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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二)項及(三)項、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吳超偉的請求,免除其擔任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的職務。
二、委任吳鴻祺為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三、委任施麗君為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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