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劉玉葉在本辦公室以定期委任擔任顧問之職務,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終止。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梁志強——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6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陳添花——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翁明慧——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欣,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黃月媚,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
周素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惠蘭,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行政任用合同
黃啓邦,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於同日失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歐陽國生。
行政任用合同
——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陳志光。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八條之規定,趙遠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起續期一年;並自同日起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黃子暉警務總監(編號10096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林壘立副消防總監(編號41087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副校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廖子榮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慧勝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0/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四條(七)項,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張健欣副警務總長在本局擔任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應本部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編號995141——李國輝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終止紀律及法律輔助處處長之定期委任,並於同日起確定終止職務,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關務總監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德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亁源,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以相當於第三職階顧問督察的薪俸繼續徵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編制內人員陳梓枰擔任法律事務工作,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劉潤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鍾妙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健興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何偉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李鐵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阮建中,政策研究廳廳長,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連信森,經濟民生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沈敏路、楊文昌及鄭偉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振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曾慶彬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莉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國銘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志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並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嘉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惠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何麗瑤,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自願退休。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刑事紀錄處處長徐昕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周偉迎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雄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輔助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金永,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本決議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鍵筠為組織及計劃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工程學士(軟件工程)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郭敏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0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張志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6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廖炳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3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金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8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八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陳鳳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4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蘇仲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4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吳妙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3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楊建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9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雷雅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5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敏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3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于保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22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方漢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8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余永祥之遺孀吳瑞孫,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3338,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陳小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4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盧世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3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何汝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8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消防區長羅權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8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郭炳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0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阮媚,供款人編號301064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局勤雜人員何文強,供款人編號60155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黃悅嬋,供款人編號610379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文化局工作人員吳偉玲,供款人編號61903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勤雜人員梁財生,供款人編號603076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吳健雄,供款人編號60358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工作人員汪加,供款人編號608891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文化局工作人員梁文威,供款人編號61202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文化局工作人員朱富華,供款人編號61903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文化局工作人員黃世豪,供款人編號619426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的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梁鳳霞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綺芬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會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辛曉雯,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終止其在本會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Jovito Alberto Monteiro da Costa,派駐到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胡振倫——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械及材料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張坤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子及通訊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之批示:
陳維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陳素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李一帆——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Ricardo Manuel Lei Ferreira——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馮家樂——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韋顯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Ana Maria Aires da Silva Jorge Valente——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點。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許鴻英——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旅遊推廣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的合格應考人楊婉雯,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旅遊推廣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的合格應考人陸雁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羚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中文名稱為“名人閣”,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Pavilhão”和英文名稱為“Pavilion Court”的餐廳,在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獲發第0039/R/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新銀河娛樂2006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ova Galaxy Entretenimento 2006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ew Galaxy Entertainment 2006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銀河”酒店第1期,地面層(G/F)(娛樂場內)。
中文名稱為“添好運點心專門店”,葡文名稱為“Tim Ho Wan Dim Sum”和英文名稱為“Tim Ho Wan, The Dim-Sum Specialists”的餐廳,在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獲發第0040/R/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THW(澳門)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THW (Macau)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THW (Macau)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澳門倫敦人酒店”第1層(L1)。
中文名稱為“至正潮菜”,葡文名稱為“O Restaurante Chi Ching Chiu Choi”和英文名稱為“Chi Ching Chiu Choi”的餐廳,在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獲發第0041/R/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第1層(L01)(娛樂場內)。
中文名稱為“星巴克咖啡”,葡文名稱為“Café Starbucks”和英文名稱為“Starbucks Coffee”的餐廳,在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獲發第0044/R/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美心星巴克咖啡餐飲(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afé Coffee Concepts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Coffee Concep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美獅美高梅”酒店地面層(G/F),120號店舖。
中文名稱為“路環壹號公寓”和葡文名稱為“Pensão ‘Coloane n.º 1’”的經濟型住宿場所,在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獲發第0045/ABC/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租售王(大灣區)顧問服務一人有限公司”。場所位於路環計單奴街45-47號。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江保寧及劉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伍安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對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1739頁及11755頁之本局人員轉入名單的文本更正如下:
原文為︰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位/職級 |
職階 |
職位/職級 |
職階 |
|||
馬偉基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更正為︰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位/職級 |
職階 |
職位/職級 |
職階 |
|||
馬偉基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b)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處於短期無薪假狀況的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慧冰,獲批准接續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統計技術員區家穎、楊鳳欣及崔潔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特級統計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第19/2022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長編號171901李錦雄,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六)項之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余衍釗,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七)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九)項及第四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蔡昕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犯罪現場勘查處處長陳煥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杜淑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Bach Thi Van Anh、Bui Huy Duong、Dao Van Dung、Doan Thi Thu Huyen、Duong Van Dai、Ho Thuong Huong、Hoang Thanh Huyen、Le Quang Dao、Le Thi Duyen、Le Thi Huong、Le Thi Ngoan、Le Thi Tuyet Mai、Le Van Thinh、Le Xuan Gioi、Ngo Dinh Phong Giang、Nguyen The Duyet、Nguyen The Hien、Nguyen Thi Huong、Nguyen Thi Huyen、Nguyen Thi Nguyen、Nguyen Thi Phuong Lanh、Nguyen Thu Huong、Nguyen Van Nam、Nguyen Van Tam、Pham Van Nam、Phan Hong Van、Tran Cao Cuong、Tran Dinh Dung、Tran Quang Nam、Tran Thi Huong、Tran Van Luong、Tran Van Luu、Tran Xuan Tai、Trieu Duc Tuong及Trinh Anh Ha,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Ana Sofia Dias Pedro——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法律範疇的專業技術職務之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何瑋健、黃浩賢及梁綺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代處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楊渭榮,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麥駿豪,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朱穎麟,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何秀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林麗媚及黎凱盈,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劉嘉麗,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何秀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林麗媚及黎凱盈,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莫漢輝,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梁漢奇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
——龍善衡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曹麗華及張曉嵐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
——呂嘉雯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黃德潮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
——劉權勝、禤華、李愛賢、黃泉仔、趙淑娟、吳俏媚、陳玉明、朱容飛、梁玉群、林小英、麥艷芳、劉嘉琪及梁美霞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
——張金容及陳雪瑩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組織分類:720001 |
功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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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福利會——部門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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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 |
32-99-00-00-00 |
其他 |
$ 1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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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14,000.00 |
|
總額 |
$ 14,000.00 |
$ 14,000.00 |
||
核准依據: |
07/02/2022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
主席:海關關長 黃文忠——副主席:副關長 周見靄——秘書:行政財政廳廳長 吳嘉慧——秘書:關務督察 林彩紅——委員:財政局稅務管理及訟務處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批示:
鄭達興——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1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時任本局局長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批示:
應潘嘉莉的請求,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時任本局局長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鄧偉強,本局定期委任之學校督導員,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協調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續任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止。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李美美,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400;
Paula Cristina da Costa Giga,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批示:
劉嘉麗——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胡安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劉景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鄺鳳霞及黃卿蘭,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英倫,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劉永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
勞翠麗,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25;
Ana Sofia de Serôdio Custódio,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55;
楊月明,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Nuno Miguel Costa Alves Martins及譚振興,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周俊豪及張倩韻,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及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布紹祥、曹玉籣及譚啟志,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王斯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張玉萍、何咏詩、楊偉茵、梁翠姿及杜文威,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詹健德,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張瑞棠,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崔冠玲,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文成杰,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陳慧貞、崔美容、莊佳煥、駱明及戴美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淑儀及黃麗瓊,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何雪梅,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和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何智穎及楊敏珊,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余瑞貞,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1/202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下述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Lu Jia、王佳婧、后則周、周琛、陳琰樂、邢慧芳、楊柯岩、王灝、曹慧、郭慶、王粵、施為民、鄭麗琴、羅婭、徐陽、王笑影、梁木、Vit Polasek、郭康、肖凡、李峻、呂瀟、蔡雷、呂佳、鄺葆莉、Radim Navrátil、魯岩、鍾國玉、張太陽、翁斯貝、開賽、David Guy Michel Rouault、容正先、吳天遐、田丁、賈磊、姜曉東、陳曉蓉、陳水英、賈雪飛、鄺葆賢、郭雙喜、錢青、張悅如、魏青、林潔、夏軍、孫嫿然、李峰、鄧樂、董禮治、李明陽、朱文耀、蔡鋒、田杰、韓洋、張雅玲、劉馨然、姚遠征、李暢、王娟、蘇文揚、林家禾、梁愛勤、汪加、黃世豪、朱富華、吳偉玲及梁文威。
根據第41/202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二款,以及第21/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的規定,下述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移轉至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擔任職務:
簡栢堅、李思蕾、李文浩、李月穎、袁菲菲、Marko Lopez de Vicuña Klug、Tibor Tóth、陳超、Michael Geoffrey Kirby、朱武昆、姚堯、梁仁昭、韋子東、謝博聞、許惠子、田玥、張凱、李可威、李娜、Kiyeol Kim、閻峰及李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文化遺產廳廳長蔡健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陸麗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卓小瑛——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劉子龍——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梁國輝及張加瑩——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徐舜瑩——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倩菁、關偉健、郭燕娥、黃雅麗、歐陽婉玲、黎美婷及林晚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關鎮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志偉和陳志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佩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景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余美媟、歐仲源、黎裕忠及梁永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鐘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游健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霆鋒、林潤明、梁開業、繆智豐及梅仲常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鳳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芷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穎芝、李麗貞、梁綺雯、畢玉琴、唐東盈及羅宇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婉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霆峰、趙淑文及林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錦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澍峰、何妙蓮、陳智豪、李鴻燊及黎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符明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偉書、潘綺雯、羅敏珊及譚文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黃慧兒——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557。
林文波——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97。
唐權——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873。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胡錦和,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日滔,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黃宏威、彭暋媛及湯浩霖,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續任一年。
按照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麥家利、陳淑敏——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329、D-0330。
歐陽智健、賴金、吳家恩——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798、W-0799、W-0800。
黃俊胤——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874。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47號的“尚利民藥房"搬遷及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新址位於澳門關閘廣場370號新寶花園第一座L座地下及閣仔。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8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非凡藥房(信達廣場分店2)”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路104號信達廣場第三座M座地下及閣仔。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小琪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委員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譚佩儀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職能 |
經濟 |
|||
818001 |
|
|
文化發展基金 |
||
|
8-11-0 |
32-02-19-00-00 |
研究及顧問 |
$ 300,000.00 |
|
|
8-11-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500,000.00 |
|
|
8-11-0 |
44-01-00-00-00 |
股本出資 |
$ 200,000.00 |
|
總額 |
$ 500,000.00 |
$ 500,000.00 |
|||
核准依據: |
16/02/2022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會議通過——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張建洪;委員:王勁秋、陳家耀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王勁秋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秘書長 李惠芳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四十條(二)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嘉汶擔任本學院圖書館館長,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二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張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龍保雲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梁祖雄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凱琳及鄭冠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及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蘇正輝及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冼貴玉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湯裕文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黃昭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確定委任一等海事人員林嘉華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與黃冠新及林柏瀚簽訂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與吳玉麟簽訂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姚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劉康裕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的規定,譚嘉威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陳國樑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陳志良及何濤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余翠婷、陳子文及楊嘉茵,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蔡美鳳,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Romina Wong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許惠源及霍錦強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廖蓮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區展杰、馮美姬、李倩停、李慧、吳家豪、譚慧敏及湯熒楓——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林志劍擔任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
梁祐達擔任道路工程處處長;
鄺詠琪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劉始潔、郭鎮賢及梁英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呂維達及謝倩婷,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及一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譚卓鴻,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劉嘉茵,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至(三)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何詠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鄧智偉,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1 |
呂維達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27/01/2022 |
2 |
潘家明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25/01/2022 |
3 |
趙崇威 |
郵差 |
5 |
18/01/2022 |
4 |
簡健龍 |
郵差 |
4 |
18/01/2022 |
5 |
田文豹 |
郵差 |
3 |
27/01/2022 |
6 |
勞樂軒 |
郵差 |
2 |
25/01/2022 |
7 |
林惠儀 |
勤雜人員 |
4 |
18/01/2022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1 |
鄭潔東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05/01/2022 |
2 |
陳巧迎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21/01/2022 |
3 |
胡嘉盈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21/01/2022 |
4 |
劉健德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01/2022 |
5 |
龔浩賢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30/01/2022 |
6 |
徐敏敏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30/01/2022 |
7 |
黃俊傑 |
郵差 |
5 |
16/01/2022 |
8 |
黃偉倫 |
郵差 |
4 |
16/01/2022 |
9 |
劉振驅 |
郵差 |
3 |
20/01/2022 |
10 |
黃耀權 |
技術工人 |
3 |
29/01/2022 |
11 |
鍾結興 |
技術工人 |
3 |
29/01/2022 |
12 |
張利雄 |
勤雜人員 |
6 |
18/01/2022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潘錦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鄭玉賢、劉螢慧及區文浩,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Carlos Orlando Lopes de Almeida Gonçalves,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羅惠妍、黃江紅、梁麗嫦及許詠恩,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何文耀及呂維達,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譚卓鴻,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以及第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之規定,批准Dâmaso António Pinto de Barros在房屋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66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任利凌及梁淑祺,分別在房屋局擔任研究廳廳長及宣傳及推廣處處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鄭鳳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高詠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