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分別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和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透過第MSC.368(93)號和第MSC.425(98)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救生設備規則》(《救生設備規則》)修正案,該等修正案分別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和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救生設備規則》已透過第37/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
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