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第五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Dorte Kristoffersen的請求,終止其擔任素質評鑑專家組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Ian Malcolm Kimber為素質評鑑專家組成員,任期為兩年。

三、上款所指的成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八十點的報酬。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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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