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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經第19/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3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人才發展委員會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秘書長周昶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蔡小旋;
委員:特級技術員吳宛儀;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雁玲;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曾華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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