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珍賢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27/2021。

澳門珍賢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珍賢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161-163號連勝大廈6樓C。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粤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粤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應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財務壹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定本會會章。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貳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武生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26/2021。

澳門文武生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武生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路永寧廣場(第三座)7樓Z。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粤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粤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應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財務壹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定本會會章;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貳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大灣區)好好聲音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28/2021。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大灣區)好好聲音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遵守澳門基本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服務港珠澳大灣區廣大群眾,並關愛幫助澳門弱勢群體和殘疾人,為港珠澳大灣區群眾提供打造一個平台,讓他們能在本會中,借此平台以自己喜聞樂見的歌唱、舞蹈、曲藝、書法、畫展等各種文學藝術形式,來抒發自己對生活、對澳門、對祖國的熱愛,從而增進社會和諧、使人與人之間關係相處融洽和睦,安定澳門的社會生活,繁榮澳門的社會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1號牡丹樓地下D7。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交繳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社會各界贊助。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客家歸僑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29/2021。

澳門客家歸僑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客家歸僑聯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非牟利團體。本會本著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發揮客家人在僑界重要組成部分作用,與世界各地客家團體和原僑居國僑團聯繫,宣傳澳門回歸祖國以來實施貫徹一國兩制澳人治澳方針政策而取得繁榮穩定成就;並以交流鄉情僑情、聯絡鄉誼僑誼、服務桑梓及辦好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所設在澳門高地烏街四十六號二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居住在澳門之各籍客家歸僑、僑眷,年齡在十八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經申請入會及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因不遵守會章而嚴重影響本會利益者,經理事會會議或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會員欠繳應交本會之費用超過一百八十天,當作自動退會及喪失一切會員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由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請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為推進和擴展會務,經理事會會議審議及通過,得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凡對本會作出傑出貢獻,或德高望重及熱心本會會務之會員,得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或顧問。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需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需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本會會長和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入不敷出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全部收支賬目由監事會審核,並在每年度會員大會上由監事會提出報告。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廸泰森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31/2021。

廸泰森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廸泰森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廸泰森”,英文名稱為:“DTS Sports Club”,英文簡稱為:“DT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推廣健身運動在澳門的發展,提升澳門居民對運動健身的認知,促進澳門與各地健身社團協會的技術及知識交流,本會章程及活動受澳門法律規範。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22樓DEF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褔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不影響下款規定。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任何行為及文件,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長任一簽名代表本會即為有效,但不妨礙會員大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只動健身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30/2021。

澳門只動健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只動健身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inástica Só Move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Just Move Fitnes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柯高圍11-A號永珍大廈地下A。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培養大眾對健身運動之興趣,凝聚熱愛健身運動的市民,團結會員共同推動澳門運動發展,為會員提供健身、瑜伽、功能性等運動範疇的專業知識及服務,舉辦和參與本地、內地及國際性的體育運動交流及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對運動和體育活動有興趣的各界人士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先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籍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批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等。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的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韻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404。

澳門海韻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韻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格街85C號南新花園第五座11樓B。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組織,宗旨是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戲劇、各類歌曲及舞蹈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愛好戲劇、曲藝或歌舞之本澳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並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如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成員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仍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A)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及監事會提交之年度報告。

第十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過半數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要求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例會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名、常務監事貳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之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傳統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407。

中國傳統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法人住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傳統文化協會”。

第二條——中國傳統文化博大精深,本會宗旨是讓愛好者學習和了解中國傳統文化思想精華,學習中國傳統書畫、璽印篆刻等相關藝術,實踐和理論兼行,目標為弘揚中國傳統文化為主。

第三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新口岸高美士街124-126號利新大廈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中國文化愛好者,不論國籍、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由一名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文化及康樂活動;

(三)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二)按規定繳交有關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則停止其會員之權利;超過一年者,可由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得視情節輕重由理事會予以告誡或由會員大會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二)審議理事會之賬目及會務工作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五)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會議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可以合法召開及有效進行決議。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 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會秘書一至二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包括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訂定本會內部規章及會員入會基金、會費及其他費用等;

(四)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五)舉辦有關之學術及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或特別委員會,其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包括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之入會基金及會費;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政府及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王者力量健力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406。

澳門王者力量健力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王者力量健力會",英文名稱為“Macau King Power Power Lif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

1. 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

2. 發展及推廣健力體育運動和文化,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 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及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和交流;

4. 在本澳舉辦地區性健力賽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馬行銀座廣場二樓AB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或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肌肉俱樂部健美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405。

澳門肌肉俱樂部健美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肌肉俱樂部健美會”,英文名稱為“Macau Muscle Club Bodybuilding and Fitnes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CBF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其宗旨是:

1. 提倡體育精神,推廣及發展健身、健美體育運動,得以在澳門普及開展;

2. 就國家提倡全民健身計劃,進一步提高各界人士對健身、健美的熱情,廣泛開展健身賽事及交流活動,提升科學健身指導服務水平,激發體育社會組織活力,促進重點人群健身,推進體育產業創新;營造健身社會氛圍;

3. 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及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合作交流;

4. 在本澳舉辦地區性健身、健美賽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馬行銀座廣場二樓AB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或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灣區青年藝術文化傳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408。

大灣區青年藝術文化傳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青年藝術文化傳播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揚愛國愛澳、友愛大灣區互助之精神,團結大灣區文化藝術界,促進海內外合作,開展藝術交流活動,弘揚中華文化與藝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三巴街27至27A號三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和捐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州青年社團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2。

澳門廣州青年社團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州青年社團總會”,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Guangzhou Youth Associations”。

第二條——宗旨和原則

(一)本會為非牟利組織,由澳門廣州社團、澳門廣州青年社團及廣州市聯繫密切的澳門各界友好社團,以及澳門各界愛國愛澳人士組成。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和澳人治澳的中央既定政策和澳門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澳門及廣州地區青年之間的友好聯繫,促進澳門及廣州之間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科技之交流,為兩地及祖國的繁榮發展作出貢獻。

(二)本會與各團體會員之間並無領導與被領導之關係,總會嚴格遵守不干涉各團體會員之會務工作的原則。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87號華南大廈二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在本澳合法註冊之澳門廣州社團、澳門廣州青年社團及廣州市聯繫密切的澳門各界友好社團,以及澳門各界愛國愛澳人士,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可推薦若干人加入本會擔任組織機關成員。

(二)會員須認同本會章程,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具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須遞交由有關社團負責人簽署之聲明書及社團證明書副本。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如團體代表人發生變更時,需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對會務可提出建議及作出批評;

(三)會員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和福利;

(四)會員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會員大會提交聲明,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或作出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五)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的義務;

(六)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的義務;

(七)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與利益的義務;

(八)會員需依時繳納入會費和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具審查理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修改章程及議決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

(二)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產生。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四)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五)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之議案,由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但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二)理事會負責貫徹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議定工作計劃,最少每半年開會一次。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可議決事宜。

(三)理事會在必要時可按會務需要,成立理事會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需向會長報備。

(四)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或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但監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監事會最少每年開會一次。

第十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所有行為、合約和文件,均須由會長和理事長二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附則

(一)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創會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二)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秘書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但需向理事長報備。

(三)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會員的入會費和會費、政府資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經費來源。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灣區友好交流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de Amizade de Grande Baí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410。

澳門大灣區友好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友好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de Amizade de Grande Baía (Macau)”及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Friendship Communication and Promotion (Macao)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涌河新街106號海濱花園第九座地下C舖。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存續期屬無期限。

第四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宗旨是希望帶動本澳青少年親身參與大灣區各種文化、體育、藝術和經濟的交流活動和研討會,讓他們更了解大灣區的發展,獲得更多的機遇。同時希望本澳的青少年能和諧團結,不忘初心,愛國愛澳,弘揚中華美德。

另外通過各種活動,使各階層參與的團體與個人能乘搭國家大灣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的高速快車,團結社會各界愛國愛澳人士,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的文化、體育、藝術和經濟交流活動。

第五條

(財產和經費)

本會財產和經費來自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任何公共團體及/或私人實體的資助及捐獻、政府資助或津貼、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及參與本會會員大會,並得行使投票權;

二)對於本會各機關之職務,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對會務有發言和建議權;及

五)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他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和執行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二)在獲選為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後,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五)按會員大會所決議之方式和規定,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六)不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及

七)履行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他義務。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願退出本會,應至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本會理事會。

二、會員若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本會各機關的決議、內部規章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可被開除會籍。

第十條

(本會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以上及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或以上,由出席的會員以絕對多數票方式互選產生,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須最少於會議舉行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之資料。

五、但在全體會員均出席會議且無人反對舉行大會或將討論的會議議程內容之情況下,倘有與召集會議有關之任何不當情事,即獲得補正。

六、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解任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

三)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年度預算及追加預算的建議;

四)審議和討論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表決理事會所呈交的年度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五)審議和討論監事會提交的一切報告、意見書及建議書;及

六)根據法律、本章程或內部規章所賦予的權限,對其他事宜作決議。

七、屬首次召集的會議,如出席會員人數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倘若於會議原定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足半數,則於原定的時間經過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得作出決議。

八、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五分之四贊同票方有效;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方有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及理事三名或以上,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長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平常會議;理事長或一半以上理事會成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長出缺時由任一被認為適當的副理事長代行和主持會議。

五、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書及帳目;

二)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並得指定另一人代表本會;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管理本會的財產及資源;

六)審批會員入會申請、制訂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七)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長出缺時由任一被認為適當的副監事長代行和主持會議。

三、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就有關其權限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及

三)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榮譽職位)

一、本會各屆榮休的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以及對本會會務有重要貢獻之會員,在其本人同意並經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一致決定後,得被敦聘為永遠會長、名譽會長、顧問或其他各級榮譽及名譽職銜。

二、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一致決定後,得敦聘社會上有聲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顧問或其他各級名譽職銜。

第十五條

(會徽)

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第十六條

(本會解散後資產的處理)

解散本會時如有任何資產,得由會員大會通過決議將有關資產捐予指定的在澳門合法設立的慈善及/或教育機構。

第十七條

(內部規章)

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本會之內部規章由理事會草擬,規範本會轄下各部門的組織、行政和財務管理、運作及會員紀律等事項。

第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處理和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弦樂三重奏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1。

澳門弦樂三重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弦樂三重奏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弦樂三重奏”,英文名稱為“Macau String Trio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S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和促進澳門以及本澳與其他地區的弦樂三重奏交流,推廣,普及和公益演出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康街76號康樂新邨第三座5樓I,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過理事會核准後,便可成為會員。如會員違反本會宗旨或者作出損害本會利益之行為,理事會有權經商討表決後,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名譽會長及顧問的邀請由理事會提名,並須獲得會員大會主席同意,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本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金屬工房健身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1/ASS檔案組第6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金屬工房健身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金屬工房健身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市民運動。

(二)認識健身運動之技術。

(三)查詢體育資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草蜢巷1-A—1-B號寶豐工業大廈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的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若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香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1/ASS檔案組第6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香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香文化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中澳香交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de Incenso da China em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ese Incense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CICE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秉持傳承與弘揚優秀傳統中國香文化的理念,積極致力於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國香文化的保護和當代復興,豐富澳門文化創意,推動香文化產業可持續多元化發展。開展香文化培訓、表演、雅集、展覽、文化學術研討以及合香香藝比賽等活動,並結合本澳及海外文化特色,向國際傳承及推廣中國傳統香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里斯本街161-195號葡京花園順景臺2樓A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日本經貿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1/ASS檔案組第6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日本經貿文化協會

章程

第⼀章

總則

第⼀條

名稱

本會中⽂名稱為“澳⾨⽇本經貿⽂化協會”,英⽂名稱為“Macau and Japan Economic Trade and Cultural Association”,英⽂簡稱為“MJECA”。

第⼆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響應國家發展政策,以澳⾨作為連結⼤灣區及⽇本的橋樑,開啟更多經貿⽂化交流及產業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家辣堂街7-9號利美⼤廈3字樓B座。

第⼆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會

⼀、本會最⾼權⼒機構為會員⼤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作報告。

⼆、會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會每年舉⾏⼀次,⾄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本會執⾏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會員⼤會決議和⽇常具體會務。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召開⼀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召開⼀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毅行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1/ASS檔案組第6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毅行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毅行社”,英文名稱為“Trailwalker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建立社交平台,以組織義工團為老弱婦孺、殘疾和特殊人士、老人機構和有需要人士提供相關協助。其運作由附件的社團章程規範。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147號利萊德海濱花園大廈19/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募捐,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公教中心

Centro Católico de Macau

Catholic Centre of Maca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3 de Dezembro de 2021, sob o n.º 2, a fls. 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referente ao ano 2021,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澳門公教中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官方名稱:

中文為:澳門公教中心;

葡文為“Centro Católico de Macau”;

英文為“Catholic Centre of Macao”。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一)蒐集、整理及提供天主教澳門教區屬下各單位資訊和資料;

(二)協助天主教澳門教區屬下或民間社區不同單位籌辦、推動:

〈i〉文化、歷史、藝術、展覽和演出等事宜;

〈ii〉靈修、品格培育活動等。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3號,利高大厦,23樓A座。經會員大會議決後,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以及居住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人士,認同本會章程,由兩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權利

一.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 有對本會會務提出質詢及建議之權利;

三.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及執行本會一切決議;

二.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 支付入會費、按時繳納會員月費/年費;

四.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滅失

一. 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一切費用(包括入會費和會員年費)概不退還。

二. 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之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三. 凡無理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將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益,直至補交所有欠費後方得繼續享有。

四. 出現任何事實致使理事會認為可以影響或危害到本會的聲譽或運作,經理事會議決可終止有關會員之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委任及解除本會各機關成員的職務;決定會務方針;審理和批示理事會之工作報告;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由時任天主教澳門教區正權主教擔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召集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發函或者會員簽收通知,召集書將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日常會務,並負責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司庫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後,在職理事應保持有關職務直至新理事會成員接替。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及財務運作。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及兩名副監事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活動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會費、本澳各公私營機構及社會人士之贊助和捐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全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須按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現行法律執行。

第六章

解散及財產的歸屬

第十五條——本會之解散權由會員大會全權決議。解散法人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六條——本會解散後尚餘之所有財產及資金,必須無償贈予天主教澳門教區,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Dezembro de 2021.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

交流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8/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

交流協進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交流協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e Intercâmbio de Mestrado Executivo em Administração de Empresas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工商銀行(澳門)中心22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各屆澳門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愛國、愛澳、愛校,促進碩士生之間的團結和友誼,加強碩士生之間友誼的交流活動,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澳門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之成年人,均可加入本會,入會時須經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任一成員介紹,並經理、監事會審查認可,同時得到會長確認,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會長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成員總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若理事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八)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銷。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季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珠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交流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9/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0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珠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交流協進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珠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交流協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Zhuhai 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e Intercâmbio de Mestrado Executivo em Administração de Empresas de Zhuhai 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工商銀行(澳門)中心22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各屆澳門和珠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愛國、愛澳、愛校,促進碩士生之間的團結和友誼,加強碩士生之間友誼的交流活動,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澳門和珠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之成年人,均可加入本會,入會時須經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任一成員介紹,並經理、監事會審查認可,同時得到會長確認,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會長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成員總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若理事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八)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銷。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季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交流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1/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山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交流協進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交流協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Zhongshan 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e Intercâmbio de Mestrado Executivo em Administração de Empresas de Zhongshan 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工商銀行(澳門)中心22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各屆澳門和中山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愛國、愛澳、愛校,促進碩士生之間的團結和友誼,加強碩士生之間友誼的交流活動,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澳門和中山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之成年人,均可加入本會,入會時須經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任一成員介紹,並經理、監事會審查認可,同時得到會長確認,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會長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成員總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若理事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八)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銷。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季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校友藝術創作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0/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校友藝術創作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校友藝術創作協會”,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Macau 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lumni Art Creation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riação Artística de Antigos Alunos Mestrado Executivo em Administração de Empresas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工商銀行(澳門)中心22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各屆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校友愛國、愛澳、愛校,促進校友間的團結和友誼,加強校友與母校之聯系和校友藝術創作知識和經驗的交流活動,支持貫徹學校的教育方針,促進校務發展及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之校友,均可加入本會,入會時須經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任一成員介紹,並經理、監事會審查認可,同時得到會長確認,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會長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成員總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若理事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八)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銷。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季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校友文化發展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3/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4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校友文化發展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校友文化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Macau 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lumni Cultur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Cultural de Antigos Alunos Mestrado Executivo em Administração de Empresas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工商銀行(澳門)中心22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各屆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校友愛國、愛澳、愛校,促進校友間的團結和友誼,加強校友與母校之聯系和校友文化發展知識和經驗的交流活動,支持貫徹學校的教育方針,促進校務發展及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之校友,均可加入本會,入會時須經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任一成員介紹,並經理、監事會審查認可,同時得到會長確認,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會長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成員總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若理事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八)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銷。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季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校友友誼互助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3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校友友誼互助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校友友誼互助會”,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Macau 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lumni Friendship and Mutual Aid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Ajuda Mútua de Antigos Alunos Mestrado Executivo em Administração de Empresas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工商銀行(澳門)中心22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各屆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校友愛國、愛澳、愛校,促進校友間的團結和友誼,加強校友與母校之聯系和互助,支持貫徹學校的教育方針,促進校務發展及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澳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之校友,均可加入本會,入會時須經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任一成員介紹,並經理、監事會審查認可,同時得到會長確認,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會長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成員總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若理事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八)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銷。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季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灝信會計師事務所

章程

第一條——本事務所為一所以商業形式組成之合夥,其名稱中文為“灝信會計師事務所”、葡文為“L&C Sociedade de Auditores”及英文為“L&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第二條——事務所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4樓A,經行政管理機關決議可於本地區自由遷移。

第三條——經營之業務包括按《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和現行澳門法律所規範的帳目覆核、法定證明、以及會計、稅務、顧問和其他相關服務。

第四條——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合夥資本為澳門幣壹拾萬元正(MOP$100,000.00),以現金注入並於會計師事務所設立之日已全部清付。合夥人認別資料及其各自的股權如下:

合夥人黎鴻才Lai Hong Choi,由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發出的執業准照編號為P0970,佔一股價值澳門幣伍萬元正(MOP50,000);

合夥人曹志強Chou Chi Keong,由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發出的執業准照編號為P0967,佔一股價值澳門幣伍萬元正(MOP50,000)。

第六條——對股權轉讓現有合夥人有優先權。

第七條——增加合夥資本或接納新合夥人須得一致決議。

第八條——在沒有合夥的同意下,任何合夥人不得將其股權或其部分售予與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合夥人,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第九條——任命所有合夥人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十條——合夥之利潤或虧損按合夥人的股權比例分擔,除此之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報酬。

第十一條——倘本協議有所遺漏,將以民法典、商法典及《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行之。

合夥人:

黎鴻才 Lai Hong Choi

曹志強 Chou Chi Keong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陽江工商聯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32/2021。

澳門陽江工商聯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會址: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中福商業中心6樓J座(若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會址可選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產學研合作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40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3樓A座。

第三章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及秘書長一名,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二)款: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二)款: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預拌混凝土業商會

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e Betões Preparado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em 6 de Dezembro de 2021,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ASS-2021 sob o documento n.º 1 deste Cartório, o documento autenticad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ssinalada em epígrafe, consistindo a alteração no seguinte: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6樓T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最少一名、秘書最少一名。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理事最少三名,組成人數須為單數,除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及日常具體會務,並有以下權力:

a)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b)開設任何銀行戶口及有權在戶口提存款項;

c)透過公證書委任受權人;及

d)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未規定屬本會其他架構職責範圍事宜之權利。

私人公證員 高願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Dezembro de 2021. — A Notária, Elisa Cos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