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批示:

許麗芳——根據現行第1/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委員通則》第十條及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的規定,其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秘書長的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許麗芳——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譚嘉華及鄭秀賢——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私人助理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陳海帆、陳秀玉、李春華、呂綺雯、余文峰、林偉倫、劉玉葉、張國基、梁敏蕊、曾藝及譚少筠——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蔣玉珠——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批示:

吳碧珊——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並將該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海帆——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三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1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的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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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行 政 會 秘 書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何彩盛擔任本秘書處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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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洪清朗,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何海平,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周東鴻,於本年十二月二日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日起自動終止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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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呂紅——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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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嘉 獎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經第20/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對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柯雋樂先生予以嘉許。

柯雋樂先生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多年,憑藉其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經驗,對法律事務、處理卷宗和多項法案的修訂工作均積極作出跟進,表現得到上級的充分肯定。

柯雋樂顧問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與同事相處融洽,勤勉敬業,忠誠盡責,始終能出色地完成上級交付的各項工作,對促進和落實保安範疇施政工作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基此,藉柯雋樂顧問即將離任之際,本人特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一)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張玉英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之定期委任,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以下人士為本辦公室顧問:

曾翔、梁浩賢、周棟樑、賴東生、梁佩欣、冷鐵勛、連興池、王紅及張國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梁志雄,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顧問翻譯林美儀在本辦公室執行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張正春——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續任為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七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蕭宇培、李嘉儀及鄭佩君在本辦公室擔任司長秘書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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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永俊、李精嫦及盧秉良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廣林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美霞及梁鳳姬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梁煥庚擔任審計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吳詠軍擔任審計局高級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張志強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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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嘉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廖克健及呂偉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初級法院編制內第二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趙家恩,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即其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其在法院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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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

張元元,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吳天昊,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郝建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邱志樺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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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林君凡,原屬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委員會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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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美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黎婉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陳家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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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詠儀擔任本局法制研究處處長之職位,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壹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職位出缺;
——李詠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法制研究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
——澳門大學法律導論課程;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2007年 進入公職;
——2007年5月至2009年9月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
——2011年8月至2020年2月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員(從事法律範疇工作);
——2013年11月至2020年2月 檢察院職務主管;
——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 澳門理工學院高級技術員(從事法律範疇工作);
——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 澳門理工學院校園維護及發展處代處長;
——2021年9月至今 澳門理工學院校園維護及發展處處長。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廖穎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呂灝儀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黃玉燕、王浩靜及梁潔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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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雁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志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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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高金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3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秉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82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新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67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助理員黃玉珍,供款人編號60211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黃海,供款人編號62558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楊峻堅,供款人編號625591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李麗華,供款人編號61841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高級技術員李亞嬋,供款人編號625006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文殷,供款人編號627161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胡藝彤,供款人編號626987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何佩芳因具備適當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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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馮國熾,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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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歐陽小惠、李玉愛及謝殷南,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楊雅玉,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的批示:

黃櫻梅,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任潔玲,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的批示:

下列本局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姚禮鋒,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俞龍,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梁叔邦及邱敬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歐偉杰,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鍾詠秋、劉銀鋒及吳嘉偉,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國榮在本局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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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的附錄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21年11月24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89A簿册第23頁至24頁繕立之公證合同,是對2009年11月6日在同一公證處第458號簿冊第92頁至127頁背頁繕立之《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作出修訂,內容如下:

獨一條款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以下簡稱“CTM”)在財政局公證處第458號簿冊第92頁至127頁背頁繕立之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僅透過提前六十日通知CTM的方式,於2022年12月31日終止本延期,而後者對此事實沒有任何獲取補償的權利。”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第二及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蕭榮達、李玄旭及霍宗雄,獲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文書送遞範疇),薪俸點為1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之批示:

梁綺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José Diogo de Sousa Pinto Borges——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85的薪俸,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Natália Maria Alves Pais dos Santos——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85的薪俸,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Miquelina das Dores Cabral Correia Cardoso——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65的薪俸,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之批示:

劉智煒——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70的薪俸,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點;

何美芝——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Juliana Ferreira Almeida Chan、邱雪玲、陳詠坤、何淑莊及陸建敏——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黃泳儀——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佘智傑及李嘉敏——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林文捷及黃小芬——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楊婉儀及李少梅——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Ricardo Jorge Teixeira Santos、林德籌及徐浩均——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張志恆及李白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陳紫欣、周詠珊、何健鋒及許宣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錢偉雄——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220的薪俸,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之批示:

梁浣鈴——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的薪俸點500的薪俸,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António Bastos Alexandrino Xavier及陳瀚深——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司法警察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公職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八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建設發展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海事及水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八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懲教管理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共用開支——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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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羅德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馬海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陳志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白承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妙•泰”,葡文名稱為“A Musa Tailandesa”和英文名稱為“The Mews”,在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獲發第0801/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e,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澳門康萊德酒店”第一層(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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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華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御花園”,葡文名稱為“Jardim do Palácio”和英文名稱為“Palace Garden”,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獲發第0802/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JM Resorts, S.A.”和英文名稱為“SJM Resor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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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皇冠吧”,葡文名稱為“O Coroa”和英文名稱為“The Coronet”,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獲發第0803/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英皇電影城(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Emperor Cinemas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Emperor Cinema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鄰近路環電廠圓形地“葡京人”酒店二樓英皇戲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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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張敬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凱汶及曾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由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社會保障基金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敏儀,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少蓮,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獲批給及追認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凱汶及曾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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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余穎思,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嘉慧,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即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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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袁潤森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錦健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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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所作出之第098/SS/2021號批示,對第087/2021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附件五所賦予的權限(相對《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附件G)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按照《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十二項之規定(相對《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n)項),決定對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294921周志文,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第134/2021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208941趙敏泳,由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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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嘉敏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葉玉婷及張嘉輝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廖羽屏,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嘉敏及葉玉婷,司法警察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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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135/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下列消防局之人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消防員 編號 550111 黎沛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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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葉美玲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終止海關首席關員劉灼怡在澳門保安部隊之徵用,並於同日返回海關。

———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副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李兆玲,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李嘉豪及容肇聰,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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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批示:

陳娜、鄧洋洋、馮迪鴻、郭明月、劉浩然、邱崇志、孫啟航、湯靜怡、吳超、伍文莊、伍先軍、葉明珠、張愛霞、張冬雪及張新剛——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李玉鳳——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王賀——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批示:

駱以清、倪國鋒、邱賢良、任晶、張文鈞及趙雪梅——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批示:

戴美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之洪燕貞,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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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讀者服務及推廣處處長羅子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淑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利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青雲、徐琪琪、蘇樂文、林玉、潘淑盈、方斌、裴先美、張非池、莫經綸、翁麗晶、余智偉、黃金城、梁靜儀、陳杰康、張金蓓、梁慧琳、鄭嘉蕊、李婉婷、陳志偉及容家倫,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張芮筠,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余翠霞、黃健文、楊雅婷、何明珠、林小英、蔡貴蓮及陳慧青,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范潤龍、胡嘉慧、劉珮茜、陳杏詩及鍾曉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辛碧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Pedro Maria de Morais da Mesquita,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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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林國洪在本局擔任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盧貴玉,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陳文賦、樊金漢、范銘海、江仲達、龍耀榮及黃成恩,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技術員何兆堃及陸思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技術輔導員陳箱箱及楊迅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貴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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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陸小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順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杜國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沈美詩及林惠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唐敏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朱樂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鄒露斯及張自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冼惠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慧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蕭興泰及黃彩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嘉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蔡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林國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甘曉雲及甘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李耀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廖桂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美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黎雪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冼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郭金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雷國玲及吳鑾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鄭小蓮及霍愛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錦秀及梁翠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鄧賽影、陳玉梅及梁婉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細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雪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袁麗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蕭煥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卓倩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余懷朗,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陳子軒,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盧健庭,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鳳儀,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阮國護,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詠枝,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家傑及梁梓儀,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葉錦棋及溫智逸,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慧珊,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吳美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劉衛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耀邦及鄭恩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十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十三名的合格投考人楊一君、李志洋、李志風、劉蘭珍、黃嘉碧、吳柳娟、李勁文、盧艷秋、黃愛華、胡潔行、蔡芳俊、秦祐鵬及黃穎瑜,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張寶兒、蕭安儀、吳子遙、周可兒、廖敏清、陳煒光、黃淑敏、余健儀、許欣怡、白雪兒——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470、E-3471、E-3472、E-3473、E-3474、E-3475、E-3476、E-3477、E-3478、E-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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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霆、劉嘉嘉、陳子健——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750、M-2751、M-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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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牌照編號第AL-0047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5樓J座之康富口腔醫療中心,增加英文名稱為Kang Fu Oral Care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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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郭凱怡、曹嘉文、周凱玲、梁曉婷、陳鈺瑩、鄭翠瑩、楊凱蘭、李綺婷、何芷珊、梁安琪、岑嘉敏、黃俊文、歐陽家言、傅詠焮、雷佩穎、張巧瑩、郭芊蔚、何曉琳、胡梓靖、簡繞瑩、朱曉君——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480、E-3481、E-3482、E-3483、E-3484、E-3485、E-3486、E-3487、E-3488、E-3489、E-3490、E-3491、E-3492、E-3493、E-3494、E-3495、E-3496、E-3497、E-3498、E-3499、E-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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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少妹——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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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澤麟——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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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迪霖——恢復第AL-0257號漮霖醫務中心(沙梨頭)牌照之許可,場所位於澳門菜園路160號百利新村(第一座,第二座,第三座,第四座)地下AJ座,並更改場所名稱為漮霖醫務中心,及增加英文名稱為Hong Lam Medical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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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藍若文、李穎恩、黃芷清、崔千慧——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501、E-3502、E-3503、E-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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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婉雯、何偉華、王慧潔、趙咏雪——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323、D-0324、D-0325、D-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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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健、杜嘉裕、曾穎昭、唐昉曜——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754、M-2755、M-2756、M-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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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賢、林慧燕——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791、W-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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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婷芝、謝詠琳——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837、T-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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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國文、崔芷頴、黃詣超、鄺敬揚——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839、T-0840、T-0841、T-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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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惠——恢復第T-0418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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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牌照編號第AL-040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渡船街70-A號金旋大廈地下A座的至幸綜合診所所有權轉移至精誠至善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廣福安花園第9座12樓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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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協康復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4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橋樑前地及巴波沙總督街,持牌人為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若翰亞美打街7號友聯大廈地下I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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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新薈駿有限公司發給“駿興藥房(花城店)”准照,編號為第39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埃武拉街235號花城(利鴻大廈)地下P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235號花城地下P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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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吳峻民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16號以及商號名稱為“祥發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六甲街110號國際中心I(第一座)地下BN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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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詠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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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偉杰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向社會工作局徵用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賈靜儀,因徵用期滿,應其要求終止在本基金之職務,並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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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批准本院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潘婉芬、陳志健及林國成轉入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程,由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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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羅曼儀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七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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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區炳堅為本局准照處處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何耀龍、嚴學明及潘宇聰,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歐東文及曾玉英,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麗妍,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余燕琪,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惠芬及梁惠琼,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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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王聖雯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張敬良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鄭翁遵、蘇寶藏及梁文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之規定,與陳穎琪簽訂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王俊文獲確定委任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杜偉林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曾慶深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曉君,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黃靜怡、黃章懷、吳可欣及蔡炯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譚偉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水文員,薪俸點420點;

薛寶健,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水文員,薪俸點370點;

樊少英、何碧琪及黃綽娜,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與鄺耀華簽訂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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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慧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的薪俸點6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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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周挺發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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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民 航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七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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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紀詠涵、禤碧琪及韋璟璘在房屋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杰平在房屋局擔任工程事務處處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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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梁嘉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鄧華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潘知行、李天朗、梁嘉盈及潘家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28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關文靜、梁文俊、王嘉怡及莊杏榆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其成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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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譚永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為期一年,薪俸點430。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紹良──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李寶寶,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謝智康及譚安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獲續期,為期一年,薪俸點430。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王國慶──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李華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秦晚華──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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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