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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下稱“《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五月十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第十四次會議上,透過第BC-14/12號決定,通過了《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該修正案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透過第BC-14/12號決定通過的上指修正案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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