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和第二款,以及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王世平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以替代林韻妮,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十六條,以及第30/2019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潘志明為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主席,以替代區志強,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澳門明愛代表林玉珠及李鴻樞為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正選委員及候補委員,以分別替代原正選委員潘志明及原候補委員林玉珠,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委任聖若瑟大學代表吳雲峰為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正選委員唐寧,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四、委任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代表蕭紹雯為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吳雲峰,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五、終止聖若瑟大學代表黎家偉擔任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候補委員的職務。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