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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七)項和第二款,以及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文化局代表蔡健龍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以替代梁惠敏,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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