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終審法院院長的批示,並根據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現公佈此通告,旨在展開分配任用完成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為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合格學員,以填補第一審法院辦事處編制內出現的空缺,具體安排如下:

1. 空缺數目:

5個。

2. 分配任用準則:

分配任用先後次序以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之。

3. 申請方法、期限及地點:

自本通告公佈之翌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辦公時間內,所有合格學員可親身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索取任用申請書,並於上述期限內親身將已填妥的申請書交回相同地點。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現公佈為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入學試的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1.º

馬俊彥

17.20

2.º

梁錦輝

15.26

3.º

梁燕玲

13.62

4.º

Daniel Jose Borges

13.18

5.º

黃海濤

11.04

6.º

鄭紹康

10.58

知識筆試中得分低於10分而被除名的應考人:1人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應考人按其在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另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有關培訓課程的開課日期、時間及報到地點,將適時作出公佈。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經檢察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助理檢察長 郭婉雯

正選委員:檢察官 梁詠詩

辦公室副主任 胡潔如

———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現公佈為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入學試的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1.º

陳鑑倫

15.60

a)

2.º

梁燕玲

15.60

 

3.º

Daniel Jose Borges

15.40

 

4.º

梁錦輝

14.60

 

5.º

鄭紹康

13.40

 

6.º

黃海濤

12.00

 

7.º

馮逸昌

11.40

 

8.º

陳慶芳

11.00

 

9.º

莊國偉

10.00

 

a)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學歷較高。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應考人按其在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另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有關培訓課程的開課日期、時間及報到地點,將適時作出公佈。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經檢察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助理檢察長 郭婉雯

正選委員:檢察官 梁詠詩

辦公室副主任 胡潔如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

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行政公職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編制內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或協調工作人員。尤其進行流程業務分析並提出優化和建議方案;對公共服務、組織設置及績效評估進行研究分析,並提供意見和問題解決方案;為其他公共部門的公共行政管理提供技術支援。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前)具有主修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工商管理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行政公職局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4.3 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4.4 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

14.5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

14.6 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4.7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架構設置;

14.8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績效管理制度;

14.9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電子政務發展;

14.10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及推行新公共政策的實施程序。

14.11 撰寫公共服務、業務流程分析及相關的研究,包括但不限於建議書、報告書、意見書、實施方案、規則及技術文檔。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公職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 王頴中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組織績效處處長 陳淑貞

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惠珠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組織運作處處長 陳俊賢

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瑩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吳惠嫻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21年11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黃泫瀅


市 政 署

公 告

第013/DZVJ/2021號公開招標

“澳門北區公園提供綠化保養及維護”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澳門北區公園提供綠化保養及維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擔保(金額請見下表)。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提供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組別

繳交之臨時擔保

第1組 紀念孫中山市政公園

$119,900.00

第2組 黑沙環公園及祐漢街市公園

$95,400.00

第3組 望廈山市政公園、市政狗房花園及黑沙環三角花園

$104,700.00

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通 告

第07/PCA/2021號批示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使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的特別會議第01/CA/2019號決議所授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羅志堅副主席,以便:

(一)監管園林綠化廳、市政建設廳、道路渠務廳及化驗處工作;

(二)對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元伍拾萬元($500,000.00);

(2)批准使用常設基金至澳門元叁萬元($30,000.00);

(3)批准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叁萬元($30,000.00);

(4)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司法機關及中國內地公共實體的函件須由本人簽署;

(5)許可退還保證金;

(6)根據法律及規章科處罰款;

(7)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8)批准、修改及取消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的招聘開考、錄用的一般或特別要件及知識考核大綱;

(9)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臨時勞動合同之續約,並簽署有關合同的附註;

(10)批准工作人員的職階變更;

(11)批准兼任職務;

(12)批准免職,解除合同及終止職務申請;

(13)批准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的申請;

(14)批准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參加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15)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16)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批准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批准累積和轉移假期;

(17)批准一天公幹及相關的日津貼;

(18)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19)批准在法定限額內提供的超時工作,以及確認屬特別及緊迫情況而作出決定的超時工作;

(20)批准每月待命人員名單及待命日數;

(21)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本款(二)項(16)至(21)分項權限;以及

(1)職務主管、秘書及收取錯算補助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人員代任;

(2)簽署工作意外實況筆錄;

(3)批准晉級培訓之建議書;

(4)批准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的補償;

(5)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四)批准其監管的附屬單位已被批准公幹建議的開支,該開支不限於第一款(一)項的附屬單位且不超過第一款(二)項(1)分項的金額;

(五)簽署交付筆錄;

(六)批准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計劃及准照的申請表;

(七)發出植物檢疫證書;

(八)發出砍伐喬木及灌木准照;

(九)批准及取消有關園林綠化範疇設施或服務的申請。

二、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柯嵐副主席,以便:

(一)監管食品安全廳、衛生監督廳、環境衛生及執照廳和組織及資訊廳的工作;

(二)行使第一款(二)項(1)至(21)分項的權限,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一款(三)項的權限;

(四)對已被批准公幹建議的開支,行使第一款(四)項的權限;

(五)批准合葬、許可墓地使用權及延期、環保葬、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批准起葬、下葬或骨殖火化服務的申請;批准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和續期;發出骨殖箱使用准照和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以及經第2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7/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六)行使經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規定賦予市政署的權限,尤其行使處罰職權,惟附於該法令之表I第2項所指的項目除外;

(七)批准發出或廢止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和車輛上的廣告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以及行使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規定賦予市政署的其他權限,尤其行使相關處罰及命令移除廣告物的職權;

(八)批准發出、續期或廢止長期佔用公地、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准照、臨時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

(九)批准發出、續期或廢止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十)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散檔准照;以及批准相關准照的取消申請;

(十一)許可增加或取消擺放於街市攤位內的設施的申請;

(十二)批准發出、續期或廢止零售新鮮、冰鮮或急凍肉類、零售漁獲及零售蔬菜的准照;

(十三)批准小販准照持有人取消准照的申請;

(十四)批准向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發出“協助者證明書”;

(十五)根據第6/2021號法律,批准訂立、續期及解除公共街市攤位的租賃合同、對違反該法律及攤位租賃合同所定義務的行為作出處罰或採取其他應對措施,以及該法律的其他行為;並根據相關法律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及科處罰款;

(十六)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涉及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及有關權限按照法例規定屬於市政署,以及第7/2003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十七)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十八)批准發出、續期或廢止其他種類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以及行使經第8/2021號法律修改的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賦予市政署的其他職權,尤其行使處罰職權;

(十九)行使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賦予市政署的職權,尤其行使處罰職權;

(二十)根據八月二十四日第14/92/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5/92/M號法律及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批准度量衡檢定的申請,及為涉及長度、質量或重量的工具或設備進行監察;

(二十一)根據第5/2013號法律,命令採取或解除預防控制措施,以及該法律的其他行為,並根據相關法律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

(二十二)根據第4/2016號法律,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及准照,以及該法律的其他行為;並根據相關法律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

(二十三)根據第7/2020號法律,命令採取或解除防控措施;

(二十四)行使第30/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賦予市政署及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權,尤其行使處罰職權;

(二十五)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軟件;

(二十六)執行及管理在蘋果股份有限公司的Apple Developer Program、Apple Developer Enterprise Program 及Google 股份有限公司的Google Play Android Developer帳號,以及接受相關帳戶的更新協議書;

(二十七)申請及管理有關市政署提供服務或訊息的社交網絡帳號,以及簽署有關社交網絡帳號之協議書及一切相關文件。

三、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關施敏委員,以便:

(一)管理園林綠化廳和組織及資訊廳的工作;

(二)對本款(一)項所指附屬單位,行使以下權限:

(1)批准附屬單位主管人員的特別假期;

(2)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主管職務;

(3)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

(4)批准使用常設基金至澳門元叁萬元($30,000.00);

(5)許可退還保證金,最多至澳門元伍拾萬元($500,000.00);

(6)簽署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第一款(二)項(4)分項所指實體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7)許可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壹萬伍仟元($15,000.00);

(8)簽署或許可按法律及已經具權限實體批准行為的相關申請或手續;

(9)行使第一款(二)項(19)及(21)分項及(三)項(1)至(4)分項的權限。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一款(二)項(16)、(19)及(21)分項,以及(三)項(1)至(5)分項的職權;

(四)批准其管理的附屬單位已被批准公幹建議的開支,該開支不限於第三款(一)項的附屬單位且不超過第三款(二)項(3)分項的金額。

四、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麥儉明委員,以便:

(一)管理市政建設廳及道路渠務廳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款(二)項及(四)項的權限,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款(三)項的權限;

(四)批准有關建築及城市規劃事務在公共地方進行工程的准照。

五、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吳秀虹委員,以便:

(一)管理食品安全廳、衛生監督廳和化驗處;

(二)行使第三款(二)項及(四)項的權限,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款(三)項的權限;

六、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杜淑儀委員,以便:

(一)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廳、行政輔助廳和法律及公證處;

(二)行使第三款(二)項及(四)項的權限,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款(三)項的權限;

(四)批准市政署各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特別假期;

(五)批准市政署所有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六)簽署任用書;

(七)批准根據有關法例及人員通則規定發放獎金或津貼;

(八)批准因母乳哺育子女的母親在每一工作日免除上班一小時;及批准因收養、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缺勤;

(九)簽署培訓課程證書,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實體或其他機構合作舉辦課程之協議。

七、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林紹源委員,以便:

(一)管理文康及公民教育廳、技術輔助廳和財務管理廳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款(二)項及(四)項的權限,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款(三)項的權限;

(四)許可市政管理委員會的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 3,000.00);

(五)批准清繳出納活動的支付指令;

(六)清繳所有非其本人批准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市政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無限額開支。

八、為確保上述成員所管轄的附屬單位正常運作,按下列安排替代:

(一)當羅志堅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人負責監管市政建設廳和道路渠務廳的工作;柯嵐副主席負責監管園林綠化廳和化驗處的工作;

(二)當柯嵐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人負責監管食品安全廳、衛生監督廳和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的工作;羅志堅副主席負責監管組織及資訊廳的工作;

(三)當關施敏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吳秀虹委員負責管理園林綠化廳的工作;麥儉明委員負責管理組織及資訊廳的工作;

(四)當麥儉明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羅志堅副主席負責管理市政建設廳和道路渠務廳的工作,以及行使第四款(四)項的權限;

(五)當吳秀虹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杜淑儀委員負責管理食品安全廳及衛生監督廳的工作;由關施敏委員負責管理化驗處的工作;

(六)當杜淑儀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吳秀虹委員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的工作;由林紹源委員負責管理行政輔助廳的工作,以及行使第六款(四)至(九)項的權限;本人負責管理法律及公證處的工作;

(七)當林紹源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關施敏委員負責管理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和技術輔助廳的工作;麥儉明委員負責管理財務管理廳的工作,以及行使第七款(四)至(六)項的權限。

九、本批示所述的職權可以轉授。

十、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本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十一、廢止第18/PCA/2020號批示及第05/PCA/2021號批示。

十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第08/PCA/2021號批示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使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的特別會議第01/CA/2019號決議所授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載於附表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職權,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在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屬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保留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四)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五)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六)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七)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壹萬元($10,000.00);

(八)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的保證金;

(九)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值班表;

(十)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十一)確認屬特別及緊迫情況,由上述廳級部門下設的附屬單位主管決定的超時工作,但法律及公證處除外;

(十二)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點(一)至(六)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二、授予及轉授予載於附表I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職權,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值班表;

(三)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四)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五)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壹拾萬元($100,000.00)的保證金。

三、授予及轉授予載於附表III的附屬單位主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職權轉授。

四、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五、廢止第19/PCA/2020號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巿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

附表I

關於第08/PCA/2021號批示第一款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

何菁華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高佩珊

技術輔助廳

黃寶儀

行政輔助廳

黃玉珠

財務管理廳

郭美惠

法律及公證處

鄭麗霞

附表II

關於第08/PCA/2021號批示第二款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市民綜合服務處

莫榮添

質量監察處

蔡錦霞

文康社群處

歐振榮

公民教育處

林微笑

翻譯處

馬宇希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龎筱韻

行政處

Viriato Leandro da Luz Leong

人力資源處

黃逸聰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黃婉嫻

財務處

馮佰堃

財產及採購處

吳穎恩

附表III

關於第08/PCA/2021號批示第三款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高佩珊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有關活動中心或戶外場地、後勤或設備支援、及資助的公函。

行政輔助廳
黃玉珠

發出衛生護理證、義工證、個人履歷、培訓課程的出席證明,以及涉及行政輔助廳職權的各種證明書;
簽署寄送:衛生局取消工作人員衛生護理證的公函;健康檢查委員會關於人員事務的公函和表格;退休基金會每月更新人員資料及通知有關公積金制度的註銷登記和轉往其他公共部門人員的公函;出版品、統計資料及已獲相關批准的支票予澳門的公共或私人實體或機構的公函。

財務管理廳
郭美惠

簽署寄送予交通事務局以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公函及/或表格;
發出市政署供應商提供服務的聲明書;
簽署寄送:銀行關於轉移款項的公函,但取消或開立定期存款則除外;註銷銀行或保險擔保之公函;關於購買外幣的公函以便透過市政署的帳戶支付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公共部門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支票及收據的公函;統計資料的公函及印務局進行購買的公函;
批准清繳最多至每筆出納活動計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的支付指令;
清繳因法律、合同或市政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開支最多至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

市民綜合服務處
莫榮添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有關轉介投訴個案的公函;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行政處
Viriato Leandro da Luz Leong

簽署寄送予財政局申報職業稅(M3/M4)、郵政儲金局及澳門互助總會關於申請借款的文件;確認張貼告示及相關聲明異議資訊公函;工作人員之津貼、補助及附帶報酬資料的公函;郵電局申請郵寄表格的公函;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聘用費的公函,以及退回不適當收取報酬的公函;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人力資源處
黃逸聰

簽署寄送予行政公職局申請任職能力聲明書及申請公職補充福利受益權利人證的公函;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黃婉嫻

發出有關實習事宜的證明書或報告;
簽署寄送:有關實習的證明書或報告予教育機構的公函;行政公職局或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更改及取消報讀課程公函;中央圖書館索取市政署出版書刊的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和國際標準書號(ISBN)的公函;
申請、修改或取消市政署出版書刊的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和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執行及管理在文化局澳門國際標準書號中心電子服務平台的帳號,以及簽署相關文件;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財產及採購處
吳穎恩

簽署向外寄送的「對外申請表」或訂貨單,以及書面諮詢;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財務處
馮佰堃

簽署寄送註銷銀行或保險擔保之公函﹔
批准清繳最多至每筆出納活動計澳門元伍萬元($50,000.00)的支付指令;
清繳因法律、合同或市政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開支最多至澳門元伍萬元($50,000.00)。

第04/VPW/2021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7/PCA/2021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

(一)吳秀虹委員在其負責管理的食品安全廳和衛生監督廳的範疇內,行使以下職權:

(1)命令採取或解除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2)根據第4/2016號法律的規定,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及准照;

(3)命令採取或解除第7/202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的防控措施;

(4)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二)杜淑儀委員在其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範疇內,批准臨時佔用公地、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佔用公地准照的申請、廢止前述的准照,並簽署相關的准照;

(三)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根據第07/PCA/2021號批示,執行非屬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保留的一般文書行為;

(2)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3)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4)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5)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6)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7)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壹萬元($10,000.00);

(8)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保證金;

(9)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10)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11)確認屬特別及緊迫情況,由上述廳級部門下設的附屬單位主管決定的超時工作;

(12)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項(1)至(6)分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四)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2)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3)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4)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5)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壹拾萬元($100,000.00)保證金。

(五)附表I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二、當吳秀虹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杜淑儀委員行使第一點(一)項的職權。

三、當杜淑儀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吳秀虹委員行使第一點(二)項的職權。

四、當行政執照處李春梅處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環境衛生及執照廳馮惠星廳長行使附表III有關批准露天茶座准照續期、補領、取消或修改申請的職權。

五、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六、廢止經第01/VPW/2021號批示及第02/VPW/2021號批示修改的第03/VPW/2020號批示及第03/VPW/2021號批示。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柯嵐

附表I

關於第04/VPW/2021號批示第一款(三)項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

食品安全廳

張桂達

衛生監督廳

田紀洋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馮惠星

組織及資訊廳

何偉豪

附表II

關於第04/VPW/2021號批示第一款(四)項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

管理規劃處

蘇凱慈

風險評估處

黎樂恩

風險傳達處

羅婉燕

食品檢驗檢疫處

鮑志賢

動物檢疫監管處

蔡淑儀

街市事務處

梁焯文

小販事務處

甘志威

環境衛生處

歐偉新

行政執照處

李春梅

環境衛生及執照監察處

文建冲

計劃及組織處

陳鍵筠*

資訊建設及設施處

楊遠翔

*代任制度

附表III

關於第04/VPW/2021號批示第一款(五)項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食品安全廳
張桂達

執行第30/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二)項的職權;
執行第07/PCA/2021號批示第二款(十六)及(十七)項的職權;
簽發已批准的零售新鮮、冰鮮或急凍肉類准照、零售蔬菜准照及零售漁獲准照。

衛生監督廳
田紀洋

執行第07/PCA/2021號批示第二款(十三)、(十四)、(十六)及(十七)項的職權;
根據第6/2021號法律,對違反攤位租賃合同所定義務的行為作出處罰或採取其他應對措施;
簽發已批准的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簽署已批准公共街市攤位的租賃合同;
簽發已批准的散檔准照及批准相關准照的取消申請;
批准小販准照、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及散檔准照的續期申請;
許可增加或取消擺放於街市攤位內的設施的申請;
簽署發予公共部門寄送統計資料的公函。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馮惠星

根據經第2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批准合葬、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及死者記錄證明書、許可起葬的遺骸火化和對骨灰作適當處理、收回骨殖箱和骨灰箱的使用權、命令糾正違法墓地工程,以及預先許可墳場內進行採訪、商業性拍照或商業性影像攝錄;
根據經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經第8/2021號法律修改的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的規定,批准發出、續期、廢止、註銷飲料或飲食場所牌照及臨時牌照,或宣告牌照失效,以及批閱飲食及飲料場所的價目表通報;
根據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規定,批准發出安裝廣告准照,發出及廢止廣告准照;
根據經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賦予市政署的職權,批准發出、續期、修改、廢止許可或准照,或宣告許可或准照失效,但該法令表I第2項指的項目除外;
批准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壹萬元($10,000.00);
簽署寄送予公共部門且純涉及諮詢技術性意見的公函。

環境衛生處
歐偉新

根據經第2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許可墓地使用權和延期、環保葬、起葬或下葬服務及骨殖火化,批准將骨灰、骨殖或遺骸遷出或遷人墳場及批准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及有關骨殖箱和骨灰箱使用權和續期及市政署人員在私人墳場監察起葬或移葬的申請,以及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及起葬准照、臨時安放遺骸准照和續期;
批准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伍仟元($ 5,000.00)。

行政執照處
李春梅

批准圍板、防護設施、排柵及臨時佔用公地的准照續期或取消申請,以及簽署相關的續期准照;
批准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車輛上的廣告及長期佔用公地准照的續期、修改或取消申請,以及簽署相關的續期准照;
批准露天茶座准照續期、補領、取消或修改申請;
批准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組織及資訊廳
何偉豪

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軟件;
執行及管理在蘋果股份有限公司的Apple Developer Program、Apple Developer Enterprise Program 及 Google 股份有限公司的Google Play Android Developer的帳號,以及接受相關帳戶的更新協議書;
申請及管理有關市政署提供服務或訊息的社交網絡帳號,以及簽署有關社交網絡帳號之協議書及一切相關文件;
批准提供予行政公職局關於市政署資訊計劃執行情況資料;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資料、請求、意見或其他相關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第01/ADMS/2021號批示

根據第04/VPW/2021號批示第一款(一)項(4)分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同一項所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

(一)食品安全廳張桂達廳長,以便其命令採取或解除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二)衛生監督廳田紀洋廳長,以便其命令採取或解除第7/202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的防控措施,以及根據第4/2016號法律的規定:

(1)行使該法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

(2)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

(3)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

(4)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的准照;

(5)簽發已批准的准照。

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第一款所述的職權。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廢止第02/ADMS/2020號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吳秀虹

第02/DSA/2021號批示

根據第04/VPW/2021號批示第一款(五)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同一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上述批示附表III有關下列的職權轉授予:

(一)食品檢驗檢疫處鮑志賢處長;高級技術員陳芷頴、包碧琪、梁紫恩、譚婉華及李君樺;獸醫鍾健斌、葉秀彩、陳亞琪、李嘉敏、徐頴、陸泳強、葉婧、張政雅及李思雅;技術員譚子欣、歐凱靜及沈偉文,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1)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2)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二)食品檢驗檢疫處高級技術員陳玉坤;技術輔導員伍振才、梁耀威、林詩龍、劉嘉輝、吳樹榮、陳美琪、陳葆兒、梁銳君、葛嘉怡、鄧偉健、陳祖怡、曾麗雅、鄭子雯、張富文及袁燕玲,以便其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經關閘口岸、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或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1/DSA/2021號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市政署

食品安全廳廳長 張桂達

第01/DLA/2021號批示

根據第04/VPW/2021號批示第一款(五)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同一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上述批示附表III所轉授有關批准長期性廣告及車輛上的廣告准照的續期,以及簽署相關續期准照的權力轉授予以下的人員:

(一)行政執照處:高級技術員馮燕玲、林卓球、易志榮及吳玉娥;

(二)市民綜合服務處:高級技術員陳雪瑩、高浩勳及劉麗萍;技術員姚展鵬、黃嘉莉、黃思雅、梁國斌、方凱欣、黃麗佩、何桂珍及林泉;技術輔導員任嘉暉、梁秀瑜、羅健樂、庄芳芳、李崇禮、李曉妮、蘇君喬、黃雅琪、歐順賢、鄭國俊、張卡麗、余仲師、杜婉玲、吳惠玲、周詠雯、黃卓珊、鍾國均、譚欣慈、陳曉菊、陳碧影及伍嘉甄;以及公關督導員郭淑敏、劉淑貞、江淑玲、盧善芝、李佩珊、歐陽嘉瑩、陳家衛、李志航、談敏芳、吳嘉熹、歐惠儀、陳楓薇、莫經緯、彭阮婷、周智康、潘嘉韻、林翠珊、關翠文、鄭秀蓮、張春雪、黃家豪及王瑾。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2/DLA/2020號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市政署

行政執照處處長 李春梅

第01/DIS/2021號批示

根據第04/VPW/2021號批示第一款(五)項及第01/ADMS/2021號批示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柯嵐及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的職權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蔡淑儀;高級技術員李海濤;獸醫林雅詩、胡秀鳳、劉慧蓮、麥善欣、徐敏虹、樊偉賢、李澄姍、李浩揚及黃綠榕,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三)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准照。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2/DIS/2020號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於市政署

衛生監督廳廳長 田紀洋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周月華申請其配偶陳官文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道路渠務廳設施維修處第四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市政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工業產權電子申請和相關補充資料文件,得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以及使用澳門郵電局電子認證服務(eSignTrust)註冊署簽發的標準證書(電子認證“雲簽”服務)作電子簽署。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告 示

市區房屋稅

茲特公告,納稅人如欲獲得二零二一年度有關《市區房屋稅規章》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房屋保養及維修費用扣減的優惠,必須填妥一份M/7申報書(按各樓宇或樓宇部份分開填報),並在一月份內交予本局。

倘於二零二一年度屬非出租房屋,無需遞交上述申報書。

有關之申報書可於財政局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下載。上述申報書亦可透過財政局「電子服務」遞交。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2021年度職業稅收益申報

一. 按照《職業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茲通知職業稅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無適當編製會計的納稅人,應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其內須載明上年度所收取或交由其處置的工作收益,而已登記為“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之用戶,亦可透過登錄財政局電子服務系統申報上述年度的工作收益。

二. 倘第一組納稅人之報酬是從單一僱主處獲得時,則可豁免遞交上述申報書。

三. 按照上述規章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具有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自由及專門職業),應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的期間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及其附件A,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更正過賬或調整過賬前或後的試算表或總賬目累進結算表及營業決算表;

b)《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M/3格式的有形及無形資產攤折表及M/3A格式的資產變賣及報銷明細表;

c)《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M/4格式的備用金變動表。

四. 所有僱主須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載明上年度獲支付工作收益的僱員或散工的M3/M4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

五. 據《職業稅規章》的規定,欠交收益申報書或僱員或散工名表,或其內申報資料不正確,可被科處澳門元伍佰至伍仟元的罰款。

六. 有關人士可以到財政局大樓第二服務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上述表格。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長官核准的跨年度負擔:

分段支付編號 : 2021-P038

承擔預算部門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PIDDA)

組織分類 : 60110800

獲判給實體 : 三菱重工——得寶——豪進合作經營

判給事項 : 輕軌石排灣線和橫琴線之行車系統

總金額 : $1,653,705,486.00

核准日期 : 2021/11/03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1

$545,722,810.00

2022

$360,000,000.00

2023

$540,000,000.00

2024

$160,000,000.00

2025

$40,000,000.00

2026

$7,982,676.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1-D019

承擔預算部門 : 衛生局——部門預算

組織分類 : 70100100

獲判給實體 : 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向衛生局提供洗熨服務

總金額 : $109,619,847.75

核准日期 : 2021/11/08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1

$9,134,987.00

2022

$36,539,949.00

2023

$36,539,949.00

2024

$27,404,962.75


分段支付編號 : 2021-P046

承擔預算部門 : 市政署(PIDDA)

組織分類 : 60171900

獲判給實體 : 晉業拓展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黑沙環及祐漢區公共街區優化工程——第一期

總金額 : $12,405,660.00

核准日期 : 2021/11/08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1

$2,000,000.00

2022

$10,405,660.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1-P049

承擔預算部門 : 土地工務運輸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21000

獲判給實體 : 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判給事項 : 友誼大橋引橋及匝道橋維修工程

總金額 : $79,160,000.00

核准日期 : 2021/11/08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40,000,000.00

2023

$39,160,000.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1-P051

承擔預算部門 : 文化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50100

獲判給實體 : 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澳門文化中心黑盒子劇院建造工程

總金額 : $99,725,409.49

核准日期 : 2021/11/15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40,360,000.00

2023

$59,365,409.49


分段支付編號 : 2021-P053

承擔預算部門 : 財政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20200

獲判給實體 : 中德工程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室裝修工程

總金額 : $79,019,130.00

核准日期 : 2021/11/15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1

$31,500,000.00

2022

$47,519,130.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1-P054

承擔預算部門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PIDDA)

組織分類 : 60110800

獲判給實體 : 栢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慕拉士大馬路公共房屋建造工程——上蓋工程——監察

總金額 : $9,684,000.00

核准日期 : 2021/11/30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22

$3,510,000.00

2023

$4,116,000.00

2024

$2,058,000.00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長官核准修改的跨年度負擔:

分段支付編號 : 2018-P063

已公佈資料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8年第49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9年第2期第二組

承擔預算部門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PIDDA)

組織分類 : 60110800

獲判給實體 : 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C340B-輕軌媽閣站主體建造工程

總金額 : $1,178,200,000.00

核准日期 : 2021/11/03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18

$313,234,696.46

2019

$201,990,320.64

2020

$331,946,430.81

2021

$191,600,000.00

2022

$71,570,000.00

2023

$67,858,552.09


分段支付編號 : 2018-D042

已公佈資料 : 第27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9年第5期第二組

承擔預算部門 : 環境保護局——部門預算

組織分類 : 22000100

獲判給實體 : FICHTNER GMBH & CO. KG

判給事項 : 「固體廢物管理顧問」服務

總金額 : $14,070,000.00

核准日期 : 2021/11/10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16

$2,814,000.00

2017

$6,331,500.00

2018

$3,517,500.00

2019

$703,500.00

2021

$703,500.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1-P037

已公佈資料 : 第38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承擔預算部門 : 體育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50200

獲判給實體 : 美華顧問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望廈體育館重建——編製施工計劃

總金額 : $18,840,000.00

核准日期 : 2021/11/10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11

$10,533,000.00

2014

$6,461,000.00

2021

$1,846,000.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1-P050

已公佈資料 : 第44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0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承擔預算部門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PIDDA)

組織分類 : 60110800

獲判給實體 : 奧雅納工程顧問

判給事項 : 大潭山隧道及北安區道路重整工程——編製計劃

原金額 : $30,550,000.00

修改後金額 : $28,220,000.00

核准日期 : 2021/11/10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12

$10,330,000.00

2013

$1,571,400.00

2015

$16,028,600.00

2021

$290,000.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18-P087

已公佈資料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9年第5期第二組

承擔預算部門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PIDDA)

組織分類 : 60110800

獲判給實體 : 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

判給事項 : 河底隧道修繕工程——監理及顧問服務

總金額 : $19,999,800.00

核准日期 : 2021/11/30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18

$1,499,960.00

2019

$749,980.00

2020

$6,549,932.00

2021

$7,800,000.00

2022

$3,399,928.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19-P021

已公佈資料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9年第23期第二組

承擔預算部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50400

獲判給實體 : 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臨時青洲消防行動站建造工程

總金額 : $36,668,704.00

核准日期 : 2021/11/30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19

$9,167,176.00

2020

$7,000,000.00

2021

$16,000,000.00

2022

$4,501,528.00


分段支付編號 : 2021-P052

已公佈資料 : 第33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承擔預算部門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PIDDA)

組織分類 : 60110800

獲判給實體 : 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

總金額 : $503,000,000.00

核准日期 : 2021/11/30

分段支付年度 金額

2017

$65,390,000.00

2018

$58,800,000.00

2019

$98,946,896.37

2020

$69,830,391.50

2021

$180,000,000.00

2022

$30,032,712.13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公 告

第004/CON-IPIM/2021號公開招標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為“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及人才信息網”的營運及線下系列推廣宣傳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止,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一至四)或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前往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四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查閱招標卷宗或繳付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之費用,以取得招標卷宗的影印本,亦可透過本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為有意投標人士安排的說明會,將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正(10:00)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十九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會議室舉行。

投標書應交往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四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接待處。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五時正(17:00)。

開標將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正(10:00)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十九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會議室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項)出席開標會議。

投標人須透過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交澳門元壹拾捌萬元正($180,000.00)作為臨時擔保。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劉偉明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告 示

澳門金融管理局向“藍山國際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陳慧鈺[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DXX0500(8)]及陳嵐[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DXX0154(0)]及陳嵐提起第009/2021號違法行為程序,考慮到未能透過郵遞方式向其作出通知,以及有強烈跡象顯示“藍山國際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陳慧鈺及陳嵐在其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15樓I及H座的辦公室內,在未經許可下,以慣常及營利方式,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以持續方式及在沒有許可下,從事金融中介人專有活動,即進行有價證券(債券、股票及基金)的投資交易,在澳門招攬客戶並於澳門簽署相關合同,投資總金額達119,180,000港元,上述行為違反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b)項規定,任何人士或實體未經許可而從事專有的活動構成特別嚴重之違法行為,現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自本告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被訴人於通知期告滿後二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可附同或申請相關之取證方法。

此外,為著各效力,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參閱有關卷宗。

倘被訴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呈交書面辯護,本局可對其科處《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八條(罰款為一萬至五百萬澳門元)的罰款,而根據同一條文第三款的規定,當經濟利益高於$2,500,000.00時(二百五十萬澳門元),最高限額可提高至該利益之兩倍及科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處罰(公佈制裁)。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一、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十二月七日之批示,為填補人員流失之空缺,以及按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條之規定,批准招考“第三十一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錄取名額為一百三十名。按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本通告所訂之招考名額,包括前一屆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所顯示最後排名及格而未獲錄取修讀課程之投考人。通過甄選考試的投考人,按最後排名名單之名次,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學員在完成有關課程且成績及格,可就職成為基礎人員級別之警員。

二、一般及特別錄取條件: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具備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參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不處於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不獲錄取的情況;

(四)在錄取日,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即已滿十八歲但仍未滿三十六歲,而錄取日是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公告形式公佈張貼最後排名名單的地點之日期,該日期現訂為2023年3月1日;

(五)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六)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七)通過體能測試;

(八)通過常識測試;

(九)通過心理技術測試。

三、須遞交之文件:

(一)申請書(可通過澳門保安部隊網頁或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官方微信號進行網上報名後列印,網頁:http://www.fsm.gov.mo/cfi、微信號:DSFSMcn,下同);

(二)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四)刑事紀錄證明書(由身份證明局發出);

(五)預防破傷風接種之有效證明書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六)倘投考人為未成年人,須提交投考人父母或監護人簽署同意其報考本課程之聲明書(須經公證署驗筆跡,式樣可於網上報名後列印);

(七)衛生局醫療咭(金咭)影印本。

四、報名方法、日期及地點:

(一)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完成報名手續。

(二)投考人須於報名期限內登入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cfi、微信號:DSFSMcn,並透過已登記的“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號登入以填寫資料(倘沒有上網設備,可於上述日期之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辦理自助網上報名)。

(三)報名須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親臨或由他人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內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MPay的方式支付)。

(四)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在報考時由報考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五)經支付報考費及完成網上報名後,可網上預約遞交報考文件日期,並須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至一月二十六日期間,按已預約之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遞交第三點所載之文件。

五、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鄭星倫

委員:霍永廣醫生

談光濠醫生

馬惠君醫生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陳兆海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黃慶蕃

委員:杜國榮醫生

黃小琳醫生

張靜儀醫生

秘書:治安警察局副警長,黃錦華

六、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陳溥棠

委員:治安警察局警司,鄭偉文

治安警察局警司,黃耀麟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庄桂林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劉家榮

委員:治安警察局副警司,徐小華

治安警察局副警司,張艷嬋

秘書:治安警察局副警長,許炳威

七、甄選方法、內容及標準:

(一)體格檢驗:

內容及標準見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A;

(二)體能測試:

(1)測試項目:

1)80米計時跑;

2)仰臥起坐;

3)引體上升(僅對男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4)俯臥撐(僅對女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5)跳遠;

6)跳高;

7)“庫伯氏”(Cooper)測試;

8)平衡木步行。

(2)測試標準:

參閱經第9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05/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有關批示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

(3)測試的詳細說明:

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B。

(三)常識測試:

(1)測試項目:

1)以投考人選定的語言聽寫和作文;

2)英語聽寫;

3)算術測試。

(2)評分標準:

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

(四)心理技術測試:

評分標準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八、上述各項測試之時間表將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期間,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

九、本招考受第6/2002號法律、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2/2008號法律之規範。

十、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用於是次招聘用途,並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處理。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3819/01-ITP)

衛生局填補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翻譯範疇)編制內兩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排名

   姓名

澳門居民
身份證編號

最後成績

1.º

林玉興

5209XXXX

60.21

2.º

劉敏

5149XXXX

52.66

被淘汰的投考人:

序號

    姓名

澳門居民
身份證編號

備註

1

佐斯衡

1246XXXX

(a)

2

施丁麗

1327XXXX

(a)

備註(被淘汰的投考人):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因最後成績低於50分而被淘汰。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翻譯員 林慶玲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鄭婉君

顧問翻譯員 劉培貞

通 告

(開考編號:01621/01-TS)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七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 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前)具有公共行政、公共管理、政府管理、政府研究、公共政策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 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和b)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b)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八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八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八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及第18/2018號法律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3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4 經第3/2009號法律第4/2010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5 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6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5.7 經第1/2014號法律第8/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8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9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10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5.11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1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13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14 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15.15 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15.16 第26/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衛生局局長;

15.17 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15.18 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15.19 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

15.20 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

15.21 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

15.22 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

15.23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核准的《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24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25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26 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5.27 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及政治體制;

15.28 公共行政學及管理學的專業知識;

15.29 撰寫有關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人力資源廳廳長 陳志堅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幗芬

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蓓蓓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蔡致煒

一等高級技術員 甄曉澄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名 單

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海事及水務局水務技術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水務技術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最後成績

1.º

李德麟

5131XXXX

78.98

2.º

蔡世達

5190XXXX

77.33

3.º

吳迪文

1215XXXX

76.95

4.º

余景恆

5194XXXX

68.54

5.º

梁永達

5100XXXX

68.45

6.º

佘盛錨

1499XXXX

68.28

7.º

吳艷儀

1236XXXX

64.78

8.º

李嘉浩

1215XXXX

61.25

9.º

蔡斯瑩

1240XXXX

60.70

10.º

朱啓成

1242XXXX

57.82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李一濤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穎強

一等高級技術員 謝彩虹

第2/2021號告示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根據經十一月十五日第82/99/M號法令所核准之《遊艇航行規章》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訂之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告示。

第一條

路環遊艇停泊區及開放時間

一、為著本告示之效力,附圖所示的區域為路環遊艇停泊區。

二、路環遊艇停泊區每日二十四小時開放。

第二條

使用條件

除獲海事及水務局特別許可外,禁止下列遊艇使用路環遊艇停泊區的泊位:

(一)船長超過50米的遊艇;

(二)吃水超過2.5米的遊艇;

(三)載有可危及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環境安全的物品,尤其是載有危險品或易燃物品的遊艇;

(四)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海事及港口管理、海洋環境保護、動植物或微生物檢疫要求的遊艇。

第三條

停泊時間的限制

在路環遊艇停泊區內任一遊艇不可連續停泊超過十四天,但經海事及水務局批准延長停泊日數者除外。

第四條

活動規則

一、遊艇須服從路環遊艇停泊區管理與經營之實體的安排。

二、遊艇出現影響其適航性的毁損或故障時,須立即通知路環遊艇停泊區管理與經營之實體,以便該實體向海事及水務局通報。

第五條

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接駁艇服務

一、需辦理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手續的遊艇船上配員及乘客,必須按照第16/2021號法律及其他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的法律規定辦理出入境手續。

二、由路環遊艇停泊區管理與經營之實體提供往返路環碼頭的出入境事務站及路環遊艇停泊區的接駁艇服務。

第六條

避風規定

一、當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發出或宣佈即將發出風球,路環遊艇停泊區內的遊艇必須遵守澳門民防行動中心有關港口及海事活動倘有的建議,並遵守海事及水務局和海關的指示採取避風措施。

二、路環遊艇停泊區管理與經營之實體及遊艇業主須評估遊艇是否可以留在路環遊艇停泊區避風。

三、在路環遊艇停泊區停泊避風的遊艇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當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發出一號風球時,須確保遊艇的錨泊或繫泊處於穩固狀態,維持遊艇通訊設備的正常運作;

(二)當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宣佈即將發出三號風球時,應檢查遊艇錨鏈、繩纜及其他安全物料,並確保遊艇的錨泊或繫泊處於穩固狀態;

(三)當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宣佈即將發出八號或以上風球時,應盡量加強遊艇錨鏈、繩纜及其他安全物料的繫固,作好準備應付任何緊急狀況;

(四)當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發出八號或以上風球時,遊艇上人員必須撤離。

第七條

特別情況

一、經路環遊艇停泊區管理與經營之實體向海事及水務局作出申請並獲批准後,船舶或浮動設備可停泊於路環遊艇停泊區內提供服務。

二、上款所指之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停泊於路環遊艇停泊區內提供服務的船舶及浮動設備應按照經海事及水務局核准的計劃執行避風措施。

第八條

廢止

廢止第1/2019號告示。

第九條

生效

本告示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澳 門 互 助 總 會

三十日告示

兹公佈何雪梅申請其已故配偶安若瑟所遺下之遺屬撫卹金,其人曾為前澳門治安警察局退休一等警員,會員編號2379,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逝世。

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會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互助總會

董事會主席 飛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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