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學員名單,現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學員: 最後評核
1.º 何國賢 17.209
2.º 張琪琪 16.997
3.º 何艷群 16.854
4.º 馮慧華 16.663
5.º 李洪耀 16.526
6.º 葉家欣 16.438
7.º 李穎思 16.105
8.º 沈榮煦 16.095
9.º 鄺意琴 16.018
10.º 胡兆輝 16.006
11.º 何柳愛 15.959
12.º 劉智銘 15.766
13.º 何文進 15.590
14.º 蘇雪雁 15.122
15.º 馮瑞芳 15.096
16.º 林潔雯 14.544
17.º 陳丹丹 14.466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第二款,學員可按該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梁鎂堙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代書記長 曾豔芬

初級法院代書記長 蘇約翰


法 務 局

通 告

第12/2022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馮銘恩:

(一)批准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廳長馮銘恩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12/2021號批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市 政 署

公 告

第024/2022/DEM號公開招標

2022年中秋燈飾設計、制作及佈置服務

按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巿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2022年中秋燈飾設計、制作及佈置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市政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提交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提供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各組別臨時保證金金額如下:

組別一:澳門元貳萬肆仟圓正($24,000.00);

組別二:澳門元貳萬圓正($20,000.00);

組別三:澳門元壹萬捌仟圓正($18,000.00);

組別四:澳門元壹萬捌仟圓正($18,000.00);

組別五:澳門元貳萬圓正($20,000.00)。

是次公開招標之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六樓市政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六樓市政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退 休 基 金 會

通 告

第004/ADM/FP/2022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的權限

一、根據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004/PRES/FP/2022號內部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曹嘉賢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批准更新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訊系統的下列資料:

a)有關登記以及相關中止或註銷的資料;

b)有關月供款、移轉價值、金錢補償及特別供款的資料;

c)有關供款時間資料;

d)有關訂定公積金的資料;

e)有關結算賬戶的資料;

f)有關投放供款項目百分比分配的資料;

g)有關長期服務獎勵金的資料;

h)有關衛生護理證的資料。

(九)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發出簡單的聲明書。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 江海莉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前澳門監獄退休首席警員潘鴻昌之遺孀郭潔貞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福 利 基 金

名 單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現刊登二零二一年第四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給予財政資助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澳門公職教育協會 2021/11/25 $ 44,850.00 資助“貴州從江幫扶助學團”
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 2021/12/17 $ 10,000.00 資助“澳門公務人員慶祝國慶親子同樂日”
澳門市政署司機互助會 2021/12/17 $ 16,140.00 資助“騎單車、郊外遊親子樂”
澳門公務人員體育會 2021/12/31 $ 52,697.00 資助“2021——部門合併,人資融合之成效與挑戰——公共行政改革研討會”及“2021——公僕與你同行活動嘉年華”
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 2021/12/31 $ 50,000.00 資助“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宣講會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2021/12/31 $ 13,434.70 資助“兩地公務員羽毛球運動交流友誼賽(中山)”
澳門基層公職人員協會 2021/12/31 $ 11,616.00 資助“關愛行動——抗疫同心護基層”
澳門公職教育協會 2021/12/31 $ 10,465.40 資助“關愛地球——親子自然教育之旅”
澳門公務人員法政研究學會 2021/12/31 $ 8,986.00 資助“公務人員面對大灣區及深合區的發展機遇與挑戰”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炳坤──委員:梁少峰、伍雪賢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

茲根據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公佈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之印件格式,以及有關之填寫說明。有關印件格式及填寫說明載於作為本通告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進口准照(易變壞產品)之填寫說明

進口准照包括下列五份:

A——發出准照實體

B——發出准照實體

C——海關

D——統計暨普查局

E——經營人

及包括五種格式:

——格式A——活動物、家禽及蛋類

——格式B1——活魚

——格式B2——新鮮或冰鮮魚,不包括魚柳及魚肉

——格式B3——甲殼類動物

——格式B4——軟體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

第一欄——經營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填寫經營人的名稱、地址及電話,須與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所登錄的相符。

第二欄——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所給予的受管制外貿活動登記編號。

第三欄——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四欄——准照編號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五欄——貨櫃/車輛編號

由海關填寫。

第六欄——進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進口地點。

第七欄——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方格內填寫「X」。

第八欄——承運商名稱及營業稅編號

填寫承運商的正式名稱及其營業稅編號。

第九欄——來源國或地區

貨物從這國家或地區開始發出,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來源國或地區。

第十欄——貨物名稱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十一欄——貨物分類表編碼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十二欄——原產地國家編碼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三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必須填寫准照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名稱。

第十四欄——補充數量單位

根據有關准照,並以頭或隻(數目)單位填寫準確之總數量(只適用於格式A)。

第十五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六欄——到岸價格(澳門幣)

應該填寫到岸價格之價值。

第十七欄——貨幣編碼(C.M.)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八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

第十九欄——總數(淨重)

應該填寫總淨重。

第二十欄——總數(到岸價格、澳門幣)

應該填寫總到岸價格之價值。

第二十一欄——經營人聲明

經營人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二十二欄——發出准照實體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二十三欄——海關

由海關填寫。

進口申報單(易變壞產品及花卉)之填寫說明

進口申報單包括下列四份:

A——海關

B——統計暨普查局

C——植物檢疫實體

D——經營人

及包括七種格式:

——格式C1——食用蔬菜,新鮮或冰鮮

——格式C2——食用蔬菜及豆類蔬菜,新鮮或冰鮮

——格式C3——食用根、莖及薯類蔬菜,新鮮或冰鮮

——格式D1——水果,新鮮或冰鮮

——格式D2——水果,新鮮或冰鮮

——格式D3——水果及硬殼果,新鮮或冰鮮

——格式E——裝飾用的新鮮切花及花蕾

第一欄——經營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填寫經營人的名稱、地址及電話,須與第二欄所填寫的財政局稅務編號所載的有關記錄相符。

第二欄——稅務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財政局所給予的稅務編號。

第三欄——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四欄——申報單編號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五欄——貨櫃/車輛編號

由海關填寫。

第六欄——進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進口地點。

第七欄——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方格內填寫「X」。

第八欄——承運商名稱及營業稅編號

填寫承運商的正式名稱及其營業稅編號。

第九欄——來源國或地區

貨物從這國家或地區開始發出,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來源國或地區。

第十欄——貨物名稱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十一欄——貨物分類表編碼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十二欄——原產地國家編碼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三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必須填寫報單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名稱。

第十四欄——補充數量單位

無須填寫。

第十五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六欄——到岸價格(澳門幣)

應該填寫到岸價格之價值。

第十七欄——貨幣編碼(C.M.)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八欄——遞交人身份證明文件編號

應該清楚填寫負責遞交本申報單之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編號。

第十九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

第二十欄——總數(淨重)

應該填寫總淨重。

第二十一欄——總數(到岸價格——澳門幣)

應該填寫總到岸價格之價值。

第二十二欄——經營人聲明

經營人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二十三欄——海關

由海關填寫。

———

茲公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科技及數據科學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上午9時30分至下午4時25分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20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25樓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參加甄選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查閱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茲公佈,統計暨普查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中文寫作傳意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統計暨普查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 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辦公室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對本辦轄下綜合體大樓及活動場地的機電設施設備之設計及運作進行分析,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對工程及保養維修項目進行分析、研究及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跟進招標程序;執行機電設施設備的管理、監管及維修保養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具有機電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至二月二十八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 ($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3樓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 “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尤指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所指的專業註冊。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 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4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3樓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網頁https://www.gaspf.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5 第63/85/M號法令——有關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6 第74/99/M號法令——有關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

15.7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5.8 第24/95/M號法令——《防火安全規章》;

15.9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15.10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15.11 第20/201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15.12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5.13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5.14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5.15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5.16 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於2013年第一季實施的《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5.17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1月公佈的《技術規範》,包括:《上升線分線箱》(v1. 2,文件編號:N C E M 1. 6 2 . 0 0 2);《上升線總掣板》(v1. 2,文件編號:N C E M 1.62.003);《建築物電氣裝置低壓供電一般技術規範》(v1.2,文件編號:NCEM C14-100);《線頭箱》(v1.2,文件編號:NCEM C62-040);《低壓電流互感器箱》(v1.2,文件編號:NCEM C62-315);《低壓電流互感器間隔室》(v1.2,文件編號:NCEM C62-316);《室內電錶箱》(v1.2,文件編號:NCEM C62-321);《獨立電錶板》(v1.2,文件編號:NCEM C62-322);《室外電錶箱》(v1.2,文件編號:NCEM C62-323);《地面上層客戶變壓房修正澳電守則第001號》(即:澳電No.001守則客戶變壓房第一修正案v1.2);

15.18 電力系統、消防系統、升降機、空調系統、燃氣系統、弱電系統(包括閉路電視系統、門禁系統、電話系統及一般影音系統等)的工作原理、設計及保養知識;

15.19 電腦軟、硬件基礎知識應用;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以外的任何電子產品。

15.20 《樓宇自來水系統維護指引》。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 莫苑梨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瑤琨

職務主管 蘇沛儀(土地工務運輸局)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新發(土地工務運輸局)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薛杰雯

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莫苑梨


懲 教 管 理 局

名 單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經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開考通告,懲教管理局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五十三名男性投考人及二十名女性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員七十三缺(男性五十三缺及女性二十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現公佈投考人在培訓課程及實習之成績排名名單如下:

及格之投考人:

排名 姓名 評分 備註
1.º 蔡國鋒 16.020  
2.º 林俊然 15.947  
3.º 盧永鳴 15.913  
4.º 黃偉健 15.820  
5.º 陳嘉傑 15.747  
6.º 何順謙 15.677  
7.º 林小帆 15.670  
8.º 蕭焯彬 15.660  
9.º 李佩瑩 15.590 (b)
10.º 何嘉誠 15.590  
11.º 林鴻威 15.587  
12.º 何嘉偉 15.530  
13.º 李永富 15.523  
14.º 張健燊 15.507  
15.º 伍偉傑 15.503  
16.º 黃永森 15.483 (b)
17.º 關海亮 15.483  
18.º 謝文浩 15.463  
19.º 梁志豪 15.423  
20.º 蘇芷晴 15.420  
21.º 關麗君 15.387 (b)
22.º 莫力偉 15.387  
23.º 歐陽偉聰 15.383  
24.º 梁英傑 15.363  
25.º 李浩輝 15.337  
26.º 劉欣旻 15.293  
27.º 吳文偉 15.277  
28.º 譚惠敏 15.207  
29.º 陳智濠 15.183  
30.º 莊志豪 15.160  
31.º 何家穎 15.147  
32.º 黎振臻 15.140  
33.º 梁詠珊 15.090  
34.º 周志偉 15.083 (b)
35.º 潘偉亮 15.083  
36.º 馮袁珍 15.077 (a)
37.º 許榮琪 15.077  
38.º 鄭嘉誠 15.057  
39.º 吳銘信 15.047  
40.º 勞嘉良 15.017  
41.º 梁嘉詠 15.010  
42.º 陳豪瀅 15.007 (b)
43.º 麥敏詩 15.007  
44.º 鄺衛豪 14.980  
45.º 禤詠豪 14.967  
46.º 梁志安 14.960  
47.º 吳宇燊 14.957  
48.º 梁健強 14.953  
49.º 林錦燊 14.943  
50.º 張偉華 14.937 (a)
51.º 林炳豪 14.937  
52.º 方子峰 14.927  
53.º 郭俊彥 14.910  
54.º 何詠欣 14.887  
55.º 趙婉延 14.860  
56.º 陳家保 14.853  
57.º 歐陽兆峰 14.837  
58.º 葉雯雯 14.833  
59.º 黃敏兒 14.810  
60.º 梁祖兒 14.797  
61.º 盧紹鋒 14.777  
62.º 林子龍 14.773  
63.º 梁靖嵐 14.767  
64.º 樊家美 14.757  
65.º 劉藝君 14.747  
66.º 周運麟 14.717  
67.º 馬光明 14.683  
68.º 黎嘉智 14.660  
69.º 葉子良 14.653  
70.º 蘇偉 14.567  
71.º 馮健斌 14.427  
72.º 梁嘉雯 14.410  
73.º 梁倩韻 14.140  

備註:

(a)有較高學歷;

(b)年齡較小。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司(職務主管) 葉綠樑

正選委員:警長 陳玉林

組織、策劃及法律支援處代處長 仇惠珊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2/I02/AP/TS)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構思和草擬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的期間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至二月二十八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及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限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時間為三十分鐘;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70%,其中:

第一階段:筆試(具淘汰性質)佔知識考試的60%;

第二階段:口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甄選面試 = 2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及政制

15.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1.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5.1.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5.1.4. 現行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5.2. 行政法

15.2.1.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2.2.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5.3. 刑事和民事法

15.3.1. 現行的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5.3.2. 現行的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5.3.3. 現行的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5.3.4. 現行的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5.3.5.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

15.4. 公職法律制度

15.4.1.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2.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4.3.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4.4.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4.5.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5.4.6.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4.7.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4.8.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4.9.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5.4.10.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5. 採購制度

15.5.1. 現行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5.2.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5.3.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6. 懲教管理局相關法律法規

15.6.1. 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核准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

15.6.2. 十二月五日第60/94/M號法令——核准澳門獄警隊伍之紀律制度;

15.6.3. 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6/99/M號法令——規範在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之執行及其效果方面之司法介入制度;

15.6.4. 現行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

15.6.5.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15.6.6. 第3/2022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及培訓課程制度》;

15.6.7. 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15.6.8. 第31/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基金制度》;

15.6.9. 一月三十一日第8/GM/96號批示——核准路環監獄規章;

15.6.10. 十二月十七日第113/99/M號法令——核准葡萄牙政府與澳門政府締結之《關於轉移被判刑者之協定》;

15.6.11. 第24/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有關葡萄牙政府與澳門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在里斯本締結的《關於轉移被判刑者之協定》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15.6.12. 第1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15.6.13. 第4/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

15.6.14.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

15.7. 授權與轉授權

15.7.1. 現行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15.7.2. 第19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懲教管理局局長;

15.7.3. 刊登於2020年8月26日第35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176-DP/DSC/2020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懲教管理局副局長;

15.8. 其他

15.8.1. 現行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

15.8.2.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8.3. 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規範由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設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又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亦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組織、策劃及法律支援處代處長 仇惠珊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易樂文(職務主管)

法律範疇專業技術人員 Ana Sofia Dias Pedro

候補委員:副警司 樊家文(代職務主管)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蔣景安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2/I01/AP/TDTR)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中葡文翻譯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語文筆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説者的正確意思進行兩種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以及執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中葡/葡中)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的期間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具有中葡翻譯或語言範疇(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具其他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合格完成《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至二月二十八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及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c)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時間為三十分鐘;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10.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70%,其中:

第一階段:筆試(具淘汰性質)佔知識考試的60%;

第二階段:口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甄選面試 = 2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文翻譯成葡文及葡文翻譯成中文、中葡文寫作及口語表達能力;

14.2. 翻譯及傳譯的內容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

14.3.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4.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5.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6. 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14.7. 現行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

14.8.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進行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例及使用中葡/葡中紙本字典作參考。有關文本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又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亦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懲教管理局組織、策劃及法律支援處代處長 仇惠珊

正選委員:懲教管理局顧問翻譯員 李俊傑

行政公職局顧問翻譯員 馬怡臻

候補委員:懲教管理局顧問翻譯員 林瑞標

行政公職局主任翻譯員 胡俊杰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廚師範疇)

(開考編號:01-AUX-2021)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勤雜人員職程第五職階勤雜人員(廚師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准考人編號 姓名   最後成績
1 歐陽柳鋒 1530XXXX 57.13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編號 姓名   備註
3 譚金鎮 5133XXXX (a)

備註: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一等消防區長 黃仲勝

委員:副關務督察 樊寶霖

技術工人 盧偉建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取得「經空路入境旅客預報系統資料傳輸服務」公開招標,現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的批示,招標實體對收到的問題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查閱。

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三十日告示

按本局前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麗貞的配偶謝潮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假期津貼、聖誕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文 化 局

公 告

第 0002/IC-CCM/CP/2021號公開招標

為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空調、電力及建築物設施

維修保養服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空調、電力及建築物設施維修保養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文化局轄下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空調、電力及建築物設施維修保養服務。

5. 服務地點: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

6. 服務期: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為期為24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承投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投。

9. 臨時保證金: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叁拾玖萬澳門元($390,000.00)。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或商業登記。

13.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2年3月14日下午5時正。

14. 解釋會及現場考察:

解釋會將在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澳門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時間為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時正。會後安排視察現場。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2年2月22日下午5時45分前致電8797-7503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2年3月16日上午10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以及對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X的格式編製。

16. 延期: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7.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60%
公司經驗 20%
人員及工作計劃 20%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0921/02-MA.AP)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病理解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趙振鋒 8.93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病理解剖科顧問醫生 黃小彥

正選委員: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池瑞霞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洪凰鳳

公 告

(開考編號:01421/04-TS)

茲公佈,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建築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衛生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5/P/22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電子醫療券系統的用戶終端機組租賃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貳元整($42.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零肆仟元整($104,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P/22號公開招標“離島醫療綜合體反滲透水處理系統室設計、供應及安裝設備連裝修工程”,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閱上述的解答。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Hema/2022)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李嘉麗醫生、林文清醫生投考血液科/免疫血液治療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血液科主任醫生 David Tavares Lopes醫生

正選委員:血液科顧問醫生 翁家紅醫生

血液科顧問醫生 黃立正醫生

候補委員:血液科主任醫生 余明生醫生

血液科顧問醫生 馮少明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及十二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血液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321/04-TS)

茲公佈,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冷凍及空調設備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舉行知識考試(筆試),考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黑沙環衛生中心3樓大型會議室(澳門黑沙環中街18地段)

參加知識考試(筆試)的准考人的考試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通 告

第1/ISAF/2022號批示

1. 根據經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及第3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藥品廣告諮詢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吳國良,藥物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委員:藥物監督管理局註冊廳廳長;

陸美娟,衛生局醫生或其代任人吳少芬;

梁碧珊,消費者委員會代表或其代任人歐永棠;

江瑞翎,澳門西藥業商會代表或其代任人陳家強;

關樹權,中藥業公會代表或其代任人黃健華。

2. 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的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14/SS/2021號批示。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第1/EO-CP/2022號公開招標

青洲青濤大廈地面層及三樓DR/C

殘疾人士日間綜合服務中心裝修承攬工程

1. 招標實體:社會工作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青洲大馬路筷子基北灣L4及L5地段經濟房屋“青濤大廈”地面層及3樓DR/C。

4. 承攬工程目的:在施工地點進行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210天(日曆天)。

6.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天,由公開開標會議日期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叁拾叁萬元($330,000.00),以現金存款、按現行法律規定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以社會工作局總部會計及出納組發出之憑單為準)。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會議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總部,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會議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區華利街10-24號新寶大廈一樓社會工作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

14. 如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同一時間;有關的公開開標會議將於截標後的首個工作日進行。

15. 查閱公開招標投標案卷及取得其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費用: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總部,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交標截止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上述地點的辦公時間內。

費用:澳門元壹仟元($1,000.00),於社會工作局總部行政及人力資源處取得公開招標投標案卷電子檔副本光碟。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造價:65%;
——施工期:15%;
——施工經驗:15%;
——職安健狀況記錄:5%。

本承攬工程將判予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書時,本承攬工程將判予造價較低的投標人。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至交標截止日期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總部,行政及人力資源處,了解是否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公 告

茲公佈,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兩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社會保障基金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公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

茲公佈,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四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社會保障基金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公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通 告

第003/DESP/CA/2022號批示

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第二款及行政委員會第026/DELIB/CA/2022號決議第二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行政委員會委員王勁秋:

(一)領導及協調行政及財政處及綜合支援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權限:

(1)批准相關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2)批准相關工作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3)批准相關工作人員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4)認可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惟主管人員除外;

(5)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相關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6)批准相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簽署行政任用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八)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發展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九)批准提供與文化發展基金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在行政及財政處、綜合支援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一)許可作出用於進行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許可文化發展基金運作所必須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用、清潔及保安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類性質的開支;

(十三)批准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四)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以及已獲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載於文化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的費用之處理、結算及支付;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將被視為對文化發展基金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七)批准對不應徵收的款項作出返還;

(十八)接受及返還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返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其轄下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張建洪

第004/DESP/CA/2022號批示

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第二款及行政委員會第026/DELIB/CA/2022號決議第二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行政委員會委員陳家耀:

(一)領導及協調活動和項目資助廳;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權限:

(1)批准相關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2)批准相關工作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3)批准相關工作人員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4)認可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惟主管人員除外;

(5)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相關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6)批准相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在活動和項目資助廳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四)許可作出用於進行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五)批准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其轄下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張建洪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通 告

第03/SOTDIR/2022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2/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黎永亮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在上項規定的轉授權限範圍內,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三)作出第2/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八)項所指的行為;

(四)批准在城市規劃廳、土地管理廳及城市建設廳的工作範疇內採用輪值工作。

二、轉授予行政暨財政廳廳長盧貴芳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運作所需而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包括設備之維修保養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元)為限;

(二)作出第2/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一)、(十)、(十二)、(十六)及(十八)項所指的行為。

三、轉授予研究暨文件處處長謝紅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取得刊物之開支的權限,但以$30,000.00(澳門元叁萬元)為限。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本批示賦予的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由上述副局長、廳長及處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廢止第03/SOTDIR/2021號及第01/SOTDIR/2022號批示。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黃昭文

第04/SOTDIR/2022號批示

本人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七月七日第29/97/M號法令第四條(c)項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 授予副局長黎永亮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在城市規劃廳、土地管理廳及城市建設廳的工作範疇內,以下權限:

(一)核准規劃條件圖草案;

(二)對P級及M級樓宇之計劃草案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三)對按照經核准之A級及MA級樓宇之計劃草案制定之工程計劃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四)在驗樓委員會全體代表發出同意意見的情況下,確認具准照工程的驗樓報告,並簽發有關使用准照;

(五)對核准為著辦理樓宇臨時登記、樓宇門牌、財政局房屋編號及物業登記局物業登記的發出證明書申請作出決定,並簽發有關證明書;

(六)對處理不具備准照而進行工程之案卷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尤其是著令清拆及科處法律規定的罰款;

(七)對處理處於殘危狀況或對公眾衛生或安全構成威脅之建築物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尤其是著令清拆、維修或改善,並科處法律規定之罰款;

(八)對處理違反經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或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的規定的工程之案卷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尤其是著令拆除及科處罰款;

(九)確認需移交給公共部門的基礎設施及公共地役的交付筆錄;

(十)簽署向消防局徵詢意見及召集代表進行驗樓的公函;

(十一)根據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九條第五款(三)項的規定,發出證實有關樓宇或獨立單位不存在現行法例所禁止的工程的證明;

(十二)簽發第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第四條規定的預先許可;

(十三)簽發第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三款(四)項規定的已建樓宇層數進度證明;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十五)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二. 授予城市規劃廳廳長麥達堯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的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對之前已發出規劃條件圖之地段,在沒有更改其內容且尚未超過有效期的情況下,發出認證文件,並對資料不足的相關申請作出決定;

(八)對資料不足的規劃條件圖的申請作出決定;

(九)發出屬於該廳執行程序範疇內的證明書;

(十)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一)就發出規劃條件圖及規劃研究所需,要求本局以外的實體發表意見及提供資料。

三. 授予土地管理廳廳長林美玲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計算以租賃制度批出的確定性批給的土地續期而應付的特別稅捐金額並通知財政局及物業登記局有關事宜;

(八)發出屬於該廳執行程序範疇內的證明書;

(九)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 授予城市建設廳廳長劉國權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對有權限實體為發給行政准照及安裝鍋爐而徵詢的意見作出確認及通知;

(八)對按照經核准之P級及M級樓宇之計劃草案制定之工程計劃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九)對不具備准照的工程著令禁止施工;

(十)對更改工程合法化計劃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確認對處於殘危狀況或對公眾衛生或安全構成威脅之建築物的驗樓報告;

(十二)對在地段加建圍板及進行地質探測工作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三)發出工程准照;

(十四)對工程准照的延期或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十五)對替換工程所有人、技術員及建築商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六)發出第11/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的《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第三十五條第九款及第2/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第五十七條第七款規定的施工許可;

(十七)批准提供屬於該廳執行程序範疇內的有關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五. 授予公共建築廳廳長吳永輝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承批公共工程、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作出在該組織附屬單位進行有關公共工程承攬之行政調查所需的一切行為,並將有聲明異議的個案呈交上級決定;

(八)發出電力裝置之臨時及確定使用准照,包括轉移確定使用准照的擁有權;

(九)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六. 授予基礎建設廳廳長余穎麟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承批公共工程、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作出在該組織附屬單位進行有關公共工程承攬之行政調查所需的一切行為,並將有聲明異議的個案呈交上級決定;

(八)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七. 授予法律廳廳長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就律師為著司法效力要求提供資訊、查閲卷宗及發出證明書的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八. 授予行政暨財政廳廳長盧貴芳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三)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四)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批准編制內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驗證屬本局負責的承批公共工程、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九)批閱由本局負責支付費用之證明文件或在公共會計規定範圍內應由本局局長批閱的其他文件;

(十)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十一)簽署及確認本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十二)應人員的要求,簽署供申請貸款和更改銀行賬戶的文書;

(十三)接受因疾病所致之缺勤的合理解釋;

(十四)對要求發出已獲使用准照案卷的專業計劃的圖則及相關文件的認證副本的申請作出批示;

(十五)對技術員、建築商及公司的註冊證明書申請作出決定;

(十六)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九. 授予研究暨文件處處長謝紅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對有利於本局活動之文件和刊物的取得作出決定;

(八)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 授予資訊處處長李永光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一. 授予准照處處長區炳堅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資料不足之私人工程計劃卷宗及有關之更正作出決定;

(二)要求本局以外的實體發出《都市建築總章程》所指的意見書;

(三)對保養、加固、拆卸、更改及維修工程計劃的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經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三條第三款(a)項所述的無須獲核准計劃及發給准照的工程通知申請;

(五)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六)對要求發出已獲使用准照,但仍未歸檔的工程計劃的圖則及相關文件的認證副本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 授予監察處處長李建豐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已具准照之工程的最後驗樓申請及有倒塌危險之建築物的驗樓申請作出批示;

(二)簽署已具准照之工程的最後驗樓召集書及有倒塌危險之建築物的驗樓召集書;

(三)對私人工程的動工申請作出決定及簽署有關公函;

(四)批准在已具准照的私人工程進行混凝土的澆注;

(五)為著發出行政准照的效力,對有其他具權限實體參與的驗樓召集作出決定;

(六)簽署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七)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但有關工程監察的事宜除外;

(八)簽署有關樓宇滲水及渠道淤塞的通知。

十三. 授予技術輔助處處長陳良發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四. 簽署公函之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須寄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法院、檢察院及保安部隊之公函,亦不包括在本局職責範圍內須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部門的文書。

十五. 所有簽署須按以下格式進行:

  代局長  
................... 長代行
  姓名  

十六. 本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七. 對行使第一款(二)項至(八)項、第四款(八)項至(十一)項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十八. 對行使本批示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其他行為,得向授權人提起必要訴願。

十九.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由上述副局長、廳長、代廳長及處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十. 第五點所指的廳長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以及在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期間,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職務時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十一. 廢止第04/SOTDIR/2021號及第02/SOTDIR/2022號批示。

二十二.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黃昭文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五缺,現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於本局及公職開考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交 通 事 務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招聘編號:01/EC/DSAT/2022)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車輛駕駛考試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車輛駕駛考試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考核機動車輛和摩托車駕駛員的投考人:評核投考人的駕駛知識,以決定投考人是否具備資格駕駛有關類型的車輛;考核駕駛教練員,以審查投考人是否具備駕駛教學的知識及技能;巡查駕駛學習的教學場所,以確保在場所進行駕駛實習的人士均具備學習駕駛准照、進行駕駛教學的人士亦具備相應的駕駛教練員准照,教學場所具有有效的准照、教具及其他設備符合法定的要求。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持有有效澳門駕駛執照或特別駕駛許可證,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至二月二十八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交通事務局(中華廣場)服務專區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及豐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澳門駕駛執照或特別駕駛許可證副本;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c)和d)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第二階段:駕駛操作試,A1小類重型摩托車(自動變速箱)及C類重型貨車(手動變速箱);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知識考試的筆試和駕駛操作試分期進行。

9.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和駕駛操作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5 如知識考試(筆試和駕駛操作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 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a)筆試(佔知識考試的60%);

b)駕駛操作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甄選面試 = 20%;

履歷分析 = 3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3 第45/2010號行政命令——交通事務局的人員編制;

15.4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5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5.6 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第13/2008號行政法規第19/2013號行政法規第20/2013號行政法規第24/2016號行政法規第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

15.7 第222/98/M號訓令及其核准之《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

15.8 第1/2016號行政法規《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使用規章》;

15.9 第20/98/M號批示——關於進行輕型及重型摩托車實習測驗之標準;

15.10 安全駕駛方面的有關知識;

15.11 撰寫報告及公文。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黃華欣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 吳金楊

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善同

候補委員: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 馮坤智

一等高級技術員 徐豪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外港新填海區25地段公共辦公大樓建造工程——基礎及地庫」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建設發展辦公室。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建造公共辦公大樓基礎及地庫。

5. 施工地點:外港新填海區25地段。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除單價表中第B.3、B.4及B.5項以系列價金承攬外,本承攬工程以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總施工期為675(六百七十五)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1(一)個工程節點:工程節點1:完成樁基及擋土支護樁,最長施工期為450(四百五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2,000.00(貳仟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建設發展辦公室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8,000,000.00(捌佰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建設發展辦公室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承攬造價:50%
——施工期:30%
——施工經驗及質量:20%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城A區公共道路及排放網絡建造工程——西側道路」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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