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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續任鍾國榮及謝家銘為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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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透過一九七三年九月八日第三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前護理總督的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批示及土地委員會的摘錄,批准將一幅面積93.30平方米,用作擴闊大炮台斜巷,屬於“Macao Baptist Church”的地塊與另一幅屬於國家,面積104.50平方米,用作修正炮兵馬路街道的地塊作簡單交換。
二、事實上,上指批示並沒有提及該等地塊在物業登記局的標示編號或該等地塊是否未登記,亦沒有提及有關法律制度,當時還錯誤指出該幅面積93.30平方米的土地屬於“Macao Baptist Church”,而事實上,該幅土地是屬於“The Foreign Mission Board of the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三、此外,經上述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批示批准的且載於前Repartição Provincial dos Serviços de Finanças 150冊第101頁至第101頁背頁及151冊第2至第3頁的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的交換土地合同公證書指出該幅面積93.30平方米的地塊為一幅面積663.31平方米、以完全所有權制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8冊第191頁第14409號土地的組成部份,其後脫離上述土地及獨立登記於B-47冊第42頁背頁第21076號。
四、然而,根據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發出,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份的第4831/1994號地籍圖所載,上述地塊經取整後的面積為93平方米,並由兩幅地塊組成。其中一幅面積為27平方米,以字母“B1”標示,為標示於B-27冊第62頁第10054號的國家長期租借地的組成部份,其利用權以“The Foreign Mission Board of the American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的名義登錄於F-3冊第112頁第1860號,另一幅面積為66平方米,以字母“B2”標示,為登錄於B-22冊第225頁第5305號的土地的組成部份、以完全所有權制度及該實體的名義登錄於G-6冊第116頁背頁第6320號。
五、而以交換方式讓與的面積104.50平方米,經修正後為119平方米的國有地塊,原應併入第10054號標示,但錯誤地併入第14409號標示。
六、透過於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簽訂的公證書,“The Foreign Mission Board of the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亦被稱為“The Foreign Mission Board of the American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出售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編號14409的土地予“Primeira Igreja Baptista de Macau”。
七、另外,現稱為“International Mission Board of the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的同一實體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將標示於第5305號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的土地及標示於第10054號的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的土地移轉予“Associação dos Cristãos em Acção”,但其登記因上述的錯誤而被物業登記局拒絕。
八、因此,有必要對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公證書所載的錯誤作出更正以便將上指土地的相關登記正規化,這錯誤可能源於公證書所指土地屬於同一實體,且位於同一街道大炮台斜巷。
九、考慮到已經完成部分土地的移轉,更正公證書應由“International Mission Board of the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Primeira Igreja Baptista de Macau”和“Associação dos Cristãos em Acção”簽訂。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對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前Repartição Provincial dos Serviços de Finanças簽訂、載於150冊第101頁至第101頁背頁及151冊第2頁至第3頁的簡單交換合同公證書作出以下更正:
(一)乙方用作與甲方交換、並納入公產的地塊面積為93.30平方米,經取整數後為93平方米,其並非一幅面積663.31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8冊第191頁第14409號的土地的組成部份,該地塊已脫離後者,並獨立標於B-47冊第42頁背頁第21076號;
(二)上指地塊由兩幅地塊組成,其中一幅面積為27平方米,位於大炮台斜巷,無門牌號碼,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發出的第4831/199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標示,為標示於上述登記局B-27冊第62頁第10054號的國家(當時的Fazenda Nacional)長期租借地的組成部份,而另一幅面積為66平方米,位於大炮台斜巷,無門牌號碼,以字母“B2”標示及四至列明於上述地籍圖中,為標示於B-22冊第225頁第5305號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的土地的組成部份;
(三)甲方以長期租借制度及交換方式,將一幅面積104.31平方米,修正後為119平方米、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四至列明於其內的地塊讓與乙方,以便以同一制度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冊第62頁第10054號的土地合併。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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