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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49,820.00(澳門元肆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449,820.00(澳門元肆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陳毅豐(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潘曉輝,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曾震宇代任。
* 請查閱:第54/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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