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5/2022。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銀河星星音樂會”,中文簡稱為“銀河星星”。
第二條——會址:澳門黑沙環新街153號裕華大廈14座9樓G室。
第三條——目的爲廣結喜歡曲藝、音樂、歌唱、跳國際拉丁舞人士。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舞蹈表演來豐富廣大市民的文娛生活。
第五條——本會組織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通過所有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職務爲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九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跳拉丁舞有興趣人士可參加,條件爲須通過理事會審批。
第十二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的會費及政府資助。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若未盡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4/2022。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為“慧妍音樂會”,中文簡稱為“慧妍”。
第二條——會址:澳門牧場街74號建富新邨第1座置富閣16樓A室。
第三條——目的爲廣結喜歡曲藝、音樂、歌唱、跳國際拉丁舞人士。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舞蹈表演來豐富廣大市民的文娛生活。
第五條——本會組織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通過所有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職務爲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九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跳拉丁舞有興趣人士可參加,條件爲須通過理事會審批。
第十二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的會費及政府資助。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若未盡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7/2022。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銀霞閃閃音樂會”,中文簡稱為“銀霞閃閃”。
第二條——會址:澳門東北大馬路339號金海山花園3座7樓D室。
第三條——目的爲廣結喜歡曲藝、音樂、歌唱、跳國際拉丁舞人士。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舞蹈表演來豐富廣大市民的文娛生活。
第五條——本會組織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通過所有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職務爲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九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跳拉丁舞有興趣人士可參加,條件爲須通過理事會審批。
第十二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的會費及政府資助。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若未盡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6/2022。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杏花歌舞音樂會”,中文簡稱為“杏花歌舞”。
第二條——會址:澳門菜園路永寧廣場第二座13樓Q室。
第三條——目的爲廣結喜歡曲藝、音樂、歌唱、跳國際拉丁舞人士。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舞蹈表演來豐富廣大市民的文娛生活。
第五條——本會組織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通過所有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職務爲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九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跳拉丁舞有興趣人士可參加、條件爲須通過理事會審批。
第十二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的會費及政府資助。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若未盡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8/2022。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脱口秀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Talk Show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和促進澳門以及本澳與其他地區的脫口秀交流演出,以及脫口秀教育普及事業。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草街10號興業大廈1樓A。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名譽會長及顧問的邀請由理事會提名,並須獲得會員大會主席同意,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9。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人橫琴互助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Assistência Mútua e Promoção de Pessoas de Macau em Heng Qin”,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Mutual Aid Promotion of Macau People in Heng Qi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協同愛國愛澳,在橫琴生活、工作的澳門人,滙集民智,研究分析社會問題,協助提升澳門人在橫琴生活的便利性;組織商業交流,促進橫琴經濟多元化;促進橫琴成爲適宜澳門人居住、就業、創業的新家園。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11號U怡富大廈地下G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支出。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0。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長跑協會”;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Distance Runn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正街95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及組織澳門體育和康體活動,推廣大灣區長跑運動發展,宣揚澳門,團結友誼,無私奉獻,發揚愛國愛澳精神,開展及保持與本地組織和大灣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但必須經過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之決議;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以及因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的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負責: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九條——會員大會召開時,會議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的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三條——章程修改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跨學科教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disciplinar de Educ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disciplinary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澳門兒童及青少年的跨領域學習能力,積極推動不同領域的教師交流學習並設計跨領域的學習活動,使學生能在教學活動過程中,運用多種學科能力共同解決特定問題,培養兒童及青少年未來進入職場所需要的競爭能力及解決問題的能力。聯同內地和國際的教育協會在本地舉辦STEAM教育相關的比賽,鼓勵兒童及青少年發揮創新思維,推動本澳與內地和外國的師生交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5-A號豐寧大廈地下B座。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之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和會規,經申請後獲得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可參與會員大會,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亦可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會規和決議,積極參與活動,並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並制定會務方針和審查與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會長、副會長和秘書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會理事會為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成員總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條——本會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成員總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各項會務工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及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會議;而理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出席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五條——監事會會議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出席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弈希圍棋會”,中文簡稱為“弈希”(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5D號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推動圍棋文化交流及普及,增強澳門少兒對圍棋文化的自信,增進少兒對圍棋的熱愛。組織圍棋活動讓澳門少兒進行圍棋文化交流,拉近澳門少兒圍棋愛好者的親近感。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贊成本會宗旨的團體和個人,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書面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便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出席會員大會及享有發言權、提名權、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藉此增進會員之友誼;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6. 退會自由。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 按期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3. 積極參加本會會務及活動,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七條——如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將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 修改章程;
2. 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6. 本會設榮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長、副會長、秘書的職務為義務性質。
3.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有過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議決事宜,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其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通過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成員的職務為義務性質。理事會之職責是:
1. 處理本會會務工作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決定財務開支;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通過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副監事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成員的職務為義務性質。監事會之職責是: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得邀請知名人士或有關圍棋專業之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榮譽主席或顧問,但須經由理事會提名,並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企業資助;
5. 在核准的會務範圍內進行有償服務收入及舉辦各項活動的合法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1. 本會所有經費均用於本會開展各項活動、交流活動和日常運作開支。
2. 本會按照章程及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有未盡善之處,則按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演出行業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團結及聚集澳門演藝界人員,促進澳門演藝文化推廣;
2. 積極推展業界文化風氣,提供業界之信息分享、意見交流之場地;
3. 普及演藝文化,不定期組織演出項目,培養及提高人們對演出行業的興趣。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15樓O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影視製作推廣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促進及推廣影視製作文化,為市民及業內人員提供信息分享及意見交流的平台;
2. 組織與影視製作相關的各類活動,提高業內外人士的行業知識及興趣。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15樓O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4/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號,該聯誼會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鹽城聯誼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Yancheng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Yanche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乃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60至206號東南亞商業中心21樓J室。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加強澳門與鹽城之間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領域的交流及合作,積極開展會員聯誼活動,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為澳門和鹽城兩地的繁榮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鹽城籍鄉親,以及與鹽城有關聯的其他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繳納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一切活動;有權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及決議的義務;如會員違反本會的章程、決議,又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
四、會員得透過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五、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等。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依法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職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之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産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指定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而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一半會員出席;如第一次召集時間已屆而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有效決議,但法律及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七條——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帳目以報告會務工作,並提出建議;依本會章程召集會員大會;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費,議決會員的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組織籌募經費;決定設立工作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主管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聘請社會傑出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第八條——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四、監事會職權: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查核本會之財政收支及查核財務帳目;對有關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賬目提出意見;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九條——本會為一非牟利社團,本會之經費來源:會員會費;經理事會決定對外籌募之所得;任何實體或個人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條——本章程經公佈後施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中國(澳門)鄭成功文化研究協會”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3 de Fevereiro de 2022,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第一條——中文為“中國(澳門)鄭成功文化研究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Pesquisa Cheang Seng Kong de Macau da China”及英文為“Macau--China Cheang Seng Kong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灣馬場看台街202號信託廣場1樓AK-AL。
第三條——宗旨:以愛國愛澳的核心價值,透過研究及學習鄭成功的精神,以宏揚鄭成功大忠、大孝、大仁、大義之文化思想與精神為宗旨,並透過文化交流活動,凝聚中華民族的精神,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貢獻。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四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及運作。
第五條——會員義務和權益:出席會員大會,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機構之決定便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主持會務工作。
第七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本會須受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名約束,並由任何兩名理事會員共同作為本會之法人代表。
第八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九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且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Fevereiro de 2022. — O Notário, António Ribeiro Baguinho.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e certificad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2/2022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ssociação».
Três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ocupa seis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本會定名為“澳門肇慶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io Heng de Macau”,為一非牟利團體,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管轄,其存續期屬無限期。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11-11C號協興大廈1樓A及B座;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的宗旨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法律,尤其是:
1. 促進社員之愛國愛澳情懷;
2. 建立、維護和團結社員和家鄕之間的關係和友誼;
3. 促進社團成員間的相互幫助並鼓勵社團成員參與社會活動;
4. 熱心於社團成員的利益;
5. 為惠及社團成員,促進社團社會、文化、娛樂及旅遊等方面之成就;及
6. 協助家鄉之發展及為同鄉同胞謀求福祉。
本會所有經濟來源包括:
1. 會費:會員之會費由理事會訂定;
2. 會員、熱心人士及社會機構之捐贈;及
3. 本會組織各項活動之收入。
凡遵守本章程之規定及社團機關之法定決議,定居於澳門的肇慶藉人士,經理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於社團內擔任任何職務;
b)參加會員大會,並就會議上之任何事項進行討論、動議及表決;
c)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2. 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的章程規定並執行本會社團機關之法定決議;
b)按時繳納由理事會制訂的會費;
c)為了社團活動的發展及達致活動有利之目的熱心履行應盡之職責。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其他組織活動及發表任何代表本會的言論。
任何會員或架構成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同意後,開除其會籍。無論是以自願退出還是被除名之方式脫離社團者,均無權要求返還已繳付之會費,且喪失對社團財產所具有之一切權利。
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立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以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3. 每年須舉行會員大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若理事長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為召集;應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至會員住址,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
4. 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5. 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的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及執行機構,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有投票權,決議以多數票作出。
4.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作會務報告、財務報告、批核入會申請及協同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5. 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若理事長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為召集,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理事會有以下職權:
a)為實現本會宗旨而採取一切必要或便利之行為;
b)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c)為本會籌集資金、訂立及收取會費;
d)執行本會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
e)管理本會的資產;
f)指導和組織本會的一切活動;
g)制定本會內部規章。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及向會員大會作監察報告,並協同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
3.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得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等,由會員大會協商聘請。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但不限於法庭內外,由會長一人簽署或理事長及監事長二人聯名簽署,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在不抵觸法律規定情況下,可由會員大會進行解釋和議決。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 de Março de 2022.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一、本會定名為:
(一)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手球總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Andebol de Macau, China”;
(三)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a Hand-Ball Association General”。
二、總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李寶樁街巴坡沙體育中心。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及領導本澳的手球運動;
(二)關注及維護其屬會之合法利益;
(三)無論在澳門、外地或本澳、外地官方實體面前,為手球運動項目之代表;
(四)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由本會屬會成員參與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
(五)開展及保持與各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以及相關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之合作和聯繫;
(六)主辦及進行年度制手球賽事,以及由本澳專責實體主辦之比賽;
(七)組織本澳手球代表隊伍參加海內外賽事;
(八)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經本會理事會倡議及有利於發展本澳手球運動之其他活動。
本會有四類會員:
(一)正式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及獲本會接納加入之體育會;
(二)普通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
(三)榮譽會員——任何對促進本澳手球運動作出突出貢獻之人士;
(四)名譽會員——任何為本會作出傑出服務之人士。
一、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三)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手球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
(五)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六)選舉本會機關成員;
(七)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
(八)對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行使表決權;
(九)審閱及審理本會機關之行為;
(十)對損害其權利之行為向本會理事會主席提起申訴。
二、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手球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五)派代表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平常及特別會議。
一、普通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手球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二、普通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手球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一、榮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本會榮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手球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向理事會提出各項工作建議。
二、榮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就年度活動報告之事宜提出建議。
三、名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名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手球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名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一、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本會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三、本會之機關及部門成員任期為二年。
一、機關成員經不記名方式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出擔任多於一個機關的職務,但可在同一機關內執行不同職務。
三、下列候選人不得被挑選擔任機關成員之職務:
(一)擔任體育局領導及主管等職務之人士;
(二)被納入體育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人士;
(三)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四)曾多次受處分,顯示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五)曾被任何本地或國際體育組織開除成員資格之人士。
四、本會機關成員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否則會被開除其成員資格:
(一)直接或經中間人與其他國際組織,總會,體育會或裁判員委員會進行商議;
(二)同時為本會屬下體育會機關之成員;
(三)參加官方比賽;
(四)出任本會屬下體育會之教練。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及由享有所有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
二、下列實體可派出代表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被終止活動但已辦理入會手續之屬會;
(二)本會機關成員;
(三)本會輔助部門成員;
(四)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一、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二至六名副主席及二名秘書組成,其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
三、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仍未到場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以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職務。
四、如在上款的情況下當中秘書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得挑選一名理事會成員以擔任秘書之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代表本會;
(二)核實第十三條所述之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三)要求第十二條第七款所訂定之名單;
(四)核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有被選及就任資格的條件;
(五)當任一機關成員出缺或需代任時,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並由主席團主席主持會議,以便根據理事會之建議選出代任人,並按剩餘之任期填補有關空缺;
(六)就會員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之任何問題作出決定。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及在下列人士或屬會之主動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一)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
(二)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提出要求;
(三)由過半數以上享有所有權利之屬會提出要求。
二、當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任一機關大多數成員辭職時,經提出請辭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在職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下,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其代任人主持。
二、召開會議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或簽收之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機關成員。
三、召開會議之通知書須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應有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出席,會員大會之運作及決議方視為有效。
五、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將再次進行召集,而上款所指之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仍未到場時,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第九款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六、本會每個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有一票表決權。
七、投票前,理事會主席將沒有被終止活動及有表決權之屬會名單告知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八、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在場有表決權之正式會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會議之內容記錄在會員大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如不能時,則由主持下次會議之主持人簽署。
一、本會之正式會員得通過獲委任之正式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即使在會議期間,正式代表得隨時被代任,前提是代任人與正式代表一起被指定,但只有正式代表才有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會議前,上款所指之代表須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其代任人出示載有屬會抬頭的信箋及由其理事會之兩名成員代表簽署之委任狀,並附上被指定代表及有關成員之居民證副本。
三、不出示委任狀或委任狀不符合本條所規定之要求之代表不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或行使其表決權。
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討論及議決本會章程及有關修改;
(四)討論及議決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五)選舉及任免機關成員;
(六)核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七)討論及議決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年度活動報告,賬目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及由其他機關提交之其他文件;
(八)核准由理事會建議之標誌及會徽;
(九)訂定由理事會建議之每季度收取之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由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正式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十)根據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通過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
(十一)議決解散本會;
(十二)對須要由其審議之本會事務進行決議。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其由一名主席,三至五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和六名至十八名委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為單數。
二、在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之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四、理事會得設立非由第一款所指之人士組成之常務秘書處,並事先經監事會核准後向其支付報酬。
五、若設立常務秘書處,其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由主席或由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最少三分之二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理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理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促進本會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廣手球運動之活動;
(二)主辦或與本地或外地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官方、國際及私人手球比賽;
(三)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手球運動,如為本會申請加入有關項目之國際組織,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本地、區域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運動員之技術和體能訓練;
(四)委派本會代表參與由國際手球組織主辦之比賽、官方賽事、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以及講座等活動;
(五)確保本會與公共部門如體育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六)在法庭內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代任人代表本會;
(七)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八)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九)遵守並促使遵守會員大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議,但須具合理理由;
(十)審議正式會員提交有關修改章程及規章之建議;
(十一)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修改章程建議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二)核准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十三)制定上一財政年度之年度活動報告及翌年之活動計劃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四)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管理賬目及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預算案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六)根據技術部門之意見,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運動員教練;
(十七)管理本會之人力、財產以及財政等資源及有關賬目;
(十八)將財政方面之事宜送交監事會;
(十九)決定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加入成為屬會、退會及轉會等申請;
(二十)當被要求時,就屬會之間或屬會與其運動員之間所遇到之爭議問題作出決定;
(二十一)以本會之名義或代表正式會員向體育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出申請或要求;
(二十二)對澳門舉辦之手球運動簽發賽事成績、裁判員資格、教練員資格以及藥檢結果等資格證明書;
(二十三)根據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將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之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四)將本會之標誌及會徽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將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六)對收取之所有款項簽發收據;
(二十七)建議會員大會批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十八)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十九)委任技術部門、裁判部門、紀律部門以及常務秘書處等成員;
(三十)任命其認為有需要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三十一)根據技術部門,裁判部門及紀律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就向其提出有關體育性質之問題作出決定;
(三十二)對本會各機關成員及技術、裁判以及紀律等部門主任所提出之要求作出說明;
(三十三)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三十四)解決從事會務活動及本章程未有載明之一切事宜,因應需要可訂立內部規章。
一、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機關,其由一名主席和二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擁有會計知識。
二、若監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主持。
三、監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每季檢查本會之行政行為及財政賬目;
(四)監察預算之執行;
(五)核准理事會建議之常務秘書處之報酬;
(六)核實本會之財產;
(七)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八)對理事會之賬目及行政財政管理行為提出意見;
(九)對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意見;
(十)對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提出意見;
(十一)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五、監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的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六、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監事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七、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八、會議之內容記錄在監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代替主持。
四、上訴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五、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六、上訴委員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七、若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八、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九、會議之內容記錄在上訴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技術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技術部門經其主任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技術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裁判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工作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十)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十一)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裁判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紀律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上款(一)項所指之決議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五、紀律部門得經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
六、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七、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紀律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 簽署。
本會之收入來自:
(一)屬會會費;
(二)體育會參加正式比賽之報名費;
(三)主辦各類活動如手球賽事之收入;
(四)體育局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五)簽發資格證明書之收入;
(六)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七)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本會之開支有:
(一)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手球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一、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及得根據第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若經投票後通過解散本會,會員大會須議決本會財產之歸屬。
一、識別本會之標誌及會徽:
二、根據本章程之規定,本會標誌及會徽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採用。
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上訴委員會之意見,會員大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1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聖經學院”,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Bíblic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ible Institute”,英文簡稱為“MBI”。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6號友聯大廈2樓M座。會員大會可在任何時間決議把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之存續期屬無期限。
第四條——一、本會為非牟利之基督教社團,服務對象不限宗教、國籍、種族。
二、本會致力於多元化社會中倡導聖經及宗教研究,推廣基督信仰,培育能以基督精神服務教會與全社會的人才。
三、為貫徹上述宗旨,本會可進行以下活動:
a. 興辦及管理聖經神學院校,提供正規教育課程,教授基督教聖經與神學知識;
b. 為使學員得到實習機會,除與基督教教會及機構合作外,亦會因應社會需要,適時開展服務,實踐基督精神;
c. 以講座、研討會、工作坊、展覽、外訪、遊學團等各種方式,對正式學員、教內人士及社會大眾,推廣與基督教信仰相關知識;
d. 開設圖書館、陳列室,出版書刊,製作音像,建構網站等,以文字及音像輔助基督教教育與研究工作;
e. 開展與其他宗教信仰及無宗教信仰人士及團體之交流。
第五條——一、本會會員人數不設上限。
二、認同基督教信仰及本會宗旨者,經由理事會決議,得成為本會會員。
三、會員義務:會員有義務支持本會事工及出席會員大會。
四、會員權利: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權。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書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訂會章;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及書記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制訂及執行本會各項措施及事工計劃。
二、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書記各一名、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於會員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為推行本會工作,理事會有權買賣及租賃物業、借貸、聘用僱員及邀請顧問。
五、理事會得委派理事會成員或合適人士代表本會簽署任何法律文件。
第九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於會員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遇有特別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若干次。監事會成員可自由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事會會議次數不限。
第十一條——一、各項會議,均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二、本會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可以通過視像會議方式、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會議。該等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必須可以讓所有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而以此等形式參與會議等同親自出席會議。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過半數之贊同票;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為:各界人士之捐獻、籌募、因應推展第四條第三款所指的活動而收取的合理費用、租金收入及財務收入。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列明及未盡善之處,均按澳門相關法律實施。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成員必須為單數,連選得連任。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通過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由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以及理事會推選若干名成員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通過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由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提供會務發展意見。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澳門活動策劃人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Planeadores de Evento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Event Planner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EPA”。
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6樓K座(協會可在有需要時,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2/2022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號,該促進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珠人才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Macau-Zhuhai Talent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 “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三款第(5)項及第十條第一款如下:
中文地址:澳門冼星海大馬路金龍中心13樓D、E、F、G座;
葡文地址:Avenida Xian Xing Hai, Centro Golden Dragon, 13.º andar D,E,F,G, Macau。
一、(保持不變)
二、加入本會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批後成為會員。
一. (保持不變)
二. (保持不變)
三. (保持不變)
(1)(保持不變)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保持不變)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推動會務發展;
(6)(保持不變)
四. (保持不變)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日常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的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不超過6人,理事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員 黃顯輝
Certifico que desde 2 de Março de 2022 e sob o n.º 4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2,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6 (seis) folhas.
第一條——社團名稱
中文:“澳門經濟民生聯盟”;
葡文:“Aliança de Sustento e Economia de Macau”;
英文:“Macau Economic and Livelihood Alliance”。
第二條——住所
本社團住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E14;經理事會決議,住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點,並可分設於超過一個地點。
第三條——性質
本社團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成立的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宗旨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擁護“一國兩制”;愛護國家、愛護澳門;促進澳門經濟發展和繁榮;推進改善民生。
第五條——任務
走入社區,瞭解和協助生活困難和需求;深入企業,洞悉企業經營,尋求解困方法;舉行座談、論壇等會議,探討澳門經濟民生問題;舉行各種活動,豐富澳門居民的社會文化生活。
第六條——個人會員
凡認同本社團章程之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申請加入本社團之人士,須填寫申請表格並由至少一名會員推薦,獲理事會議決同意後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團體會員
凡認同本社團章程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之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成為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社團之團體,須填申請表格並由至少一名團體會員推薦,獲理事會議決同意後可成為團體會員,唯每一團體會員之代表最多不得超過五人加入本社團。
第八條——權利
參加會員大會,擁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本社團所組織之各項活動;對本社團之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經理事會同意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義務
遵守本社團之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推動本社團之發展壯大;維護本社團之聲譽;自願承擔本社團之工作任務。
第十條——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形式告知理事會退出本社團的決定。
第十一條——設置
1. 會員大會為本社團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屆三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2.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之執行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3. 監事會為本社團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社團之運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會員大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會員大會有審議和通過本社團內部工作報告、財務預算案、決算報告師及監事會報告;具制定、修改或廢除本會章程的職權,制定、修改或廢除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進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及監事會
理事會及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有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制訂和執行工作計劃、制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的職權。理事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決定設立相應的事務部門。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監督本社團之運作的職權。
第十四條——會議出席
如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之人數不足半數時,得會議延後半小時進行,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則按民法典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本社團之經費由會員之會費、社會捐助、政府資助等組成;會員會費具體繳納金額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六條——本社團徽號為: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 de Março de 2022. — O Notário, Pedro Leal.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更正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2/2022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號,該總會更正文本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茲因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第二組第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第802頁內的關於“澳門酒店協會”章程修改第三條第(二)款第1項內容有誤,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1. 正式會員(Full Member);
凡持有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酒店場所之自然人或法人,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應改為:1. 正式會員(Full Member);
凡持有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酒店場所之自然人或法人,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三)下午三時三十分,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18樓會議室召開平常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二、審議及表決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營業年度盈餘運用之建議;
三、選舉監察委員會成員;
四、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中國航空(澳門)有限公司
(由陳洪代表)
本人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3307 SO)股東大會普通會議。會議定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四時正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大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就有關二零二一年度由董事會通過的報告書和帳目(其中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進行議決及審議監事會的報告書及意見書;
二、就盈餘之運用進行議決;
三、就股東大會副主席辭任而進行補選;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有關以上資料及文件已存放在本公司法人住所供查閱。
澳門,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
股東大會主席 盧景昭
依照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590(SO),茲定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下午五時,假座本公司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四樓,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表決2021年度董事會之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2. 討論及表決由董事會建議有關盈餘之運用;
3. 選舉以下公司機關成員:一名董事會成員及監事會;
4. 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議程內,第1及第2項之相關文件,各股東均可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公司查閱。
此致
各股東台照
股東大會主席何超瓊 啟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17條規定,茲通知各會員於2022年3月30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辦事處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有關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批准2021年度財政報告及帳目。
第2點:其他事項。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18條第2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11時正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澳門,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
董事局
區秉光
王百鍵
莫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