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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利比亞局勢的第1970(2011)號、第1973(2011)號、第2009(2011)號、第2016(2011)號、第2040(2012)號、第2095(2013)號、第2144(2014)號、第2146(2014)號、第2174(2014)號、第2214(2015)號、第2292(2016)號、第2362(2017)號、第2441(2018)號和第2509(202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關於利比亞的第1970(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利比亞制裁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更新了依照第1970(2011)號決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1970制裁名單);
本次公佈的1970制裁名單含蓋上述委員會至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更新,並取代透過第18/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版本;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利比亞的第1970(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擬定並維持的名單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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