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五十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教師吳庭廣的請求,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教師陳靜儀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梁嘉娜代任,任期自本批示公佈翌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力寶威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S34教職員宿舍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八)項,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嘉欣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在澳門旅遊學院校董會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