、陳嘉傑、何順謙、林小帆、蕭焯彬、李佩瑩、何嘉誠、林鴻威、何嘉偉、李永富、張健燊、伍偉傑、黃永森、關海亮、謝文浩、梁志豪、蘇芷晴、關麗君、莫力偉、歐陽偉聰、梁英傑、李浩輝、劉欣旻、吳文偉、譚惠敏、陳智濠、莊志豪、何家穎、黎振臻、梁詠珊、周志偉、潘偉亮、馮袁珍、許榮琪、鄭嘉誠、吳銘信、勞嘉良、梁嘉詠、陳豪瀅、麥敏詩、鄺衛豪、禤詠豪、梁志安、吳宇燊、梁健強、林錦燊、張偉華、林炳豪、方子峰、郭俊彥、何詠欣、趙婉延、陳家保、歐陽兆峰、葉雯雯、黃敏兒、梁祖兒、盧紹鋒、林子龍、梁靖嵐、樊家美、劉藝君、周運麟、馬光明、黎嘉智、葉子良、蘇偉、馮健斌、梁嘉雯及梁倩韻——根據經第2/2008號法律、第13/2010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第九條及第十一條,配合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投考人在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成績排名名單,獲臨時委任為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員;並於同日終止其原本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職之狀況。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Ram Kumar Rai,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合同。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副警司鄺彩蓮及李麗容,屬確定委任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應陳少康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張坤宇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定期委任鄧婉琪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何盈熹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麥艷芳 |
勤雜人員 |
2 |
梁美霞 |
勤雜人員 |
2 |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余幻劍 |
特級技術員 |
3 |
張金容 |
勤雜人員 |
2 |
陳雪瑩 |
勤雜人員 |
2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李建勛 |
特級技術員 |
1 |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文禮 |
技術工人 |
3 |
黃敬樵 |
勤雜人員 |
3 |
何彩績 |
勤雜人員 |
3 |
何長結 |
勤雜人員 |
3 |
黃俏琼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觀妹 |
勤雜人員 |
4 |
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志添 |
勤雜人員 |
6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傅展輝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張德鴻、曹麗華、張曉嵐、湯頴思、麥美歡及黎家傑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起:
盧國希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薛仲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批示:
張婉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語言、文學及文化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批示:
黃偉生——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助理管理員範疇),薪俸點為15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志營、陳旭宏、周麗雅、鄭美儀、賈清鈺、馮佩祺、葉詠瑤、郭振興、黎婉婷、林麗燕、劉素芬、李健恆、梁佩佩、羅俊彥、麥劍云、繆汝霞、吳彥南、譚海意、鄧浩賢、余楚欣、黃穎詩及黃雪紅,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
Ana Rita da Silva Ginjeira Inácio、Catarina Maria Coelho de Rodrigues Saco、陳雯雯、陳淑儀、陳詩敏、池春伊、趙思恩、徐秋宜、丁璐瑤、侯莉莎、何奕敏、何林泉、黃嘉慧、楊敏華、葉嘉寶、林啓明、林倩怡、林雪盈、劉穎芯、李慧敏、梁曉慶、梁曉雯、梁寶欣、林冰冰、Natacha Cristina Reis Fidalgo Gonçalves、伍慧齡、吳穎琪、司徒健儀、冼秋夏、黃雅雯、黃倩瑜及Zélia de Jesus da Costa Carneiro,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
Ana Lara Simão Clemente、陳惠萍、Joana Sofia Almeida Amador Torrão、蘇倩琴、蘇淑芬及Vanessa Tatiana Cabral Man,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王國輝,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應其要求提前終止已獲批准之長期無薪假,並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芳興及在林海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至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及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55,各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及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潘鴻桂、于源、雷永權、歐陽智敏、陸子健及李頴琪——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梁慧雯、古麗盈、梁俐嘉、黃海容、吳耀東、胡偉健、劉穎瑤、尹艷珊、黃健敏及楊德俊——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余偉業——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黃宏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施莉亞——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張勁龍及吳小美——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施燕萍、洪美儀及袁偉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文化傳播處處長郭妙瑜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范韞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彭向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Da Cunha Martins Pereira, José Carlo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Soares de Freitas, Crisália Filip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Mário Martins Droga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António Fernandes das Nev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Dos Santos Filipe, António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獲續約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鍾旭,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歐陽宏輝、陳志中、陳治權、陳俊豪、陳曉明、陳曼燕、陳少婷、周嘉瑩、謝美欣、蔣政、鄭敬謙、蔡健興、甄珮君、楊思斯、容月敏、高欣欣、高寶君、黎慶文、林積均、林綺航、林琳及劉志東,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曉彤、陳琳琳、陳葆坊、侯仲鳴、何俊文、楊美玲、林玉玲及林文達,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何佩雯和黃詠妍,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司徒雁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謝永傑,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家俊和孫敏恆,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李鎮宏、李靖雯、李昀能、梁嘉豪、梁詩敏、梁偉森、林素梅、盧偉權、莫志權、包杭綺、孫嘉瑩、唐嘉傑、杜永揚、阮智成、溫偉權、黃志豪、黃旭雯、黃嘉慧、吳雅雅及葉健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李宗煜、梁志宇、梁潔影、梁慧開、李樹森、廖俊夫、蘇芳怡、譚志峰、朱永權及王美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歐陽麗珊、陳意、陳綺珊、鄭錦峰、馮曉靖、何嘉鈴、何兆明、何梓揚、黎潔瑩、楊美嫻、林浩權、梁嘉兒、梁紹康、梁苑玲、麥永業、繆嘉燕、謝瑋航、余知行、余麗瑚、余敏林、黃躍丹、黃秀雲、黃思、王丹莉及胡靜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張麗君、梁振輝、梁曉瑩、柯嘉玲及彭詩慧,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劉晶晶和范彩虹,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Eduardo Fernandes da Costa Ma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Bettencourt Pinto Nobre de Oliveira, Maria Teresa de Jesu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蘆嘉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林艷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麥婉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鄒超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高燕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煥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玩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趙燕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區淑梅、曾金玉及李麗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耀庭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鳳好,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區志安、張婉盈、李玉群、羅秀萍、彭榮珍、薛嬋歡、鄧偉倫、董鳳秋、黃桂枚及黃夢云,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黎樂雁,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蓉、周海連、韓妙玲、郭春花、林嘉敏、劉致才、吳燕芳、岑潔儀、譚金玉、唐敏聰及余千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簡君偉和黃梅,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蘇韻玲,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傅麗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惠芳,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區顥耀,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婉儀、莫倩賢、蔡雅欣、黎俊華、林靜儀、陳旖樺、劉艾佳、陳嘉華、張少梅、梁柏寧及吳家寶,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朱泳熹、潘倩彤、吳詠妍及郭燕冰,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Amaral, Vanessa和朱筱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儲僑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鍾妙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郭漢寧,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羅倩欣,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雷微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麥子倩,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連智輝,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特級衛生督察歐陽婉玲、黎美婷及林晚成,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Jacinto João Sacoto da Silv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Jacinto João Sacoto da Silv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剛柱,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張嘉瑩、劉佩雯及黃雪芹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朱筱欣,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馬雲妮,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的批示:
應陳錦香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應周小麗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應廖俊夫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應何偉賢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林詠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徐鍶敏、蔡桂森、梁志昂、馬惠君、梁厚、夏莉銀、李惠君、林慧美、朱翠貞及黃麗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歐陽惠娟,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趙碧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秀容,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劉少珠和劉翠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美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袁麗珠和伍容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雪珍,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甄珮琳,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宇騰、陳婉怡、周倩婷、郭詠琳、劉志堂、陳嘉儀、梁家欣、黃鎂及謝少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何祖怡——原屬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方麗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余嘉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鍾曉冰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應李淑萍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巢杏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郭昌宇——按照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條c)項及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李卓琳——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801。
按照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吳錦權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55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提督街)83號百福大廈地下A1座,持牌人為吳錦權,住所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廣福安花園第六座8樓AT室。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靜靜,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即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如鳳,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即在海關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主任醫生羅道明,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孫小冰,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寶蓮,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林金發,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培,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惠友,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二組內第3227頁的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兹更正如下:
原文:“Wong Lai Cheng, ……”
應為:“Wong Lei Cheng, ……”。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新森美(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3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新森美(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水字巷14-D號鴻基大廈地下E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源興行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57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源興行有限公司"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788號地下O舖。
應准照持有人忠誠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60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忠誠藥房(大三巴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大三巴街26-AB號嘉昌閣地下B座。
應准照持有人陳連福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61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興達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米糙巷3-A號載生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區秀勤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徐永健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善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嘉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薪俸點為570。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蔭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趙彩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13/02/2022 |
梁少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13/02/2022 |
原健鏘 |
首席技術員 |
2 |
470 |
18/02/2022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蔡潔敏 |
勤雜人員 |
8 |
15/02/2022 |
黃蓉 |
首席技術員 |
1 |
28/02/2022 |
嚴嘉慧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01/03/2022 |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黎長有 |
一等技術員 |
1 |
02/02/2022 |
潘允雄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15/02/2022 |
徐冰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16/02/2022 |
林建鵬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17/02/2022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冼麗盈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03/01/2022 |
趙穎丹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03/01/2022 |
胡嘉碧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08/01/2022 |
黎振賢 |
特級技術員 |
2 |
10/01/2022 |
林瑞卿 |
首席技術員 |
1 |
10/01/2022 |
Deliciosa Maria Pereira Coutinho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
11 |
13/01/2022 |
林嘉麗 |
首席技術員 |
1 |
13/01/2022 |
劉煒權 |
首席技術員 |
1 |
14/01/2022 |
辛麗雅 |
一級護士 |
3 |
16/01/2022 |
歐陽仙 |
勤雜人員 |
4 |
16/01/2022 |
蘇云玉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20/01/2022 |
羅家裕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24/01/2022 |
冼燕玲 |
勤雜人員 |
4 |
24/01/2022 |
陳嘉汶 |
首席技術員 |
1 |
27/01/2022 |
黃慧珊 |
首席技術員 |
1 |
28/01/2022 |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陳紫君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05/01/2022 |
陸銳山 |
輕型車輛司機 |
2 |
10/01/2022 |
李煜 |
輕型車輛司機 |
2 |
10/01/2022 |
周慧珍 |
一等技術員 |
2 |
17/01/2022 |
陳美玲 |
一等技術員 |
2 |
17/01/2022 |
郭彥希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19/01/2022 |
羅沙 |
勤雜人員 |
2 |
19/01/2022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原健鏘 |
特級技術員 |
1 |
505 |
蔡燕婷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黃德芳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盧子綿,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起終止職務。
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鴻喜,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法務局之職務,並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鄺光雄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六)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建瑩擔任本基金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招家賢擔任本基金基金發放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而其供款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鄧翠瑩擔任本基金供款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會計學)。
3. 專業簡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鄺光雄的要求,其擔任本基金基金發放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於期滿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劉建瑩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基金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基金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鄧翠瑩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基金供款事務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基金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王勁秋擔任本基金行政委員會委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因期限屆滿而自動終止。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應盧家業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鄭逸恆,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區楚翹,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張麗華,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馮嘉頌,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鄭愛慈,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瑞菁,本學院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許妙蘭和楊智輝,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馬淑賢和黃瑩瑩,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吳紫平,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許昌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林青雲及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余小鵬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兩位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鄺儂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蕭健威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歐燁珉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黃昭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趙志峰為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28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洪炳良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凌向榮——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楊婉芬——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劉綺琪——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60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范嘉麗及黃慧盈——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詠芯、蔡麗柔、林立巧及沈曉玲——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385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吳志平——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200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鄭皓晴——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九的合格應考人王寶瑩,獲臨時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鑑於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675頁的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陳潤歡、陳淑婷、梁人鳳、葉偉恆、吳婉婷、王耀銘、劉雪梅,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應改為:“……;陳潤歡、陳淑婷、梁人鳳、葉偉恆、吳婉婷、王耀銘,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明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嘉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錫潤,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年,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80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麥錦明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余紫陽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黃家良及馬高納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分別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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