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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三)項、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結合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郭曉明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五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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