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和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透過第MSC.411(97)號和第MSC.441(99)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規則》)修正案,該等修正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透過第MSC.411(97)號決議通過的上指修正案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透過第MSC.441(99)號決議通過的上指修正案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IGC規則》已透過第116/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
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