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報恩佛堂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18/2021。

報恩佛堂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報恩佛堂會。

2.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a. 以推崇及宏揚持戒為本,凈土為歸,觀心為要,善友為依的佛學精神,讓一般市民在“報恩佛堂會”靜謐的環境中得到身心的休息及釋放;

b. 讓信眾發菩提心,達致自利利他的修行準則,依此積聚資糧,以眾生為依靠;

c. 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信眾為佛教廣發善心,盡己一份力量,作出貢獻;

d. 團結佛教人士的合法權益,加強與各地佛教人士的聯系及溝通,集思廣益,廣種福田回報社會;

e. 以人類幸福及世界和平為出發點,行善助人,幫助社會上有需要的人士;及

f. 對社會上有需要之公共慈善機構作出支持,如安老院,孤兒院等。

3. 會址:本佛堂會地址設于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44號金來大廈D1座。

第二章

會員

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堂)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佛教徒依手續填寫申請表格,在理事會成員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後方能成為會員,若理事會贊成票及反對票相同,則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利,享有本會所有權益。

2. 會員遵守會章及決議,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義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本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大事項。

2. 理事會為本會常務執行機關,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成員包括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但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由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

3.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成員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但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日常會務工作及檢查收支項目。

4.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聘法師講經說法,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職,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章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員大會:

a. 理事會召集、b. 超過三分二會員聯署要求。

2. 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三贊同票通過,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三贊同票通過。

3. 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可於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舉行之決議均視為有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協成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17/2021。

協成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協成體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54號M層,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以遷至本澳其它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宗旨為組織本澳喜愛運動愛好者一起運動,組織各項活動增加會員歸屬感,藉以提高本澳運動及精神水平,發掘及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為一非牟利社團。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本會及有興趣運動人士,皆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福利與權利。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組織架構

一、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於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亦由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

三、 會議應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

四、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

五、 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 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但成員總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大會;

2. 執行本會決議;

3. 報告工作進度及策劃活動。

第九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負責查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但成員總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報告查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的狀況。

第四章

會費

第十條——本會的經費包括會員之會費及捐獻,社會贊助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資助。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黎氏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16/2021。

黎氏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黎氏體育會”,英文名稱為“Lai Si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54號1樓,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至本澳其它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宗旨為組織本澳喜愛運動愛好者一起運動,組織各項活動增加會員歸屬感,藉以提高本澳運動及精神水平,發掘及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為一非牟利社團。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興趣運動人士,皆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福利與權利。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組織架構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於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亦由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

三、會議應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

五、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但成員總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大會;

2. 執行本會決議;

3. 報告工作進度及策劃活動。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查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但成員總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報告查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的狀況。

第四章

會費

第十條——本會的經費包括會員之會費及捐獻,社會贊助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資助。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法學社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19/2021。

澳門法學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法學社”,中文簡稱“法學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ência Juríd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Legal Scie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宗旨、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包括推廣中國憲法及澳門基本法、研究法學及法制;本會不設存續期。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橫街11號載勝大廈2樓A。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

社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可申請入會。經社員大會主席團批准後,可成為社員,及有權解除任一會員。

第五條

社員權利及義務

(一)社員權利:1. 參加社員大會及表決;2. 參加活動;3. 享受福利。

(二)社員義務:1. 遵守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2. 參與及協助活動;3. 繳交會費後,方可行使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原始委員會、社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原始委員會

(一)根據民法意思自治原則,本會設立原始委員會,首屆委員會由創立人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下屆原始委員會委員由現屆社長選出及委任。

(二)原始委員會有權針對本會的特定事宜制定及修改內部規章。

(三)根據《民法典》第158條第1款前半部的規定,賦權予原始委員會選出及委任各機關成員。

第八條

社員大會

(一)社員大會由社員組成,內設主席團及秘書處,主席團設一名社長、常務副社長及副社長各若干名,秘書處設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副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並透過本章程的程序,可連選連任。

(二)主席團可派員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社長有權決定所有會務、主持社員大會及代表本會,秘書長領導各機關的秘書。

(三)每年舉行一次社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社員大會。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四分之三全體社員的贊同票。

(五)原始委員會沒有選出及委任各機關的成員時,則由社員大會選出有關成員。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關,負責執行主席團主席的決定、社員大會及主席團的決議及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並透過本章程的程序,可連選連任。

(三)定期召開理事會議,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若干名、常務監事及監事各若干名、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並透過本章程的程序,可連選連任。

(三)定期召開監事會議,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會徽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社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王其和太極拳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6。

澳門王其和太極拳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王其和太極拳協會”,中文簡稱為“王其和太極拳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團結一切愛好體育運動的人們,發揚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宏揚國粹,承傳中華民族武術,宣導科學健身,通過太極拳運動,增強體質,陶冶情操,為共建澳門特區繁榮穩定而作出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499號運順新邨A座11樓D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本會會員會費及熱心人士捐助。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融義展能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5。

融義展能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融義展能藝術協會”,英文名稱為“So Inclusive Arts for Disabilitie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0號合時工業大廈2樓B 。

第三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文化藝術組織。

第四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宣揚及促進展能藝術,組織和推動智障人士參與文化藝術及創作,提升智障人士身心健康和藝術才能。

第五條——會員

凡願意遵守本章程規定者,經創會會員推薦後,可成為本會會員。所有會員均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組織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權利。

第二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會員大會主席團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會員大會會議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若干人、司庫一人、秘書長一人。成員總人數為七至九人,其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負責本會事務管理、制定及開展年度活動及管理財務計劃。

第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以及監察活動等。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等機關內各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大會可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請求時召開。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應於每季召開一次例會。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私人捐贈或公共機關捐贈等。本會所有財產僅可用於本會舉辦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附則

本章程未盡之處,均按澳門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明珠都滙業主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90。

明珠都滙業主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明珠都滙業主聯合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維護小業主權益,共建美好的生活環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勞動節大馬路御景灣第五座24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英華體育會

Grupo Desportivo Ieng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9。

英華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英華體育會”,葡文名稱為“Grupo Desportivo Ieng Wa”,英文名稱為“Ieng Wa Sports Club”(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南街422號綠楊花園第三座地下T鋪,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 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

2.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3. 服務社群。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主席團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會務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其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負責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陳式太極拳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e Tai Chi Chuan no Estilo Chan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4。

陳式太極拳研究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陳式太極拳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e Tai Chi Chuan no Estilo Cha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倫敦街95號東南亞花園大廈A座十一樓AA,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 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

2.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3. 服務社群。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主席團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會務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其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負責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麗莎芳芳音樂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7。

麗莎芳芳音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麗莎芳芳音樂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嘉樂庇總督大馬路762-A號茵景園1座2樓D室。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區的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秉持愛國愛澳原則,組織本澳對戲曲、音樂、唱歌、跳舞的愛好者能互相學習交流,透過舉辦各類型活動,讓社會民眾的生活能更健康快樂。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凡會員的言行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開除會籍。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以及退會的自由。

(二)遵守會章和組織機關的決議,有責任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贊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機關之領導成員

各機關之領導成員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選舉以獲出席者絕對多數票方為當選。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討論及議決會員提案。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一名和秘書一名組成。主席之職責,於大會召開期間負責主持會議;對外代表本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模擬國際會議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1/ASS檔案組第6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模擬國際會議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模擬國際會議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Model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I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為社會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國際型人才。本會通過組織舉辦模擬國際會議活動和提供相關培訓指導項目,幫助會員開拓眼界、鍛煉思維、提高表達能力,而且引導會員關注社會問題、關心社會發展,培養公民意識,從而提升會員的社會責任感和綜合素質。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玫瑰里好富大廈地舖27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葡青年文化體育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1/ASS檔案組第6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中葡青年文化體育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葡青年文化體育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Juvenil, Cultural e Desportivo Sino-Portuguê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ino-Portuguese Youth Culture and Sports Exchange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以澳門獨特的「中葡平台」優勢廣泛團結青年力量,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建立加強澳門與中國內地、葡萄牙、葡語系國家的青年在文化、體育、藝術等全方位的學習交流平台。通過舉辦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青年交流互動活動,傳播澳門文化特質、弘揚中國文化精神、促進中葡文化交融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10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conómico e Cultural do Povo da ASEAN-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9 de Novembro de 202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東盟澳門人民經濟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是:東盟澳門人民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英文名稱是:ASEAN Macau People’s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葡文名稱是: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conómico e Cultural do Povo da ASEAN-Macau。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熱心於澳門與東盟友好的各界人士共同發起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澳門為平臺,旨在促進澳門和東盟各國在政治、文化、經貿、科技、體育、衛生和旅遊等方面的合作;通過人員往來、組織研討會和舉辦文化活動等,進一步增進澳門地區和東盟各國人民的相互理解和友誼。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8號帝景苑13樓O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並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有意對東盟國家進行研究和開展合作業務的社會各界人士。

(二)入會需提交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在會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可發表意見,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

(五)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六)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間之合作;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

關於退會

凡會員擬退出本會者,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向其交回會員證。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對本會有監察的權利和義務;

(二)監事會由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二條

經費

本協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會費

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本會對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十四條

財務制度

本會的資產管理和使用按照澳門特區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每年一次由理會事根據實際開支結算作出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解散後之財產處理

本會解散後,財產歸屬按會員的決議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可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處理,又或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尤其是按《民法典》之規範處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Novembro de 2021.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磁灶同鄉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3/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磁灶同鄉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磁灶同鄉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1號廣福祥花園商場1樓BE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促進福建省泉州晉江市磁灶鎮(以下簡稱“磁灶”)籍鄉親愛國愛澳愛鄉,維護一國兩制方針;服務磁灶籍鄉親、團結鄉親及聯絡鄉情,包括曾居於或就業於或對磁灶有感情之人士;積極支持參與社會公益事務活動,促進本會與本澳及外地社團交流;促進大灣區、澳門、磁灶各地的交流與合作,為該等地區的社會繁榮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會員)

一. 凡晉江巿磁灶鎮的鄉親,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均可透過填寫申請表格向理事會申請加入本會,倘有關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則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並作出表決,發表意見以及提出建議;

B)選舉與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機關的成員;

C)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D)退會。

三. 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組織機關的決議;

B)出席會員大會、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工作,以及維護本會聲譽;

C)若被選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D)繳納由會員大會決議訂定的會費,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在拖欠會費期間,會員權利行使被中止。

四. 倘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又或作出行為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利益者,會員大會經理事會之建議有權開除有關會員出會。

第六條

(紀律)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罰:

A)警告;

B)暫停會員資格;

C)除名;

D)被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除名之會員於通知書日期起計十天內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秘書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由會長主持會議。倘若會長缺席,由常務副會長代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 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於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七.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絕對多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力外,會員大會亦具職權如下:

A)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B)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C)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D)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E)通過年度帳目,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F)聘請名譽會長。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力外,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本會之日常會務運作,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四. 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職權如下: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C)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D)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E)聘請本會名譽理事;

F)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關,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監事會職權)

除行使法律所賦予權限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力外,監事會亦具職權如下:

A)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B)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D)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E)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的機構和實體的資助,亦可來自本會舉辦活動之收入及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

二.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五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磁灶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4/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磁灶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磁灶商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

(會址)

一. 本會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1號廣福祥花園商場1樓BE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以發展澳門和福建省泉州晉江市磁灶鎮(以下簡稱“磁灶”)兩地的商務經濟為目的,促進彼此間的金融經濟、商品貿易、旅遊娛樂、房地產投資,帶動經濟產業蓬勃發展,使兩地交往接軌並邁向國際化;

2. 協調兩地商務人士的共融溝通,發揮業內人士的專業精神,使澳門和磁灶的市民能有更好的平臺拓展業務;

3. 秉持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支持國家“一帶一路”的發展方針,以進一步提升澳門和磁灶兩地商務業界的素質。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並作出表決,發表意見以及提出建議;

B)選舉與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機關的成員;

C)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D)推薦新會員加入本會。

二. 會員需遵守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組織機關的決議;

B)出席會員大會、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工作,以及維護本會聲譽;

C)促進本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D)若被選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E)繳納由會員大會決議訂定的會費,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在拖欠會費期間,會員權利行使被中止。

第七條

(會費)

一. 會員需在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內繳交年費。在六月三十日後入會之新會員只需繳交該年一半之年費;

二. 接納新會員入會時,應即發出通知書徵收入會費及年費,入會費及年費需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遲交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

第八條

(退會或開除會籍)

一. 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書面通知理事會退會;

B)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者外,欠繳年費半年以上或於發出第二次書面通知後三十天內仍不予理會者或拒絕繳交所欠會費者;

C)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二. 理事會決定,任何違反法律和章程條例、損壞會員形象,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會員,視情節輕重,理事會可能會對其給予不同程度的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此決定需由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有關會員有權於通過後十日內向會員大會提交書面上訴,如不提交者作棄權論。開除會籍由會員大會決議。

第九條

(永久名譽會長及名譽會長)

一. 凡對本會有非常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之榮譽,經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可被邀請為本會之名譽會長。

二. 透過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提名,對本會有特別貢獻之名譽會長可被會員大會頒布為永久名譽會長。

三. 永久名譽會長及名譽會長的權利:

A)擁有證實其身份之證書及名片;

B)可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其他機關會議,但無表決權;

C)對於有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聲譽,或其他有建設性之措施,可向本會提出動議。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會費收取辦法;審議由理事會或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決定終止本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由會長主持會議。倘若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於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絕對多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及領導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會,尤其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不少於兩名理事會成員之要求而舉行。

四. 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可通過,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五. 理事會可邀請對有專業知識或貢獻之本會會員或非會員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

六. 理事會可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職權如下: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C)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D)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E)簽訂本會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

F)在法庭內外擔當本會的代表;

G)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關,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H)對本會加入本地、區域或國際相同性質之組織作出決議;

I)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召集或應監事會中任何一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四. 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可通過,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職權如下: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出席會員大會、理事會;

c)在適當時檢查本會賬目及證實資金平衡。

第十六條

(顧問)

本會可視工作需要,聘請社會人士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醫事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以及各項服務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章程之修改及消滅)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本會清算人。

第十九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磁灶青年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5/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7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磁灶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磁灶青年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愛國愛澳愛鄉精神、致力為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團結居澳之福建省泉州晉江市磁灶鎮(以下簡稱“磁灶”)青年及其親友,發揮互助友愛精神;維護其合法權益;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加強與各界青年之間的聯繫與交往;促進海內外各地青年在經濟、文化及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1號廣福祥花園商場1樓B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以下三類人士,經申請入會得吸收為本會會員:

(一)凡屬原籍福建省泉州晉江市磁灶鎮及其年齡達十八歲或以上,且行為良好者;

(二)認同本會會章及熱愛本會之其他地區年青人;

(三)熱心支持磁灶地區文化、教育、經濟建設事業之外地年青人士。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因不遵守本會章程而嚴重影響本會利益者,經理事會會議或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會員欠繳應交本會之費用超過一百八十天,當作自動退會及喪失一切會員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由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請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為推進和擴展會務,經理事會會議審議及通過,得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凡對本會作出傑出貢獻,或德高望重及熱心本會會務之會員,得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或顧問。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組織本會活動及其他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需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需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亦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全部收支賬目由監事會審核,並在每年度會員大會上由監事會提出報告。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演講專業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fissional de Discurs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為組織及發展演講活動及訓練,推動培養青年及青少年對演講的興趣,提昇演講溝通技巧及領導才能;配合和支持澳門特區政府及祖國,培育專業演講人材。

第三章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連選可連任壹屆,其他成員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第十四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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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cumprimento das disposições combinadas do artigo 25.º e alínea b) do n.º 1 do artigo 22.º do Estatuto dos Notários Privados,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66/99/M, de 1 de Novembro, alterado e republicado pela Lei n.º 7/2016, faz-se saber que, por despacho de sua Ex.ª o Senhor Secretário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da RAEM, de 16 de Novembro de 2021, foi autorizada, a meu pedido, a suspensão do meu exercício como Notária Privada em Macau e que a substituição fosse assegurada pelo Dr. Leonel Alberto Alves, com domicílio profissional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17, Edifício Comercial Nam Tung, 20.º andar, local onde a substituição será exercida, encontrando-se o notário privado Dr. Leonel Alberto Alves habilitado a praticar todos os actos em minha substituição.

Macau, aos 24 de Novembro de 2021.

Catarina Guerra Gonçal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