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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一)駱偉建,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何雪卿;
(三)高炳坤。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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