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藍天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5/2022。

藍天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藍天體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推動澳門各項運動項目發展,例:游泳,壁球,排球,足球,籃球,羽毛球,水中普拉提等項目,並積極參與澳門與祖國的各項運動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17號利昌大廈26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各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遵守本會之章程,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交會費。

三、如非本會委託,任何會員不能代表本會發言。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設下列機關: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理事會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 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之權限:

1. 管理法人;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之權限:

1. 監察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務;

3. 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或政府機關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音樂藝術潛能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o Potencial Musical e Artístic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

澳門音樂藝術潛能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音樂藝術潛能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o Potencial Musical e Artístic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DPMA”,英文名稱為“Macau Music and Art Potenti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 “MMAPD”。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動本地音樂教育及藝術發展,啟發會員的音樂藝術潛能,提升學習興趣、藝術素質教育及藝術修養;提供多元化的展演平台,培養會員的音樂造詣,積極推動音樂藝術發展,熏陶藝術審美;加強與大灣區及國內外等藝術團體互動合作,構建音樂共享發展平台,提升整體音樂藝術氛圍,促進社會和諧,達至音樂藝術匯聚、融通、交流、傳承。

第三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柏林街240號星海豪庭第一座金星閣4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一、 主動透過郵寄信件,向理事會主席提出書面申請。當理事會收悉信件後,會員資格撤銷即刻生效;

二、 違反會章規定者,或作出不遵守本會機關決議之行為,理事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構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另會員大會亦負責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議決會務方針;修改章程;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如購買物業等事宜。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 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協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理事長主持處理及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視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若干名理事,組成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不定期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成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倘若票數相等,主席得作出具決定性的投票。

四、 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第十條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及查核收支項目。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組成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應監事長或兩名監事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 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活動收入、團體或個人的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會得根據會務發展需要聘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三條

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華東政法大學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Política e Direito do Leste da Chin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2。

華東政法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華東政法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華政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Política e Direito do Leste da China”,葡文簡稱為“AAAMUCPDLC”(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增進華東政法大學在澳校友間的交流,促進華東政法大學和澳門校友之間的聯繫,發揚愛國愛澳精神,為華東政法大學的發展,為推進澳門特區法制建設和繁榮穩定,為區際法學交流與合作,特別是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制建設與發展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4樓W,會員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目前在澳門工作、定居或在澳門高校學習,並且已從華東政法大學(包括其前身華東政法大學院)學位課程畢業或曾在華東政法大學工作過之人士,以及澳門居民中正在修讀華東政法大學學位課程之人士,認同本會章程,經自願申請並由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的活動;

三、交納會費;

四、如被選為本會機關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會員在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理事會有權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之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權限為:

1. 討論、表決和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本會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無法主持,則由一名副會長代為主持。

五、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度會議。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以上會員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七、會員大會會議要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半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

八、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權限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開時可委託一名副理事長召開。

四、理事會會議須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五、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工作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權限為:

1. 監察會務之執行及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年度財務報告;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開時可委託一名副監事長召開。

第十三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之經費包括:

一、本會會員會費和捐助;

二、政府機構資助;

三、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財務

一、本會的財務由理事會決定。

二、理事長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中藥聯盟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

粵港澳中藥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中藥聯盟”,英文名稱為“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Alliance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致力系統化推進三地中藥材、中成藥、天然藥物互通互認標準體系建設;推動大灣區港澳製造中成藥、天然藥物進入內地市場;推動大灣區內地中藥材、中成藥進入國際市場,共建大灣區中醫藥創新發展高地,為中醫藥走向世界作出重要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石排灣馬路962號安順大廈2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具備中醫藥相關專業學歷或經驗的人士,以及位於粤港澳三地的相關協會、商會、企業、科研及高校單位,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為專業會員。沒有相關專業學歷或經驗的人士、團體或機構,可申請作為普通會員。

(二)凡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及主席簽署確認後,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十名,秘書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御」品酒人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

「御」品酒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御」品酒人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南方工業大廈第一期12樓C(12室),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它地方。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廣結本澳及國內外品酒文化的知音朋友,為提升會員的鑑酒知識水平,舉辦各項品酒研究、培訓活動、品酒文化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福利及本會所舉辦的活動的優先權。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可自由申請退會。

四、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者,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和參與活動費用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橫琴粵澳文化創意產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5。

橫琴粵澳文化創意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橫琴粵澳文化創意產業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35-287號中土大廈15樓E座,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a)積極推動澳門及橫琴文化創意及相關產業的長遠發展及兩地深度合作,提升文化創意產業於澳門及橫琴的普及性;

(b)提供平台給本地文化創意產業界別與國內、甚至海外地區的文化創意產業界別進行交流,從而增加本地文化創意產業界別的經驗;

(c)承傳和推動本地及橫琴文化創意產業,為本澳及橫琴青年提供投身業界的台階;

(d)培養本地文化創意產業人才之前瞻性視野,使其植根澳門,同時放眼世界。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並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領域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並通過審批者,方為會員。

二、若會員被發現在其行為及公開言語上表現出與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則有正面衝突或違背性質,本會有權通過理事會商議及審批後,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

三、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四、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入會費及年費的義務。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機關之據位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送達本會全體會員,並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有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法定人數,則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可進行會議。

三、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由一名會長,兩名副會長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如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五、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名譽顧問。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以訂定各機關據位人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為:

(1)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橫琴粵澳智慧科技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4。

橫琴粵澳智慧科技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橫琴粵澳智慧科技發展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35-287號中土大廈15樓E座,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a)積極推動澳門及橫琴智慧科技及相關產業的長遠發展及兩地深度合作,提升智慧科技產業於澳門及橫琴的普及性;

(b)提供平台給本地智慧科技界別與國內、甚至海外地區的智慧科技界別進行交流,從而增加本地智慧科技界別的經驗;

(c)承傳和推動本地及橫琴智慧科技產業,為本澳及橫琴青年提供投身業界的台階;

(d)培養本地智慧科技產業人才之前瞻性視野,使其植根澳門,同時放眼世界。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並從事電子體育之相關領域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並通過審批者,方為會員。

二、若會員被發現在其行為及公開言語上表現出與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則有正面衝突或違背性質,本會有權通過理事會商議及審批後,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

三、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四、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入會費及年費的義務。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機關之據位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送達本會全體會員,並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有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法定人數,則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可進行會議。

三、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由一名會長,兩名副會長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如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五、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名譽顧問。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以訂定各機關據位人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為:

(1)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啟發我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spire-M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

澳門啟發我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啟發我協會”,中文簡稱為“啟發我”,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spire-M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Inspire-Me”,英文名稱為“Macau Inspire-M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Inspire-M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多元化啟發方式促進澳門居民的身心靈健康及個人成長、增加生活快樂滿足感,建立正能量平台,支援焦慮抑鬱人士,一起活出意義美好人生。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老人院前地52號佳勝大廈1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社會融合發展促進會

Certifico, por extract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outorgado em 11 de Fevereiro de 2022, doc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1/2022 de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entre 蘆海濱 e 陳德勝,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juntando os estatutos em anexo.

社團章程

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社會融合發展促進會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社會融合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3號聯邦大廈7樓D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促進澳門法律與民生的融合發展;促進澳門法律與大灣區其他城市法律的協同發展。

第五條

(會員)

一.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人士,均可透過填寫申請表格向理事會申請加入本會,倘有關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則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並作出表決,發表意見以及提出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機關的成員;

3)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退會。

三. 會員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組織機關的決議;

2)出席會員大會、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工作,以及維護本會聲譽;

3)若被選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4)繳納由會員大會決議訂定的會費,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在拖欠會費期間,會員權利行使被中止。

四. 倘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又或作出行為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利益者,會員大會經理事會之建議有權開除有關會員出會。

第六條

(紀律)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罰:

一. 警告;

二. 暫停會員資格;

三. 除名;

四. 被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除名之會員於通知書日期起計十天內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秘書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由會長主持會議。倘若會長缺席,由常務副會長代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 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於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七.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絕對多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力外,會員大會亦具職權如下:

(a)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b)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c)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d)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e)通過年度帳目,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f)聘請名譽會長。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力外,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本會之日常會務運作,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四.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職權如下: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c)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d)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e)聘請本會名譽理事;

(f)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關,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 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職權)

除行使法律所賦予權限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力外,監事會亦具職權如下:

(a)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b)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d)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e)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的機構和實體的資助,亦可來自本會舉辦活動之收入及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

二.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五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黃保毅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Fevereiro de 2022. — A Notária, Wong Pou Nga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數字化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igitalizaçã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1/2022。

澳門數字化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igitalização de Macau

Macao Digitalizat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數字化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igitaliz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Digita­lizat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宗旨為:

(一)根據國家《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主線,以數字化科學技術為手段,建設數字化科技創新促進聯合體,提升澳門科創支撐力,並創設嶄新的、具吸引力的、對標國際的投資新環境。

(二)基於澳門的區位優勢,注入國際組織資源,搭建澳門與內地、大灣區與亞太、中國與世界的數字化科技創新基礎設施,並作為在澳門的項目申請和執行主體,承擔澳門項目及業務在橫琴及內地其他地區的落地實施。

(三)團結數字化科技行業相關企業、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國際組織及個人,組織行業發展與管理相關的研討、論壇,進行行業重大問題及關鍵技術研究,引導和推進新技術應用與實踐。

(四)作為連接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以及高校間的重要橋樑和紐帶,拓寬業界、學術、科研資源共享的領域並加深其配合,打造高效的供需互動平台,賦能數字化科技成果的產出和轉化,推動数字化科技應用及行業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1樓S座,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負有遵守會章和各機關作出之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提議召開。

五、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進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六、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會員大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會員大會決定該等標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會員大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理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會員大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監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第四章

社團之約束力

第十條

社團之約束力

在一般日常運作中,一般書信往來文件及行政文件,以及所有入稟政府部門及公共行政機構之書信和文件,只需取得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一位的簽署即為有效;其餘所有文件必須由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意兩位聯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適用法規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第十三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 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釣魚體育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4/2022。

中國——澳門釣魚體育總會

修改章程

第七章

審判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一、審判委員會係就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決定之上訴機關。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1)2)3)4)全部内容取消

第八章

紀律程序(全部內容取消)

第二十二條——全部内容取消

第二十三條——全部内容取消

第二十四條——全部内容取消

第二十五條——全部内容取消

第二十六條——全部内容取消

第二十七條——全部内容取消

第二十八條——全部内容取消

第二十九條——全部内容取消

第三十條——全部内容取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余豐載堂(家族)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6/2022。

余豐載堂(家族)

Iu Fong Choi Tong (Família de)

章程修改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Família de Iu Fong Choi Tong», em chinês“余豐載堂家族”.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城光教會

Igreja Luz da Cidade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3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城光教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宗教社團的中文名稱為“城光教會”,葡文名稱為“Igreja Luz da Cidade”,英文名稱為“City Light Church”,英文簡稱為“CLC”,受本章程所規範。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522-526號榆苑/桂苑大廈(海洋廣場)三樓D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

a. 按照聖經的教導敬拜上帝,教導會員福音教義;

b. 在家庭、醫院、監獄和任何其他有需要的地方提供輔導諮詢和精神方面的援助;

c. 透過慈善活動、人道援助及幫助有需要家庭等方面促進社會團結。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一、經牧師建議,且獲會員大會接納為會員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會會員,其姓名須載於教會紀錄內;

二、僅信奉基督為救世主,並遵循以聖經教導為基礎的本會原則、教義、秩序及紀律的人士,方獲接納為本會會員;

三、凡道德及精神生活不遵循本會秩序、教義及紀律的會員,經會員大會決定,可被開除會籍;

四、被開除會籍的會員,經牧師建議,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可重新獲接納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a.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 審查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簿冊及檔案。

二、會員的義務:

a. 遵守本會的規章及章程;

b. 應召集參與會員大會的會議;

c. 在社會上的行為須端正,以維護本會聲譽;

d. 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五條

(維護會員權益)

本會會與澳門政府及其他認為適宜和需要的實體一起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及

c. 監事會。

第七條

(任期)

本會各機關據位人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而特別會議是由理事會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要求時召開;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主席團是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的權限:

a. 選出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b. 經牧師建議,批准重新接納被開除會籍的會員;

c. 經聽取監事會意見,批准本會的帳目;

d. 對法律或章程所賦予的職責的一切有關事宜作出決議;及

e. 經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修改本會章程等。

四、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議程。

第九條

(責任)

一、按照五旬節教會的規則和傳統,本會所開展的一切宗教或精神活動均由牧師專門負責,並為此目的選出其他會員予以協助。

二、本會簽訂所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或協議均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理事長或監事會監事長中其中兩名共同簽署。

三、所有財務相關文件只能由本會牧師或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會理事長簽署。

四、其他與本會相關文件例如申請或登記政府文件,可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理事長或監事會監事長中,其中一位簽署。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由理事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並負責管理本會的財產,向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及活動報吿。

第十一條

(理事會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批准繳付未列於本會預算的倘有開支。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其成員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監事會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

一、對理事會提交的任何財務事務及對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交的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編寫年度報吿;

三、監察本會的財產及財政活動,並應理事會要求就行政及財政範疇事宜提供意見。

第十四條

(宗旨的實現)

為實現本會宗旨,本會可:

一、取得、購買不動產或其他性質的財產,或在其上設定負擔以用作教會設施;

二、依法自由處置及管理該等財產;

三、按照會員大會事先批准的條款和條件借入貸款,以貫徹本會宗旨;及

四、運用適當資源自由組織活動。

第十五條

(財產)

本會財產及經費的來源:

一、本會會員會費、自願捐獻;

二、所取得的遺產、遺贈或捐贈;及

三、以無償或有償方式取得的不動產或其他性質的財產。

第十六條

(本會消滅後之財產歸屬)

一、就本會的解散或延長本會的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二、本會消滅後,如仍存有財產時,由會員大會決議該等財產之歸屬。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揚名跆拳道會

Yang Ming Taekwondo Club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562-568號華南工業大廈3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區。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茵豪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1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該會章程第三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東亞運大馬路998號澳門羅斯福酒店地下A室。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金融租賃發展研究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14,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o presente exemplar do ac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cima referi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m 11 de Fevereiro de 2022, sob o número 14 do maço número 1/2022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2.

澳門大灣區金融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金融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Finanças de Grande Baí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Greater Bay Area Financi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為促進澳門經濟多元化,金融國際化,加強大灣區內金融、經濟、貿易、文化及旅遊的交流合作為宗旨。團結本澳及國際研習金融有志之士及機構,增進國際交流,提升澳門現代金融地位;培育愛國愛澳的金融人才,堅決擁護確立習近平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維護國家和平穩定及國家安全、擁護愛國者治澳的一國兩制。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10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邀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創會會長若干名、永遠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執行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短信或電子郵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執行會長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

(三)永遠會長、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為必然的常務理事。

(四)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理事會可根據會務情況,聘請全球金融領域知名人士或企業擔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Fevereiro de 2022.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海南同鄉總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2, sob o n.º 1,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primeiro a vigésimo dos estatutos da referida Associação, com a eliminação dos seus artigos vigésimo primeiro e vigésimo segund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澳門海南同鄉總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os Conterrâneos de Hainan de Macau”,英文名稱:“Hainan Countrymen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受澳門現行法律法規規範。

第二條——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9號飛通工業大廈一座五樓A。

二、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三條——一、本會宗旨是促進居澳海南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團結鄉親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鄉親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教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鄉親的聯繫,增進互相了解和友誼。支持澳門、海南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二、本會為非牟利社團。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凡居澳海南籍鄉親或是對本會有貢獻,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須依手續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3. 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討論事項與投票;

4. 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5.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一、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2. 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3.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4. 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之行為。

二、會員違反法律或作出損害本會的行為,經理事會批准和決議,可對該會員處以警告、書面譴責或開除會籍的懲罰。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常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每一個組織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3. 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4. 解散本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2.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之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2. 審批新會員入會申請;

3. 修改入會會費及每月的會費金額;

4. 聘請本會的各個名譽及榮譽職銜;

5.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6. 每年應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工作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二、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工作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三、一般情況下,本會的文件應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當理事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中一名常務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四條——本會的管理由理事會負責。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監事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由監事長可主動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

1.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和財務報告,及定期監督本會的財務狀況;

2.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對理事會舉辦的本會活動提出建議。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條——本會的收入包括:

1.入會會費和會員繳交的會費;

2.本會資產有關之收益;

3.接受來自政府機關/社會人士的資助捐款;

4.會員的捐贈,以及第三方任何的捐贈或補貼。

第十八條——一、關於修改章程的決定需要四分之三出席會議的會員投贊成票。

二、對於解散本會的決定,需要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

第十九條——本會會徽為

本會印鑑式樣為

第五章

最後條款

第二十條——一、本章程未有規範之事宜,由會員大會依法決定。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Fevereiro de 2022. — O Notário, Gonçalo Pinheiro Torr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企業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3/2022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號,該協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國企業協會

章程修改

澳門中國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條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國企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Empresas Chines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Chinese Enterprises in Macao”(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1樓I、J、K座。

二、(保持不變)。

第六條

會員代表

無論何種類別的企業會員,均由該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中委派一人作為代表。倘若該企業規模較大而有分支機構的,上述代表的人數可增至二人。合資企業會員應由中資人員代表。企業會員中的代表具有立法會議員或行政會委員等特殊身份,該人士可被推薦為理監事會成員。”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軍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Um —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a fotocópia, como do teor integral 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apensa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a Declaração do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autenticada e datada de 17 de Junho do ano 2020, que se acha arquiv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gistados e arquivados a requerimento das partes, sob o n.º 12.

Dois — Que ocupa três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Declaração

Lee Bun Sang Stephen,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Lee, Bun Sang Stephen, na qualidade do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declara, para todos os efeitos, que «Confraria de Santo António de Lisboa», em chinês “聖安多尼善會” entidade de Direito Canónico, com carácter permanentemente religioso, canonicamente erecta, conforme os Despachos n.º 17/SAA/86 e n.º 10/SAAEJ/96, respectivamente, de 11 de Setembro de 1986 e de 29 de Março de 1996, é também conhecida como «Irmandade de Santo António de Lisboa».

Pelo que se deve fazer devido averbamento, nesta conformidade.

Paço Episcopal, em Macau, aos 17 de Junho de 2020.

Lee Bun Sang Stephen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Fevereiro de 2022.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王美智

會計主管

蘇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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