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球晉文娛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2/2022。

球晉文娛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球晉文娛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 Esportes e Re­crea­­ção Cultural Qiu Jin”;

英文名稱為“Qiu Jin Cultural Recre­a­tion and Sports Club”;

英文簡稱為“Qiu Jin”。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門球體育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氹仔馬德拉街25號湖畔大厦第四座38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門球體育運動者均得為本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

3.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玩動;

4. 享受本會會員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

2. 執行決議;

3. 發展會務;

4. 繳交會費(65歲以上會員豁免會費)。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的召集需最少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理事會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 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2. 聽取監事會意見;

3. 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4. 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

5. 修改會章。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員大會會長和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内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務。正副會長可隨同出席本會各類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組成。理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草擬章程修正提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3. 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4.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5.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組成。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對會務工作有監督審核的責任。

第十六條——本會支持在各地舉辦門球體育運動,以及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及會員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需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會員通過才能修章。

第十九條——本會解散,需四分之三全體會員贊同才能通過決議。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決議修訂文本。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影視發展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1/2022。

澳門中華影視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影視發展促進會”,簡稱為“中華影視發促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Film and Television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組織。宗旨為:

以愛國愛澳者為主體,全面擁護“一國兩制”及澳門基本法,秉持開放多元,融合共贏之理念,立足澳門,連接兩岸四地,致力打造影視文化產業的跨境服務平臺和智庫平臺,促進交流合作和資源整合,推導及培育影視領域之創作、創業和創新;積極探索拓展,不斷深化行業生態及內涵,匯聚力量推動中國影視業的繁榮和發展;抱持影視人之初心和使命,弘揚中華主流文化,凝塑軟實力,講好中國故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保利達花園第三座8樓W,經會員大會決議可設立分支機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會員大會議決核准。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影視工作及有志於發展影視文化產業的專業者或實體,願促進或關心影視文化產業的企業家、學者、專家及國際友人,贊同並遵守本會章程,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備案,均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或單位會員。

第五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對會務可提出建議及批評。

(三)會員享有本會相關的合法權益和福利。

(四)會員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會員大會發出聲明,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或作出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五)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的義務。

(六)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的義務。

(七)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與利益的義務。

(八)會員需依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各領導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至二名;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常務副會長或一名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四)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議的決議案必須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負責貫徹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議定工作計劃。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可按會務發展需要,成立理事會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需向會長報備。

(四)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五)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會務工作執行機關,由秘書長統籌負責,駐會副秘書長協助執行。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或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九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聘任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可聘請澳門及國內外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創會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第十二條

修訂

本章程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

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藝術家聯盟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

粵港澳大灣區藝術家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藝術家聯盟”。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在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政府政策及遵守社會道德、愛國愛澳愛灣區、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前提下,傳承、研究和弘揚中華文化傳統,傳播民族文化,促進繪畫藝術的創作與發展。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範圍內各城市的藝術家的交流;團結更為廣泛的粵港澳大灣區藝術家進行藝術創作和學術研究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19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包括澳門居民和非澳門居民。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主席負責領導本會會務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倘若主席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規劃本會的各項活動、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的資產,任何機關及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三)本會章程未有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客教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

澳門創客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客教育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致力於澳門推廣STEAM教育【STEAM是指科學(Science)、技術(Technology)、工程(Engineering)、藝術(Art)及數學(Mathematics)】,並提供科技教育、創客教育,積極培養澳門跨學科領域的人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南灣半島11樓E,為實現宗旨,本會可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和有意投身或發展創客STEAM教育的人士、及贊成本會宗旨並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新STEAM教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

澳門創新STEAM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新STEAM教育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加強澳門創新STEAM知識普及和教育的發展,即推動結合科學、技術、工程、藝術,以及數學的STEAM跨學科教學方法及相關學術交流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南灣半島11樓E,為實現宗旨,本會可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和有意投身或發展創新STEAM教育的人士、及贊成本會宗旨並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設施管理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1/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6號,該學會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國際設施管理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 本會名稱為“澳門國際設施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Gestão de Instalações de Macau”,縮寫:AIGIM;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Faci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MIFMA。

二、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9樓”。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非牟利社團,宗旨是團結在澳門從事國際設施管理相關範疇工作之人士;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國際設施管理領域相關管理專業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獲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執行本會各機構的決議,完成獲本會各機構所委託的工作;

(二)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五)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本會章程,觸犯刑事案,經營違法業務,又或未經理監事會同意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而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者,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其成員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四、 由至少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聯名提出要求時,亦可召開會員大會。

五、 會員大會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時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之時間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條的規定,授予榮譽及名譽榮銜;

(五)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成員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第十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意見書;

(二)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三)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費,議決會員的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四)在認為有需要時,下設其他職位或組織臨時委員會,其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五)行使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監事若干人,其成員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第十二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行使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顧問團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可聯名建議敦聘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名譽顧問或顧問,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經費及章程修改

一、 本會為一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交的會費及本會舉辦活動的收益,以及經理事會決議接受的社會各公私實體給予的捐贈、資助及贊助等。

二、 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建議,並報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

簽名方式

任何具法律效力的行為、文件和涉及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財務的文件,一概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但不妨礙理事會議決指定其他有效簽名方式。

第十六條

會章及會徽

一、 本會的會徽:

二、 本會的會名、會章及會徽皆於澳門註冊,並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本會的會名、會章及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美洲華僑華人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e Étnicos da Améric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10 de Janeiro de 2022,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2022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澳門美洲華僑華人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美洲華僑華人交流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e Étnicos da Améric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mericas Overseas and Ethnic Chinese Interflow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及341號獲多利中心15樓S,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中國內地及澳門本土與美洲華僑華人的文化交流合作,促進中外文化傳播、交流與傳承,達至中華文化的共用與共融。團結本澳廣大美洲籍歸僑及鄉親,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精神,促進國內外各僑界的聯繫,為家鄉的經濟發展,為偉大的中華民族繁榮富強作出努力。

第四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設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

凡澳門註冊社團,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年滿十八歲,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居民,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三)參加本會所辦之文娛、康樂、體育、福利等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三)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會員有退會權。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發還。

(二)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職權的領導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壹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唯會長連選可連任一屆。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可出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

(i)批准、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ii)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iii)訂下每年工作方針,並通過由理事會提交之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iv)審查及核准由理事會所提交的年度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本會首任會長為創會會長。

(七)由會員大會建議及通過,在必要時可補選或增補理、監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八)會長卸任後,得聘任為永遠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卸任後,得聘任為榮譽會長。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下設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其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唯理事長連選可連任一屆。

(四)理事長對內領導本會日常會務工作及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理事會的職權:

(i)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ii)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iii)執行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iv)召開特別大會。

(v)必須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受薪的工作人員。

(六)本會理事長卸任後,得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

(七)理事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以輔助本會會務。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二)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唯監事長連選可連任一屆。

(三)監事會的職權:

(i)監督會務發展。

(ii)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結算。

(iii)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四)本會監事長卸任後,得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主席團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壹次。在必須的情況下,理事會在不少於一半成員同意;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公眾假期不計在內)。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會議若出席之法定人數不足,得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及亦視為有效。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贊同票,方得通過。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召開

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壹次;全體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壹次,均由理事長召開。必要時,理事長得召開臨時會議。各種會議決議均須獲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贊同票,方得通過。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召開

監事會議每年召開壹次;如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修改會章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

有關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繳交之會費、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本會認為有必要時亦可進行募捐。

第十六條

修改會章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或不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及修訂,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接受宗旨與遵守章程

會員繳納會費,即視為願遵守本會章程並受其約束,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

第十八條

解散

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Janeiro de 2022.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歐洲青年文化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dos Juventudes Europeu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歐洲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歐洲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澳歐青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Juventude Europei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JEM”;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Youth”;英文簡稱為“MAEY”。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徽

本會之會徽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上之蓮花圖案、歐洲聯盟旗幟(歐洲旗)環成一圓之十二顆五角金星及本會之中文及外語名稱所組成;經會員大會決議,可作出修改。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買賣街12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可作出修改。

第四條

性質及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之青年社團法人。

2. 本會之宗旨為:團結及為在歐洲進修、交流、進行學術研究及留學之青年學生及學者提供切身協助;致力於提升有關人士各方面之能力及質素;善用歐洲作為本澳青年之學習交流平台,鼓勵青年學生關心社會時事;推廣及提升澳門之形象,加深各方對澳門之認識,促進澳門與歐洲乃至國際間之各方面交流;支持並配合國家與澳門之規劃及發展;加強本澳青年、學生與澳門、國家、歐洲乃至國際之學術研討及交流;促進本澳青年學生與各地之青年/學生群體之交流、認識及合作;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五條

入會資格

1. 凡曾在/正在歐洲高等院校交流、進修、就讀、進行研究之澳門居民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及擁護本會宗旨,均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批後成為會員。

2. 凡對澳門及歐洲青年事務感興趣,有意參與其中、藉此加深對澳門及歐洲之認識並為廣大在歐青年或學生群體服務,促進兩地交流之各國學生、青年及學者,並認同及擁護本會宗旨,自願承擔有關權利及義務,均可由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批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退會權;有權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享有經內部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訂定之一切福利及權利。

2. 會員須遵守並切實執行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及會員大會與理事會制訂之指引及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付相關費用。

3. 會員應積極推動本會會務發展、促進會員間之交流及宣揚並維護本會之聲譽。如有違反章程或其他規範性文件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決議,可被撤銷會籍。

4. 會員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以行使退會權以終止會籍,惟已繳納之費用概不發還。

第七條

領導機關及主要組織架構

本會之領導機關及主要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之職能:審議、解釋、修改和通過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議決不屬理事會及監事會權限之事宜;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會務報告、各項議案計劃及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得設立及任命名譽及顧問職位。

3.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惟其成員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領導機關之管理職務。主席團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並在其訂明之必要時參與理事會工作。

4. 每年應召開至少一次會員大會會議,會議經理事會召集,由主席團主持。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聯署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會議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相關議程。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本會之日常事務、拓展會務、訂定年度工作方針及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制訂其職權範圍內之內部指引、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依據監事會呈送之意見書進行會務工作之檢討、於涉外關係中與訴訟中代表本會及行使本章程賦予之權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惟理事會成員最少三名或以上及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成員之具體職能經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及稽核理事會之行政、會務工作及帳目;就理事會之工作、財政收支發表意見及就其監察工作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惟監事會成員最少三名或以上及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成員之具體職能經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交之年度會費;來自本會活動之收費;任何個體、機構或實體之資助及捐獻。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及法人之解散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並得徵詢理事會之意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企業文化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弘揚“卓越服務、穩健創造、開放包容、協同共贏”的核心價值觀,以此提高員工的責任心、專業性和執行力,增強銀行的凝聚力、競爭力和向心力;

第一章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推動企業文化建設方面的研究,努力構建包括敏捷文化、人本文化和合規文化在內的優秀企業文化體系,提高銀行的管理效率;

第三章第十二條第(一)款:組成: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

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酒店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協會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1/2022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協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酒店協會

章程修改

「澳門酒店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Hoté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Hote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部內容如下:

澳門酒店協會

Associação de Hotéi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規章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會址和規章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酒店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Hoté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Hote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得勝馬路2-4號皇都酒店。本會受本章程所規範。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其宗旨如下:

1. 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推動澳門旅遊業發展,服務社會,促進澳門繁榮穩定;

2. 維護和保障澳門酒店業的合法權益;

3. 加強酒店業之間的交流合作,保持酒店業團結及促進和諧關係;

4. 推廣、支持有關促進酒店和旅遊業發展之措施;

5. 積極配合澳門特區政府,在本地和世界各地全面推動旅遊業務;

6. 與澳門高等院校合作,鼓勵和協助培養青年人投身於酒店和旅遊業,提升整體服務質量,推動行業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

1. 正式會員(Full Member);

凡持有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酒店場所之自然人或法人,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2. 準會員(Associate Member);

其他旅遊貿易實體,如旅行社或與旅遊業相關之工商企業、機構都可申請成為準會員,但準會員的數目不得超過全體會員總數百分之二十。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準會員。

三、所有正式會員和準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年費及其他規定的費用。

四、經會長及理事會批准,本會可邀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等職務。

第四條

會員代表

一、會員須向理事會以書面指派一名代表參與會務,並代表該會員履行領導架構成員之職務,在會員代表離任該會員時,該會員須指定另一名符合條件的自然人作為代表。

二、會員代表應當由會員的總經理或同等級別之行政管理人員擔任。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正式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有權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領導架構的職務;

2. 在會員大會會議中,對各項有利於會務的事項進行討論,投票和提出建議;

3.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並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一切福利;

4. 推薦正式會員及準會員入會;

二、準會員僅享有上款第3、4項所指之權利,並可在會員大會會議中,對各項有利於會務的事項進行討論和提出建議。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

2. 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準時繳交會費、年費;

4. 維護本會的會譽;

5. 遵守酒店業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指引,提高酒店業的聲譽。

第七條

處分

一、本會會員觸犯下列情況之一者,理、監事會有權根據情況予以譴責,必要時可由理事會終止其會籍:

1. 違反本章程之規定;

2. 拒絕或拖延繳納會費、年費;

3. 作出影響本會會譽的言行;

二、會員如對譴責或終止會籍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限期之內向理、監事會作出書面申訴。

第八條

中止及終止會員資格

一、當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經營的酒店業務暫停或被強制暫停時、清算或被宣告破產,其會員資格即自動中止或終止。

二、任何正式會員或準會員欲退出本會,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否則仍須繼續繳付年費和其他費用直至遞交退會通知為止。

三、被中止或終止會員資格時,將立即喪失所有會員權利和對本會的索求權,其已繳納的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本會的領導架構

第一節

總則

第九條

一般規定

一、本會實行會長制,下設理、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所有擁有投票權的會員組成。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以會長及其所領導之理、監事會作為執行決策機構。

三、當出任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之會員代表離任或不能視事時,其職務分別由副會長、副理事長或副監事長代任;當有資格代任相關職務的人員多於一名,則由理事會議決選出,直至原有任期屆滿為止。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五、領導架構的管理責任在由其管理的帳目得到會員大會核准後才算結束。

六、如領導架構成員不盡責和不忠誠地履行職責,會員大會經聽取監事會意見後,除依據本章程對該成員作出處分外,將免除有關領導架構成員的職務。

七、為協助領導架構成員工作,本會可聘請受薪工作人員。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組成

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以領導會員大會工作,所有成員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

權限

一、會員大會之權限:

1. 選出領導架構成員;

2. 審議和表決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3. 核准和修改本會章程及擁有最終解釋權;

4. 裁定會員提出的上訴;

5. 討論及表決其他任何關乎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會長之權限:

1. 會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2. 代表本會簽署對外、對內相關文件;

3. 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有關活動;

4. 如有任何爭議情況,會長有最終決定權;

5. 領導理事會執行議決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二、如果會長認為有需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和本會有關的事項,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總數三分之一數目的正式會員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並提出召開理由,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如果出席正式會員數目達到會員總數的一半,會員大會按正常程序舉行。如果在第一次會議的指定開會時間過後的三十分鐘時間內,出席會員數目仍未達到本條款指定的數目,則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進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的會員數目,會員大會可合法舉行。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正式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通過。

六、會員出席大會會議之情況應在出席簿冊內載明,簿冊內應附有出席名單,載明出席會議之會員及其代表之姓名。

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

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所有成員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

權限

一、理事會的權限:

1. 在會長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2. 編製向會員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並對有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之提問提供詳盡解釋;

3. 處理新會員入會事宜和與此有關的其他一切事宜;

4. 遵守和執行本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

5. 處理在本章程內未有列明的任何一切緊急事項。

二、理事長之權限:

1. 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2. 製訂理事會的工作和服務方針,設定配合會務發展指引;

3. 主持會議及維持會議工作程序;

4. 代表理事會處理在其權限範圍內的一切事項。

第十五條

會議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四次平常會議,但如會長或理事長認為會務有需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

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和監事,所有成員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七條

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

1. 定期審查賬目,有權要求理事會提供方便查核任何帳目或相關文件;

2. 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或其他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制定意見書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

3. 監督遵守和要求遵守本章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

會議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至少四次平常會議,如有需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

本會的收入:

1. 正式會員和準會員的會費、年費;

2. 捐贈及其他臨時收入。

第二十條

經費的用途

經費作為本會之儲備,按章程之規定使用,主要用於實現本會的宗旨的各項專項用途。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一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3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2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號文件之“中國——澳門汽車總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3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中國——澳門汽車總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1/2022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更改章程

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舉行之中國——澳門汽車總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改章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章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款如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當主席因事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提名一位對社會有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決議後執行其職務直至該屆任期屆滿。

第二十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以及十名理事委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如有理事會成員未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直至該屆任期屆滿。

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

私人公證員 張貴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Janeiro de 2022. — O Notário, Cheong Kuai Hong.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副行長

黃強

會計主管

庄哲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總經理

李明霞

會計部主管

湯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