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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於巴西福塔雷薩簽署的《成立新開發銀行的協議》(下稱“《協議》”)向巴西政府交存批准書,並聲明《協議》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巴西政府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覆照確認。《協議》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成立新開發銀行的協議》的英文正式文本和中文譯本。
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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