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民間信俗澳門研究會”,中文簡稱為“國俗會(澳門)”。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乃支持世界各地的中國民間信俗研究從業者,進行更具深度和廣度的分析、考辯工作,以之更好地承繼、推闡中華文化,賡續、弘揚華夏文明。
(一)本會以愛國愛澳、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而立基澳門,以開展中國暨中華文化圈民間信仰與習俗的全方位、高層級學術研究為根本任務。並在會員與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積極籌辦、面向世界範圍公開發行的,關注中國民間信俗的重要研究刊物《信俗學刊》,繼而執行相關的各類出版、傳播活動。
(二)同時,積極參與社會學術互助,與澳門內外的學術機構等進行相關主題的深切交流,並組織、主持高層級、多元化的項目、計劃,繼而促進民俗、民間專業化研究的穩健發展。並以維護和提升會員權益為目標,為本專業界別爭取更具權威性之地位,為中國及澳門文化事業的和諧、長遠進步作出重要的集體學術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永寶閣8樓F室(Avenida do Almirante Lacerda, Edf. Veng Pou Kok, 8.º Andar F, Macau)。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長和理事長共同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
一.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智慧灣區建設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s Construção e Desenvolvimento da Área da Baía Inteligente de Macau de China”,英文名稱為“Macao of China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mart Bay Area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為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期限。
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163-165號合和工業大廈13樓B座。
二. 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且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本會宗旨為:
一. 愛國愛澳,團結澳門各界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二. 以本澳資訊科技專業界別人士為核心,組織本澳不同行業的業界代表,協助各業界對智慧城市的建設發展提供意見及進行交流;
三. 與本澳相關政府部門進行交流及提供意見和建議;
四. 與大灣區城市的相關政府部門及資訊科技專業界別人士進行交流及舉辦相關活動;
五. 協助本澳資訊科技專業界別人士融入大灣區,與大灣區城市的資訊科技專業界別人士共同建設發展智慧灣區;
六. 本會成立後,必定按互不隸屬、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則與全國其他地區的相關組織進行活動。
一.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三. 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 會長的候選人由本會創會會長、永遠會長、現任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提名。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修改章程;
2.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3. 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4. 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由會員大會於候選提名名單中選舉產生,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 會長為本會會務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發送至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七. 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於下列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八. 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其成員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當中兩位分別兼任秘書長及財務主管,各職銜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 如理事會據位人出現空缺,可由會長再行任命。
四. 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 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 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長及會長共同訂定辦事細則決定之。
七. 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4. 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5. 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6. 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及會費金額;
7.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8.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9. 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八. 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代表本會簽署或會長授權理事長簽署。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其成員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如監事會之據位人出現空缺時,由會長再行任命。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
三.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四. 監事會有以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情況;
2. 定期審查帳目;
3. 查核本會之財產;
4. 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5.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一. 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
二. 本會各種會議,按法律及章程的規定進行決議。
三.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得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解任其職務。
一.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辦理入會手續,並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方得為本會會員。
二. 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三. 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
四. 創會會員是指本會之發起單位和個人。
五. 單位會員:凡於本澳擁有合法商業登記之企業、商號、機構等,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單位會員,每單位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單位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六. 個人會員:凡於本澳擁有合法商業登記之企業、商號、機構等的負責人(如董事、經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七. 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提名權,惟屬接納入會後超過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2. 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3. 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八. 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九. 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十. 經本會查明身故之個人會員,或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單位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十一.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十二. 會員有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作通知,由理事會備案之。
一.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 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
1. 會員之入會基金及會費;
2. 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
3. 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 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5. 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6. 其他合法收益。
三.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 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連同理事長或監事長共同簽署有效。
五. 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一.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 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草擬,並交會員大會通過。
三.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一.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得通過。
二.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得通過。
本會會徽為: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化州旅澳聯誼會”,會址設於澳門飛喇士街(筷子基南街)473號寶翠花園地下W舖。
第二條——本會由祖籍廣東省茂名市、化州市的旅居澳門的鄉親,以及認同和支持本會發展的海外及本澳社會各界人士組成。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家鄉、聯絡鄉賢、尊老愛幼、扶危濟困。帶領會員積極參與海外、澳門及家鄉的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本會作為旅居海外及澳門等地之化州鄉親與家鄉政府和人民溝通之橋樑;打造海外、澳門及家鄉經貿往來和文化交流平台,為多方經貿發展及文化交流作出獨特貢獻。
第四條——會員資格:任何旅居海外及澳門且祖籍是化州地區的鄉親,以及認同本會宗旨、支持本會會務發展建設者,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 會員有權使用本會在會址提供的康樂設施,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有權得到本會提供的服務及協助;
3.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4. 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2. 關心本會會務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對本會各項活動給予支持;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屬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須舉行會員大會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及討論本會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會長為本會會務之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4. 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本會章程,訂立及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以及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本會執行機關是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及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作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及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有權查核本會之財務賬項及向會員大會作監察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之組織機關之據位人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會會長卸任後得出任名譽會長或榮譽會長,可出席本會會議,享有發言權。
第十二條——本會得根據會務發展需要聘任榮譽贊助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由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長協商聘請。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會員之會費由理事會訂定;
2. 可接受會員、熱心人士及社會機構的無償贈與或捐贈。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0。
本會中文名稱為“華人生死學與生死教育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Life and Death Studies and Education Association”。
1. 推動華人地區、尤其是中國本土的生死問題學術研究與交流,促進華人生死學學術體系、學科體系之建構;
2. 培育生死教育一線教師,推動華人地區生死教育之普及,讓生死教育進入大眾教育體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湖A地段湖畔名門16樓D座。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地區和國家從事生死學研究與生死教育工作的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便可成為會員。
1. 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2. 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4. 在生死學及生死教育範圍內給予本會提供專業研究及意見。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2.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本會之發展;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良好社會形象;
4. 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1. 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做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2. 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3. 不論自動退會或被解除會籍之會員,無權要求退還任何款項。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或解任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4.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經由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得議決事宜。
6.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 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 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3. 為方便開展各項學術活動及教育推廣,經理事會決議可成立各專門委員會。
4. 本會可為在生死學研究與生死教育推廣領域作出卓越貢獻之人士,頒授榮譽會士頭銜,作為本會最高榮譽;本會還可聘請多名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學會顧問等職銜之人士,以助本會之發展。
1. 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及監察理事會工作情況。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個人捐助、基金會、社會機構、慈善組織、以及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有載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研學旅行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Viagens de Estud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Research and Study Trave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RST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圍繞澳門文化對外輸出,通過交流、諮詢、協調、培訓、公共服務平臺等多種形式,為行業和會員提供服務。加強行業的自治和自律,維護市場秩序,為會員爭取合法權益,帶領會員開拓國際視野和國際市場。同時,做好產業研究和行業統計工作,推動行業繁榮和健康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嘉樂庇總督大馬路茵景園第一座8樓I。在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音樂傳真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聯同本澳音樂愛好人士,包括樂手及歌手,通過定期的音樂活動及對外的交流活動。推廣音樂文化,特別是八十年代酒廊音樂的認識及欣賞能力,從而拓展年青一代對這音樂文化的愛好。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拉哥斯街19 號雄昌花園第三座5樓T。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的權利:
(a)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組織機構。
(二)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和組織機構的決議。
(c)按時繳交會費。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議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特別或重大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或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的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晧峰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晧峰”;英文名稱為“Macau Hou Fong Sport Club”,英文簡稱為”HFSC”。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宗旨為:
(一)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
(二)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石排灣業興三街業興大廈第四座五樓H,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會址。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之權利,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按時繳交會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且無合理解釋,作退會論處理。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4/2022。
第三條——本協會地址:澳門勞動節大馬路318號寰宇天下第5座13樓C座。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3/2022。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展智服務協會”,中文簡稱為“展智會”;
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Association for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 Services”,英文簡稱為“MAIDS”;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Serviços de Desenvolvimento Intelectu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SDIM”。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定名為:
中文:澳門真善青年協會;簡稱:真善青協;
葡文: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Verdade e da Bondade de Macau;
英文:Macau True Goodwill Youth Association;簡稱:MTGYA。
本會為澳門真善總會的屬會。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4樓S座。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do Maço n.º 1/2022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tot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1. 中文名稱:暨南大學醫學院(澳門)同學會;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Médicos de Macau da Faculdade de Medicina da Universidade Jinan。
本會會員為歷屆於暨南大學醫學院畢業、曾就讀或曾任職於暨南大學醫學院的教職員工之澳門校友的非牟利聯誼團體,其宗旨為:
1. 加強本澳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支持母校的發展;
2.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3. 促進本澳醫學技術相關研究及交流,提高醫學專業水平;
4. 促進澳門社會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5.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本會會址為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十一樓J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凡歷屆於暨南大學醫學院畢業、曾就讀或曾任職於暨南大學醫學院的教職員工之澳門校友,贊同本會宗旨,向本會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權利:
1. 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5. 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除經理事會允准外,不得作非同學會活動之用。
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 提供及更新同學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
3.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以及具有選舉各機關成員、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
3.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或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會員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日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並出任會議主持。如第一次召集之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進行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所作之決議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會長、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妨礙適用以下兩款之規定。
8. 修改章程、罷免當屆領導機構成員、撤銷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9.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10. 會員大會之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1. 會長又或由會長授權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的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理事組成,但總人數必需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部長一名,經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
4.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5.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透過決議設立不同職能部門,而各部門的負責人經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
6.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特別會議。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8. 理事會之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9. 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10.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製監察報告提交會員大會,並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監事組成,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由其成員互選產生。
4.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6.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暨南大學校董及本澳醫學界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職務或顧問職務。
1. 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2.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3.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以下為本會會徽: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Janeiro de 2022.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採用上述名稱之會計師事務所將由下列條文之條款所規範,該等條文構成本合夥之章程。
第一條——本合夥稱為“PricewaterhouseCoopers”,中文名稱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澳門財富中心14樓 G,J,K,A。
第三條——所營事業包括提供監察帳目、會計核數服務及其他鑑證服務,以及稅務技術及其他顧問服務。
第四條——其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合夥資本為十三萬澳門元(MOP$130,000.00),已被下列股東完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Ng Wai Ying吳慧瑩,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N0984,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九萬七仟五佰澳門元(MOP$97,500.00);和
——Li Ching Lap Bernard李政立,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N0981,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三萬二仟五佰澳門元(MOP$32,500.00)。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合夥可以增加其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合夥的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股份或其部分售予與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獨一段——若股東死亡,其出資只可轉給其餘股東或經其餘股東同意的指定人選。
第八條——現即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一段——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二段——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不需繳交擔保金的情況下擔任職務,任期為不確定,直至被大多數股東決議替換為止。
第三段——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大多數股東所訂定的報酬。
第九條——合夥具備嚴格編寫的常用帳目簿冊,其資產應存放於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或其他由過半數股東決定的銀行。
第十條——合夥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提交行政管理帳目。
第一段——每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製作及簽署合夥的所有資產及負債帳目,利潤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第二段——上一段所提及的文件應被寄予每一股東,並附隨股東大會會議召集書,而該會議最遲應在下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第三段——帳目應被大多數股東核准或拒絕通過。
第十一條——合夥的利潤及虧損應按股份比例由股東享有及承擔。
第一段——透過大多數股東的決議,可以在合夥的利潤中扣減必要的金額以便達成合夥的目的。
第二段——所有涉及合夥的損失及費用,包括因其成立而作出的開支,應在合夥的利潤當中抵償及支付,並且在此協議,當存有待抵償的損失、負擔及費用時,股東不會獲分配利潤。
第十二條——所有沒有被規範的情況,均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及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股東:Ng Wai Ying吳慧瑩
Li Ching Lap Bernard李政立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os Estatutos, pela presente se convocam o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no dia 23 de Fevereiro do corrente ano, pelas 12,3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Lagos, Edifício Telecentro, na ilha da Taipa, em Macau,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a aprovação das contas anuais da Sociedade 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1;
2)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3) Eleição para cargos vagos nos órgãos sociais e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à ordem de trabalhos encontram-se à disposição do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social, em qualquer dia útil durante as horas normais de expediente.
Macau, aos 20 de Janeiro de 2022.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ITIC Teleco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Poon Fuk Hei, administrador-delegado.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謹公佈對其管理之若干開放式退休基金管理規章作出修訂,經修訂之管理規章詳列如下: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安裕」退休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六千萬澳門元(MOP6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訂定的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為本管理規章之目的,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相關退休金計劃進行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金錢給付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瑞士銀行(UBS AG)香港分行及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其地址分別為香港中環金融街八號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52樓及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以下同時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任投資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需與MPFM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相關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自然人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該等供款人需與MPFM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亦可決定在任何其他額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包括所有應收利息)減去到期未付的債務。資產的價值除債務證券按金融管理局通告之條款以其購置成本入賬並按其贖回價值及贖回時間以直線法攤銷外,將按實際市場價格評估。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化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價格的變化中反映出來。
7.4 MPFM可在下列情況下宣布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買賣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而該等原因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訂定的認購費後,將按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為一百澳門元。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單位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訂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價值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被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其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向管理轉入方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單位價值的轉移將視乎適用的情況將在MPFM管理的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單位淨值,以從轉移的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的轉移費及任何基金單位價值與基金資產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正數者)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訂定,採取安全性、盈利性、分散投資以及流動性等對投資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
11.2 本基金將採取分散投資的策略,優先投資於債券及現金市場,目的是盡量減低波動並獲取基金價值的穩定增長。
11.3 向本基金供款的金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訂定的認購費後,在根據現行法例有權領取金錢給付之條件下享有本金保證。在此情況下,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基金價格將為當日所持基金單位的價格保證。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及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具有以下權利和責任: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基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及
f)MPFM將以合理的謹慎和努力履行其職責。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或遺漏概不向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人及受益人)承擔任何責任。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投資管理之委任合同。
12.3 MPFM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及任何其他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詳情,以履行相關之法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相關交易的行政開支,MPFM將收取不多於每次供款額的5%作為認購費。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任投資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作為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總淨值的2%的受寄人報酬。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作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MPFM最多可收取相關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而當中轉移費及贖回費各自均不應多於基金單位價值的5%。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MPFM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達到本基金的目的;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結束本基金之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結束本基金,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之基金單位的相應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訂,須於有關修訂生效不少於1個月前(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通知相關之參與法人、參與人及供款人,而有關修訂內容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
條款十八、定期公佈資料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均可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領先」退休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六千萬澳門元(MOP6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訂定的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為本管理規章之目的,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相關退休金計劃進行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金錢給付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瑞士銀行(UBS AG)香港分行及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其地址分別為香港中環金融街八號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52樓及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以下同時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任投資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需與MPFM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相關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自然人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該等供款人需與MPFM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亦可決定在任何其他額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包括所有應收利息)減去到期未付的債務。資產的價值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評估。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化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價格的變化中反映出來。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可能帶有資本虧損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證。
7.4 MPFM可在下列情況下宣布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買賣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而該等原因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訂定的認購費後,將按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為一百澳門元。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單位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訂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價值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被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其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向管理轉入方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單位價值的轉移將視乎適用的情況將在MPFM管理的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單位淨值,以從轉移的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訂定,採取安全性、盈利性、分散投資以及流動性等對投資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
11.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國際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75%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市場而剩餘的25%將投資在股票中,採取帶有風險的投資策略,目標為爭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及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具有以下權利和責任: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基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及
f)MPFM將以合理的謹慎和努力履行其職責。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或遺漏概不向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人及受益人)承擔任何責任。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投資管理之委任合同。
12.3 MPFM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及任何其他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詳情,以履行相關之法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相關交易的行政開支,MPFM將收取不多於每次供款額的5%作為認購費。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任投資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作為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總淨值的2%的受寄人報酬。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作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MPFM最多可收取相關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而當中轉移費及贖回費各自均不應多於基金單位價值的5%。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MPFM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達到本基金的目的;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結束本基金之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結束本基金,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之基金單位的相應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訂,須於有關修訂生效不少於1個月前(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通知相關之參與法人、參與人及供款人,而有關修訂內容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
條款十八、定期公佈資料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均可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安匯」退休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六千萬澳門元(MOP6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訂定的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為本管理規章之目的,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相關退休金計劃進行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金錢給付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瑞士銀行(UBS AG)香港分行及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其地址分別為香港中環金融街八號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52樓及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以下同時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任投資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需與MPFM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相關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自然人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該等供款人需與MPFM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亦可決定在任何其他額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包括所有應收利息)減去到期未付的債務。資產的價值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評估。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化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價格的變化中反映出來。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可能帶有資本虧損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證。
7.4 MPFM可在下列情況下宣布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買賣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而該等原因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訂定的認購費後,將按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為一百澳門元。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單位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訂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價值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被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其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向管理轉入方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單位價值的轉移將視乎適用的情況將在MPFM管理的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單位淨值,以從轉移的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訂定,採取安全性、盈利性、分散投資以及流動性等對投資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
11.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國際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股票及債券的比例平均分配,而股票約佔基金資產的50%,採取帶有風險的投資策略,目標為爭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及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具有以下權利和責任: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基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及
f)MPFM將以合理的謹慎和努力履行其職責。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或遺漏概不向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人及受益人)承擔任何責任。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投資管理之委任合同。
12.3 MPFM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及任何其他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詳情,以履行相關之法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相關交易的行政開支,MPFM將收取不多於每次供款額的5%作為認購費。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任投資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作為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總淨值的2%的受寄人報酬。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作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MPFM最多可收取相關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而當中轉移費及贖回費各自均不應多於基金單位價值的5%。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MPFM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達到本基金的目的;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結束本基金之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結束本基金,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之基金單位的相應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訂,須於有關修訂生效不少於1個月前(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通知相關之參與法人、參與人及供款人,而有關修訂內容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
條款十八、定期公佈資料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均可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昇悅」退休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六千萬澳門元(MOP6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訂定的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為本管理規章之目的,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相關退休金計劃進行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金錢給付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瑞士銀行(UBS AG)香港分行及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其地址分別為香港中環金融街八號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52樓及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以下同時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任投資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需與MPFM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相關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自然人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該等供款人需與MPFM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亦可決定在任何其他額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包括所有應收利息)減去到期未付的債務。資產的價值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評估。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化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價格的變化中反映出來。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可能帶有資本虧損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證。
7.4 MPFM可在下列情況下宣布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買賣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而該等原因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訂定的認購費後,將按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為一百澳門元。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單位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訂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價值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被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其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向管理轉入方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單位價值的轉移將視乎適用的情況將在MPFM管理的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單位淨值,以從轉移的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訂定,採取安全性、盈利性、分散投資以及流動性等對投資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
11.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國際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三分之二將投資在股票中,採取帶有風險的投資策略,目標為獲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及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具有以下權利和責任: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基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及
f)MPFM將以合理的謹慎和努力履行其職責。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或遺漏概不向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人及受益人)承擔任何責任。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投資管理之委任合同。
12.3 MPFM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及任何其他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詳情,以履行相關之法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相關交易的行政開支,MPFM將收取不多於每次供款額的5%作為認購費。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任投資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作為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總淨值的2%的受寄人報酬。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作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MPFM最多可收取相關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而當中轉移費及贖回費各自均不應多於基金單位價值的5%。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MPFM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達到本基金的目的;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結束本基金之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結束本基金,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之基金單位的相應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訂,須於有關修訂生效不少於1個月前(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通知相關之參與法人、參與人及供款人,而有關修訂內容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
條款十八、定期公佈資料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均可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昇龍」退休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六千萬澳門元(MOP6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訂定的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為本管理規章之目的,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相關退休金計劃進行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金錢給付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瑞士銀行(UBS AG)香港分行及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其地址分別為香港中環金融街八號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52樓及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以下同時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任投資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需與MPFM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相關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自然人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該等供款人需與MPFM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亦可決定在任何其他額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包括所有應收利息)減去到期未付的債務。資產的價值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評估。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化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價格的變化中反映出來。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可能帶有資本虧損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證。
7.4 MPFM可在下列情況下宣布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買賣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而該等原因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訂定的認購費後,將按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為一百澳門元。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單位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訂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價值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被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其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向管理轉入方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單位價值的轉移將視乎適用的情況將在MPFM管理的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單位淨值,以從轉移的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訂定,採取安全性、盈利性、分散投資以及流動性等對投資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
11.2 本基金將採取分散投資的策略,優先投放於在中國有重大投資的公司。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70%將投資在股票市場,採取帶有風險的投資策略,目標為爭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及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具有以下權利和責任: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基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及
f)MPFM將以合理的謹慎和努力履行其職責。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或遺漏概不向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人及受益人)承擔任何責任。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投資管理之委任合同。
12.3 MPFM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及任何其他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詳情,以履行相關之法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相關交易的行政開支,MPFM將收取不多於每次供款額的5%作為認購費。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任投資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作為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總淨值的2%的受寄人報酬。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作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MPFM最多可收取相關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而當中轉移費及贖回費各自均不應多於基金單位價值的5%。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MPFM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達到本基金的目的;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結束本基金之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結束本基金,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之基金單位的相應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訂,須於有關修訂生效不少於1個月前(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通知相關之參與法人、參與人及供款人,而有關修訂內容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
條款十八、定期公佈資料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均可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MPFM穩定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六千萬澳門元(MOP6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訂定的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為本管理規章之目的,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相關退休金計劃進行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金錢給付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其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任投資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需與MPFM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相關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自然人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該等供款人需與MPFM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亦可決定在任何其他額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包括所有應收利息)減去到期未付的債務。資產的價值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評估。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化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價格的變化中反映出來。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可能帶有資本虧損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證。
7.4 MPFM可在下列情況下宣布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買賣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而該等原因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訂定的認購費後,將按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為一百澳門元。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單位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訂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價值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被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其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向管理轉入方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單位價值的轉移將視乎適用的情況將在MPFM管理的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單位淨值,以從轉移的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訂定,採取安全性、盈利性、分散投資以及流動性等對投資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
11.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國際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60-80%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市場而其餘的20-40%將投資在股票中,採取帶有風險的投資策略,目標為爭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及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具有以下權利和責任: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基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及
f)MPFM將以合理的謹慎和努力履行其職責。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或遺漏概不向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人及受益人)承擔任何責任。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投資管理之委任合同。
12.3 MPFM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及任何其他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詳情,以履行相關之法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相關交易的行政開支,MPFM將收取不多於每次供款額的5%作為認購費。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任投資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作為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總淨值的2%的受寄人報酬。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作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MPFM最多可收取相關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而當中轉移費及贖回費各自均不應多於基金單位價值的5%。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MPFM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達到本基金的目的;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結束本基金之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結束本基金,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之基金單位的相應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訂,須於有關修訂生效不少於1個月前(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通知相關之參與法人、參與人及供款人,而有關修訂內容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
條款十八、定期公佈資料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均可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MPFM均衡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六千萬澳門元(MOP6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訂定的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為本管理規章之目的,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相關退休金計劃進行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金錢給付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其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任投資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需與MPFM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相關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自然人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該等供款人需與MPFM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亦可決定在任何其他額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包括所有應收利息)減去到期未付的債務。資產的價值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評估。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化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價格的變化中反映出來。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可能帶有資本虧損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證。
7.4 MPFM可在下列情況下宣布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買賣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而該等原因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訂定的認購費後,將按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為一百澳門元。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單位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訂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價值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被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其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向管理轉入方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單位價值的轉移將視乎適用的情況將在MPFM管理的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單位淨值,以從轉移的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訂定,採取安全性、盈利性、分散投資以及流動性等對投資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
11.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國際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股票及債券的比例平衡分配,基金資產約40-60%將投資在股票中,而其餘的40-60%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市場,採取帶有風險的投資策略,目標為爭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及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具有以下權利和責任: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基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及
f)MPFM將以合理的謹慎和努力履行其職責。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或遺漏概不向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人及受益人)承擔任何責任。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投資管理之委任合同。
12.3 MPFM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及任何其他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詳情,以履行相關之法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相關交易的行政開支,MPFM將收取不多於每次供款額的5%作為認購費。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任投資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作為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總淨值的2%的受寄人報酬。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作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MPFM最多可收取相關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而當中轉移費及贖回費各自均不應多於基金單位價值的5%。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MPFM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達到本基金的目的;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結束本基金之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結束本基金,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之基金單位的相應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訂,須於有關修訂生效不少於1個月前(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通知相關之參與法人、參與人及供款人,而有關修訂內容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
條款十八、定期公佈資料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均可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MPFM增長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六千萬澳門元(MOP6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訂定的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為本管理規章之目的,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相關退休金計劃進行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金錢給付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其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任投資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需與MPFM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相關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自然人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該等供款人需與MPFM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亦可決定在任何其他額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包括所有應收利息)減去到期未付的債務。資產的價值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評估。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化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價格的變化中反映出來。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可能帶有資本虧損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證。
7.4 MPFM可在下列情況下宣布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買賣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而該等原因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訂定的認購費後,將按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為一百澳門元。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單位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訂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價值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被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其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向管理轉入方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單位價值的轉移將視乎適用的情況將在MPFM管理的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單位淨值,以從轉移的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訂定,採取安全性、盈利性、分散投資以及流動性等對投資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
11.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國際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60-70%將投資在股票中,而其餘的30-40%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市場,採取帶有風險的投資策略,目標為爭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及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具有以下權利和責任: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基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及
f)MPFM將以合理的謹慎和努力履行其職責。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或遺漏概不向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人及受益人)承擔任何責任。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投資管理之委任合同。
12.3 MPFM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及任何其他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詳情,以履行相關之法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相關交易的行政開支,MPFM將收取不多於每次供款額的5%作為認購費。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任投資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作為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總淨值的2%的受寄人報酬。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作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MPFM最多可收取相關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而當中轉移費及贖回費各自均不應多於基金單位價值的5%。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MPFM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達到本基金的目的;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結束本基金之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結束本基金,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之基金單位的相應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訂,須於有關修訂生效不少於1個月前(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通知相關之參與法人、參與人及供款人,而有關修訂內容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
條款十八、定期公佈資料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均可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MPFM騰龍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六千萬澳門元(MOP6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訂定的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為本管理規章之目的,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相關退休金計劃進行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金錢給付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其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任投資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需與MPFM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相關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自然人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該等供款人需與MPFM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內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亦可決定在任何其他額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包括所有應收利息)減去到期未付的債務。資產的價值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評估。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化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價格的變化中反映出來。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可能帶有資本虧損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證。
7.4 MPFM可在下列情況下宣布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買賣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而該等原因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訂定的認購費後,將按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為一百澳門元。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單位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訂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價值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被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其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向管理轉入方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單位價值的轉移將視乎適用的情況將在MPFM管理的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單位淨值,以從轉移的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訂定,採取安全性、盈利性、分散投資以及流動性等對投資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
11.2 本基金將採取分散投資的策略,優先投放於在中國有重大投資的公司。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60-70%將投資在股票市場,而其餘的30-40%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市場,採取帶有風險的投資策略,目標為爭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及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具有以下權利和責任: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基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及
f)MPFM將以合理的謹慎和努力履行其職責。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或遺漏概不向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人及受益人)承擔任何責任。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投資管理之委任合同。
12.3 MPFM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及任何其他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詳情,以履行相關之法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相關交易的行政開支,MPFM將收取不多於每次供款額的5%作為認購費。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任投資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作為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總淨值的2%的受寄人報酬。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作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MPFM最多可收取相關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而當中轉移費及贖回費各自均不應多於基金單位價值的5%。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MPFM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達到本基金的目的;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結束本基金之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結束本基金,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之基金單位的相應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訂,須於有關修訂生效不少於1個月前(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通知相關之參與法人、參與人及供款人,而有關修訂內容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
條款十八、定期公佈資料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均可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上列修訂自本公佈日起計一個月後生效。
A Directora-Geral Adjunta, Chan Fong Mei |
O Director-Geral, Constantino Alves Mousinho |
行長 杜淼淼 |
副行長 劉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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