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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0/2021號行政命令獨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郵電局局長劉惠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港澳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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