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藍風頌韻古箏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39/2021。

藍風頌韻古箏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及會址

第一條——定名:

(中)“藍風頌韻古箏協會"。

(葡)“Associação de Guzheng Lam Fong Chong Wan"。

二、會址:澳門西望洋巷193號西望洋花園13座6樓A。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1. 團結喜愛中國傳統藝術,宏揚中華文化傳統音樂,培養音樂藝術人材;

2. 通過參與或舉辦各類型之中國民族樂器表演活動,提高會員表演藝術水平;

3. 推廣及研究中國民族樂器,提高市民音樂藝術水平;

4. 秉承愛國愛澳精神,積極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社群。

第三章

性質

第三條——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1. 經理事會推薦,本會邀請社會傑出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拓展本會會務工作。

2. 普通會員:對音樂藝術有一定認識或對中國民族音樂有興趣者。

第五條——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2. 參加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投票;

3. 參與本會活動。

第六條——義務:

1. 查詢本會會務活動;

2. 繳交會費。

第七條——關於會籍:

會員之言行若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開除會籍。

第五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本會發展方針、路向。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由會員大會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正常情況下,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及秘書一人為主席團成員,由會長主持大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普通會議,超過五分之一會員的建議或正當目的的前提下,也得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召集方式: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大會之權限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組織活動和處理日常會務。為推動會務發展,理事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審查財務帳目。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會員會費、資助津貼、活動收益與盈餘、機構或各名譽會長、會長、顧問及對本會熱心人士捐助之合法捐贈。

第七章

解釋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教學創新及研究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40/2021。

澳門教學創新及研究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教學創新及研究協進會」,中文簡稱為「教創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gressão Pedagógica Criativa e Investigaçã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PCIM”;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Pedagogical Creativity and Research”。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宗旨為:

1. 以人為本、以生為本;

2. 凝聚前線教育工作者,共同提升教學質素;

3. 支持教師探索多樣有效之教學途徑,落實改善實務教學活動,達致專業成長、分享及自助助人;

4. 透過持續支援教學創新改良,提升學生課內課外學習經驗,促進其身心均衡發展,培養終身學習能力,最終達致全人發展之效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協華工業大廈5樓507室。如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認同及願意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會長或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3)享有本會福利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2. 義務

(1)依法遵守本章程及決議事項;

(2)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

3. 理事會議最少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檢舉違章之理、監事及會員;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

3. 監事會議最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或機構之合法資助及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融合教育兒童關注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44/2021。

澳門融合教育兒童關注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融合教育兒童關注協會”中文簡稱為”融合教育兒童關注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本會致力在融合教育推動下,以「有愛無礙」的理念執行諮詢、教學、輔導及擬定教學學習計劃;

(二)全力推動特殊教育需求及融合教育的教學資源,讓有特殊教育需求兒童接受到適性的教學及輔導處遇;

(三)本會以整合及連結相關的社會資源,提供資訊或透過社區活動。讓各界領域達到共融實踐理念。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立於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4樓O。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玉樹臨風音樂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42/2021。

玉樹臨風音樂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玉樹臨風音樂會”,中文簡稱“玉樹臨風”。

第二條——會址:澳門海邊新街253號順發大廈2樓B。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目的為廣結喜歡曲藝、音樂、歌唱、跳國際拉丁舞人士。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舞蹈表演來豐富廣大市民的文娛生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本會組織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通過所有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九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跳拉丁舞有興趣人士可參加、條件為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五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及政府資助。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若未盡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阿爾法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45/2021。

阿爾法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中名名稱為“阿爾法體育會”(簡稱“阿爾法”),英文名稱為“Alpha Sport Club”(簡稱“ALPHA”)。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北街東方海岸第二座地下、一樓及二樓J鋪。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

(一)推廣澳門健身運動的發展,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健身運動愛好者的交流;

(二)倡導會員鍛鍊身體、健康飲食的生活,從而培養良好的運動習慣;

(三)提倡愛國愛澳、尊重平等、互助互勉的理念。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對健身運動有興趣的各界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申請人須提交有效證件副本,且遵守本會合同所列條款及規則,簽妥合同及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或對本會設施造成破壞之行為,本會會視其情節輕重,輕則分別予以勸告、警告,重則取消其會籍資格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之權利。如遭開除會籍,會視乎情況決定會否退還會費。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應有之福利;

(三)對本會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有權退會,但自願退會且沒有任何可接納之理由或原因,所繳費用概不發還。

二、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規則,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如無故拖欠會費超過三個月作自動退會處理;

(二)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一經發現,會保留追究一切責任。

第五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收入以及政府申請之費用,亦可接受各種合法資助或捐贈。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調整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各領導架構成員,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絶對多數贊同票,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會議、副會長則從旁協助,大會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制定本會活動方向、領導、管理及主持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二次常務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監督本會運作,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及促進會務之宣傳活動,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二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康復治療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46/2021。

澳門康復治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康復治療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Rehabilitation Therap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宗旨如下:

(一)愛國愛澳,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各會員之間的聯繫和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294-334號晉海第一座7樓J。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必須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通過國家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康復醫學與治療技術之相關考試;

(二)在澳門鏡湖醫院從事康復治療工作五年或以上。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有發言及表決權;

(三)有罷免及上訴權;

(四)有權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劃及重大問題;

(五)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六)有權退會:

1. 會員積欠交會費兩年,經追收仍未繳納者,視作自動退會;

2. 會員如有違反道德操守,將被要求退會;

3.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損壞本會名譽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處分,嚴重者將被開除會籍;

4. 所有退會者,其所交所有費用一概不返還;

5. 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世界和諧慈善會(澳門)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43/2021。

世界和諧慈善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和諧慈善會(澳門)”,英文名稱為“World Harmony Charity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世界和諧慈善會(澳門)宗旨是促進:「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國家之間的和諧、宗教之間的和諧、家庭之間的和諧、及人體自身的和諧與保健」,倡導:「求小同、存大異、共放光芒」。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27B號通發廣場地下A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會;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修訂

本章程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羽球運動產業文化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1。

澳門羽球運動產業文化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羽球運動產業文化推廣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以促進澳門羽球運動文化推廣及推動產業發展,加強與世界各地羽球運動之聯繫和溝通,廣泛聯繫及團結羽球愛好者健康運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32H號通發大廈地下A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會。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修訂

本章程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港澳創業者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1號,該促進會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粵港澳創業者交流促進會

Associação dos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de Empreendedores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Entrepreneur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粵港澳創業者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de Empreendedores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Entrepreneur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促進粵港澳的工商、投資、貿易往來和合作,為三地發展提供服務,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25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必須由單數成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及秘書各一人。本會會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及領導本會會務。

第十條——本會管理行政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供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職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每次會員大會會議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平常會議最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因會務需要可隨時由理事長召集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會議、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會、理事長、監事長召集;並分別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青年創業智庫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41/2021。

青年創業智庫協會

修改章程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1樓AF座,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及若干名理事,當主席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補上。

2. 不變

3. 不變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風雅頌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48/2021。

澳門風雅頌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條1.1,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社團,本會定名為《澳門風雅頌協會》,英文名為Macao Feng Ya Song Association, 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掙匠巷2號3座黃金閣6樓F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