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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批准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簽署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下稱“《協定》”),並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交存批准書;
外交部代表《協定》保存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照會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意向創始成員國駐華大使館確認,並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就《協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通知;
《協定》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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