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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和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沙蓮達擔任審計長辦公室主任,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審計長 何永安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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