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吳燕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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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批示:

黃綺綺及楊惠芳——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另有關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茲聲明,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徵用之法務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Vitória Lam,應其請求於徵用期屆滿時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並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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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黃福森——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批示,按照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終止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莊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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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譚偉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梁永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陳穎雄擔任民航局局長的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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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1/2002號法律第一條,第13/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六)項,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華釗關務總長(編號01961)出任海關口岸監察廳廳長,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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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關務總長編號01961——葉華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口岸監察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
——葉華釗關務總長(編號01961)憑藉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口岸監察廳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四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1996年2月16日,進入原水警稽查隊工作;
——2001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21日,擔任物資管理處代處長;
——2010年10月22日至2014年9月9日,擔任物資管理處處長;
——2014年9月10日至2019年1月17日,擔任沿岸巡邏處處長;
——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6月23日,擔任海上監察廳代廳長;
——2020年6月24日至2021年1月6日,擔任海上監察廳廳長;
——2021年1月7日起至今,擔任知識產權廳廳長。

嘉獎:

——1998年及2000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嘉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位、第九位、第十一位、第十五位、第十六位、第十七位及第十九位之合格投考人麥楚浠、黃詠琛、林振偉、周文意、朱曉欣、吳家雯及郭煒麟,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文職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位之合格投考人何芷珊,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文職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位之合格投考人張一華,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文職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職務,不設試用期,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十位之合格投考人董琪琪,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文職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職務,不設試用期,薪俸點為2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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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關務總監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吳偉業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袁鳳萍及譚潔萍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160,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及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董琪琪,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應關係人之要求,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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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子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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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潔穎及黃鴻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以附註形式修改郭建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 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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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周偉迎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陳達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041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民政總署退休一等文員劉忠誠之遺孀符瑞貞及女兒劉芊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046,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局重型車輛司機潘子龍,供款人編號602721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市政機構監督陳官文,供款人編號60560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消防局消防員梁德輝,供款人編號60879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消防局消防員趙國雄,供款人編號621298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林梓琪,供款人編號627219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鳳霞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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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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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財政局——代局長 鍾聖心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桂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麥潔欣,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八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的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許曉嵐,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秀敏及譚靈燕——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張勁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游文傑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以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明波,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俊宇


旅 遊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八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80600100

旅遊基金——部門預算

 

8-08-0

31-02-01-01-00

出席費

 

$21,200.00

 

8-08-0

31-02-02-03-01

啟程津貼

$21,200.00

 

 

8-08-0

32-01-05-00-00

食品及飲品

$410,000.00

 

 

8-08-0

32-02-04-00-00

衛生及清潔

$69,000.00 

 
 

8-08-0

32-02-05-00-00

管理費及保安

 

$742,300.00

 

8-08-0

32-02-06-00-00

通訊、郵政及速遞

$49,700.00

 

 

8-08-0

32-02-20-99-00

其他——保險

$2,000.00 

 
 

8-08-0

32-02-99-00-00

其他——勞務的取得

$211,600.00

 

總額

$763,500.00

$763,500.00

核准依據:

16/12/2021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葉嘉儀、柯超航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第147/2021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三)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五)項、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晉升以下人員為基礎人員級別之一等警員職位。

以下人員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與其職位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位

編號

姓名

警員

173031

唐志勇

警員

165031

陳富強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偉鴻副警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技術工人劉傑輝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確定委任歐偉豪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確定委任張了了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張可明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傅紹倫及李明輝,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謝佩佩及潘翠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文浩及鄭元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曾蔚及連靜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技術輔導員吳潔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高永健及盧旭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賴雅薇、關婉琴、吳曉眉、黃惠琴、梁家琪、關皓怡、何婉珊、黃雅琳、李玉苹、黃凱琪、武藝、伍潔瑜及林俊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家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莊寶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瑞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景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志誠、潘雅潔及黃恩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余麗莎及梁紫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家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區玉琴、陳秋蓮、陳冠云、甘穎欣、鄺美玲、黎卓然、黎鑽添、林演添、林佳勤、林潔瑩、李家萍、梁艷明、梁秀蘭、麥耀昇、岑敏芳、蘇健敏、戴東岳及黃志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煒倫、倪揚媚及劉羨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關淑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毛沛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顯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翠雯、吳焯邦、謝靜雯、馮志偉、梁春梅及潘詠湘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趣葉及王英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區佐偉及梁健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賀國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譚嘉榮,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譚美娥,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美琪,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續任一年。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方穎青、梁偉傑——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761、M-2762。

———

毛櫻燕——恢復第W-044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趙清雲——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93。

———

彭彥琴——恢復第E-295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陳雪玲、李煒雯、林梓浩、傅尚俊——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544、E-3545、E-3546、E-3547。

———

何曉琳、周真瑱——分別恢復第D-0272、D-0290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胡海棠、梁曉星——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327、D-0328。

———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康美醫療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254號執業牌照之許可。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十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勞安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鄭世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露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高文芝及徐嘉欣,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甘晉維,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余展珊,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劉志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鄧玉華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議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十的合格投考人伍健君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九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關安娜、徐俊傑及盤嘉敏,轉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李燕卿,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

楊婷婷及潘婉媚,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許李豪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張鳳鳴、程嘉瑤及吳海玲獲確定委任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環 境 保 護 局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燕愉,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俊華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麥豪傑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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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袁衛枬——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李華超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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