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本秘書處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陳君慧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批示:
何健永——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務,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二款(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惠蘭,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許旭──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陳靜靜——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陳靜靜——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批示如下:
陳姬雪——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方玉娥——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徐慧芝及冼美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分別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甘翠芬在本署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寶欣及黎美婷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冼尚輝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麥家豪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阮泳欣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紫嫣、許子峰及潘亦廣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許子豪、楊麗敏、楊婉珊、關志朗及陸艷琳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振峰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周霍佩連,編號為170030,薪俸為120點,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位之合格投考人何健永,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文職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職務,不設試用期,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位之合格投考人陳如鳳,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文職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職務,不設試用期,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四位及第二十七位之合格投考人陳慧芬及何栢展,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文職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位及第二十六位之合格投考人鄭煒煒及陳嘉敏,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文職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點。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關務總監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議決如下:
余文暉——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採購暨財產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鄭頴怡——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薪俸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朱君寶及林佩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何秀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張景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陳志輝及廖威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李雲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四名學員獲委任以下職位,填補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但仍未被填補的空缺,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序 | 名次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任用方式 | 法院辦事處 |
1 | 29 | 周雅慧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2 | 31 | 錢偉勝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刑事起訴法庭 |
3 | 32 | 鄭建鵬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刑事起訴法庭 |
4 | 34 | 張志聰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刑事起訴法庭 |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黎家樑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55,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王敏燕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55,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王敏燕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振輝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鮑志偉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堅英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潘冠瑾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詠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楊幸彩,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陳家發,原屬政府總部事務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美琪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點38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美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向行政公職局徵用的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張妙琼,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歐陽藝騰,獲准調整為第八職階,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政建設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朱卓能,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化驗處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吳美影,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65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政建設廳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養興,獲准調整為第八職階,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二月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道路渠務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李錦章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一職階消防區長王志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09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郭肇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9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林炳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1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之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樹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22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開始,訂定為63,813.8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陳少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4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孫麗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4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二職階副關務監督梁建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2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趙珠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6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何錦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6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朱明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7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何樹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8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梁振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2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關務督察高潔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0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長劉國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0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卓淑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6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譚汝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4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黃秀銘,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6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首席警員鄒子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5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盧麗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6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Alfredo dos Passos Cunha Barros Amorim,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87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美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8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退休熟練助理員石志明之遺孀梁麗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444,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退休工人李德源之遺孀伍碧韶及女兒李穎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7669,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詩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2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林玉嬋,供款人編號300223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技術工人何偉成,供款人編號601663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員陳國寶,供款人編號610806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普通科醫生張悌,供款人編號300056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盧偉權,供款人編號62589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吳志雄,供款人編號30000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處長潘惠英,供款人編號300102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體育局技術工人譚廣添,供款人編號617110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應李彬浩的請求,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陳建華,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鄧應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Victor Manuel Sou——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因達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郭思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徐學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劉冬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江思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余彩紅,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趙不還——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業暨建築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蔡嘉儀——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趙永誠,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出任上述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日初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85點。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趙思海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蘇姍璐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蔡潤生及高愛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第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二條(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副消防總長編號404971,陳健武,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的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副消防總長張建華,編號40898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機場處處長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蔡漢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宏輝,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追認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黎小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陳佩賢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譚潔華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關超偉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Lou Belisa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余慧敏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為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吳子軒——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陳志偉——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王冠慈及方君玲——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倫靜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張美新——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陳志成——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廖家明——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高瑞——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郭依妮及李昭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吳慧敏及吳薇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林詩敏——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陳美娟及凌穎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游嘉敏——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黃國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趙淑玲——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黃沛森——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理理——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林偉華——第二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31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李韻芝——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杜志豪、葉家媛、林建明及李詩欣——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伍鴻真及梁家慧——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譚健——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鄭萬雄及老嘉麟——第二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31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蔡可玲——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古麗珊——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區耀輝——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藍麗——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王家傑——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楊明茵——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鄭玉鑾——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鄭愷——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黎浩煜——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余慧敏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演藝發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林蓮嬌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李詩靈在本局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林永昌在本局擔任體育設備規劃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何國斌在本局擔任中心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李沛榮在本局擔任運動員培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莫子恆在本局擔任體育設備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江世恩在本局擔任運動醫學中心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莫杏煒,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俊龍、許詩雯及柯永永,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百年、鄭展力、鄭志平、江勝利、林升志、林煥及吳偉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施旺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廖家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世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文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容啓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技術員梁倩碧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容啓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淑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袁慶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應陳剛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應呂雅賜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Callanta Suclatan, Lilian、陳淑芳、張家寶、張韻珠、蔡德貞、何鎮明、林雪鋒、劉悅、Lau, Ana Baptista Ng、梁永基、梁偉堅、吳鳳英、吳文基、蘇惠英、談詩旋及葉詩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達文、張君隆、鍾靜濙、鍾秀慧、林楚雲、梁琪恩、吳嘉莉、黃嘉欣、謝達榮、崔佩珊、吳衍超、王丹彤、黃惠詩及張敏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倩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雅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蔚婷、周曉琳及潘浩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瑞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淑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趙蕙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Dias, Angela Beatriz及梁平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焯基及司徒玉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妍欣、陸倩凝及黃達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希文和甘秀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曼盈、韋家韻、黃旭彤及胡嘉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少薇、陳德賢、徐婷婷、鍾偉軍、姜葶蔚、黎惠正、林家蔓、劉嘉明、李卓盈、潘燕庭、施珍珍、黃耀俊、黃子傑、黃艷紅、黃文漢、黃思敏、孫偉及吳振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藥劑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海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錦全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健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寶興、盧詠芝、甘慕娟、李淑賢、林穎彤、陳凱欣、庄珊珊及郭偉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家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周長喜、廖少媚及黃嘉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鄭惠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蔣佩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何艷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羅碧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莫子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莫月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鳳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何偉賢、關芷茵及梁美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伍容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鍾曉冰、歐君彥、鄭偉文、方麗環、黎暖霞、洪思鳴、黃文娟、庄美娜及歐陽燕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程燕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
應林玉嬋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應陳安妮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應麥倩婷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盧偉權,其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應吳志雄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羅雯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馮曉晴——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872。
按照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伍偉銘——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765。
按照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盈尚牙科醫療中心(2)——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55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31-C號昭信大廈B R/C,持牌人為思朗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號昭信大廈AA R/C。
按照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張貝珠、阮家豪——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555、E-3556。
倪永亮——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96。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少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張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悅嬋,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顧問藥劑師黃紹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梅建,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妙瓊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50。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偉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紫君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如彬、蔡燕婷及黃德芳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名及其餘一名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及一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淑卿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葉詠欣及區慧雯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茲聲明,葉詠欣及區慧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許心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莫漢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及(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張家祥——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鄭皓晴——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80點,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勞培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梁詠怡,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梁勤威,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陳雅鳳,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蕭婉文,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蘇美英及蘇惠芳,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建宏,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關奕濠、梁恆業及胡榮發,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高詠欣,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羅翠珊,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嘉儀,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綺嵐,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陳少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趙俊傑及駱兆樑,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盧少明、吳港業及黃家雄,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詠怡,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李兆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黎俐婷,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李明傑,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何潔心,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鄭桂濠及Luz Elena Cruz Cabrales,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陳淑堅,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鄭榮基、張振奇及伍定洲,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蕭婉文,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陳雅鳳,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蘇美英及蘇惠芳,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關奕濠、梁恆業及胡榮發,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400;
高詠欣,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羅翠珊,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羅翠珊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黃景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李志豪,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智勤為本局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而其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的合格應考人蔡世達,獲臨時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及第七的合格應考人李彬浩及徐永健,獲臨時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應陳雯詩之請求,其在房屋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儀器暨維修處處長羅萬順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劉玉葉顧問在擔任本辦公室職務期間,表現卓越、盡忠職守、勤奮努力及具高度責任感。基於此,藉劉玉葉顧問即將榮休之際,本人特此給予公開表揚。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