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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結合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赴國際刑警組織新加坡辦事處執行職務的周錠軒,訂定其每月報酬相等於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一所載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點510點,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司法警察局承擔,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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