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批示:
胡家偉——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批示:
趙向陽——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續期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張少雄——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周錫強、劉榕、陳榮喜、羅瑾瑜、羅暉及李寶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楊秀美——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伍素萍副警務總監(編號109960)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鄺逸富副消防總監(編號409981)擔任消防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翠玲——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Carlos Manuel Rangel Silvano Fernandes、黃文傑、呂美瑩、張佩儀及曾惠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鄭淑兒——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黃佩芬——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任職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另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林子龍,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期,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慕錦龍,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下述所指人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續任一年:
關員編號 |
01200 |
陳嘉敏 |
" |
02200 |
梁嘉儀 |
" |
03201 |
施鴻榆 |
" |
04200 |
龔頴儀 |
" |
05200 |
陳嘉怡 |
" |
06201 |
郭健華 |
" |
07200 |
古嘉園 |
" |
08200 |
李冬怡 |
" |
09200 |
楊惠瑜 |
" |
10201 |
郭志傑 |
" |
11200 |
陳浩芊 |
" |
12201 |
袁文俊 |
" |
13201 |
李雄卿 |
" |
14201 |
黃卓帆 |
" |
15201 |
龎俊興 |
" |
16201 |
崔慧明 |
" |
17201 |
陳偉鍵 |
" |
18200 |
鍾小美 |
" |
19200 |
楊希文 |
" |
20201 |
李浚豪 |
" |
21201 |
陳逸燊 |
" |
22200 |
朱嘉儀 |
" |
23201 |
朱智豪 |
" |
24201 |
何俊裕 |
" |
25201 |
陳健卓 |
" |
26201 |
張帆航 |
" |
27200 |
陳桂英 |
" |
29201 |
葉烱康 |
" |
30200 |
蘇平平 |
" |
31200 |
吳燕杏 |
" |
32201 |
余俊洪 |
" |
33201 |
黃東成 |
" |
34200 |
趙悅文 |
" |
35200 |
余青青 |
" |
36201 |
古征 |
" |
37201 |
蔡華賢 |
" |
38201 |
陳偉業 |
" |
39201 |
梁志偉 |
" |
40201 |
劉偉民 |
" |
41201 |
雲天育 |
" |
42200 |
何凱瑩 |
" |
43201 |
陳煒華 |
" |
44200 |
梁可誼 |
" |
45201 |
鄭俊華 |
" |
46201 |
林文輝 |
" |
47201 |
伍靈傑 |
" |
48200 |
卓小琪 |
" |
49200 |
葉家兒 |
" |
50200 |
唐嘉韻 |
" |
51201 |
毛文俊 |
" |
52201 |
郭健豪 |
" |
53201 |
梁家俊 |
" |
54201 |
陳尚偉 |
" |
55200 |
李淑欣 |
" |
56201 |
盧德謙 |
" |
57201 |
彭曉東 |
" |
58201 |
勞志輝 |
" |
59201 |
馮嘉俊 |
" |
60201 |
殷耀新 |
" |
61201 |
詹鉅源 |
" |
62200 |
黃小敏 |
" |
63200 |
林冬琳 |
" |
64201 |
許瑞強 |
" |
65200 |
李曉丹 |
" |
66201 |
梁華釗 |
" |
67201 |
談鐵仁 |
" |
68201 |
蔡榮裕 |
" |
69201 |
楊望途 |
" |
70201 |
王志恆 |
" |
71201 |
黎俊聰 |
" |
72201 |
梁學俊 |
" |
73200 |
李保瑤 |
" |
74201 |
甘銘傑 |
" |
76201 |
張祖傑 |
" |
77201 |
李俊鴻 |
" |
78201 |
張煒景 |
" |
79201 |
鮑駿傑 |
" |
80201 |
洪藝俊 |
" |
81201 |
鄭康年 |
" |
82201 |
林博 |
" |
83201 |
方錦伙 |
" |
84201 |
吳鴻彬 |
" |
85201 |
黃永和 |
" |
86201 |
李嘉熙 |
" |
87201 |
彭嘉林 |
" |
88201 |
黃錦濤 |
" |
89201 |
林麟鋒 |
" |
90201 |
楊鍵鴻 |
" |
91201 |
卓少明 |
" |
92200 |
胡詠欣 |
" |
93201 |
甘仁杰 |
" |
94201 |
梁銳康 |
" |
95200 |
郭嘉怡 |
" |
96201 |
王偉權 |
" |
97200 |
吳美寶 |
" |
98201 |
黎纓珏 |
" |
99201 |
陳志成 |
" |
100200 |
李嘉瑩 |
" |
101201 |
任啓暉 |
" |
102201 |
梁志成 |
" |
103201 |
蕭政廉 |
" |
104201 |
歐陽嘉賢 |
" |
105201 |
鄭家宏 |
" |
106201 |
黎永旭 |
" |
107201 |
吳海泉 |
" |
108201 |
陳子豪 |
" |
109201 |
陳禮賢 |
" |
110201 |
余錦亮 |
" |
111201 |
梅榮瀚 |
" |
112201 |
吳恆延 |
" |
113201 |
黃文勇 |
" |
114200 |
蘇可兒 |
" |
115200 |
李寶珠 |
" |
116201 |
張睿 |
" |
117200 |
馮曉晴 |
" |
118201 |
吳慶杰 |
" |
119201 |
甘國軒 |
" |
120201 |
鍾嘉成 |
" |
121200 |
熊敏玲 |
" |
122201 |
王嘉豪 |
" |
123201 |
黃啓杰 |
" |
124201 |
吳迪峰 |
" |
125201 |
梁東傑 |
" |
126201 |
吳子豪 |
" |
127201 |
黎輝慶 |
" |
128201 |
李家昌 |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少珊、何曉俊、甘麗雲、梅立威、盛明珠、鄧卓珩及黃嘉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張聰的個人勞動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695,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少珊、何曉俊、甘麗雲、梅立威、盛明珠、鄧卓珩及黃嘉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
譚炳棠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一)項、第七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本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胡潔如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二)項、第七-A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本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許秋雲學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王群好、梁詩敏及朱麗珍——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七款,以及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秘書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麗霞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五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人事財政廳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周友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梁彬元——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周文來,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碧瑜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碧瑜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孔志偉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朱啓昌,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朱林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高若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一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推廣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林松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推廣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管理委員會:
麥惠英——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
余仲師——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技術輔助廳:
劉少娟——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黃銳開——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法律及公證處:
Violeta Maria Couto do Rosário——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71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建設廳:
郭智偉——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Janio Osvaldo Tchon Freitas da Silva——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明新——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薪俸42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陳天爵——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42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陳容體,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化驗處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濠,獲准續有關行政任用合同,為期兩年,薪俸660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海關勤雜人員朱耀成,供款人編號60311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譚炳財,供款人編號606791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麥惠瑩,供款人編號608418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陳藝康,供款人編號620073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曾劍如,供款人編號605403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i)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時任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作出並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退休基金會廳長甄溢全(供款人編號6146277)之權益歸屬比率訂定批示無效,並重新訂定該供款人有權取得之權益歸屬比率如下:
退休基金會廳長甄溢全,供款人編號61462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黎敏儀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方祺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的批示:
吳文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商業組組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蔣華輝及張錦櫻,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印務局——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黎可欣,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
鄭紫賢、梁富邦、譚汝海及胡嘉杰,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的合格應考人李樂彤,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惠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郭嘉玲及梁燕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郭思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徐學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潘子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
張炳南、李康輝、梁耀基及蘇太陽——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陳小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余光耀及林弋,派駐到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白安妮,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
彭嘉敏及關正麗,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司法警察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林弋及第三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譚敏堅,因獲以定期委任方式分別擔任本局調查廳廳長及准照處處長,故兩人之派駐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起終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梁赴輝,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楊淑君——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就業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志文,為本局第九職階繕錄兼打字員,薪俸點為29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裘鴻邦,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偉中,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萍,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瑤琨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燕芬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林家賢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方耀民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文案鄭麗湘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關艷冰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徵用的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方耀民,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本辦之職務,並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第131/2021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三)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五)項、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晉升以下人員為基礎人員級別之一等警員職位。
以下人員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144011 |
黃朝華 |
警員 |
153011 |
張俊軒 |
警員 |
146011 |
梁傑強 |
警員 |
138011 |
蘇智培 |
警員 |
105021 |
伍廣毅 |
警員 |
118021 |
廖家倫 |
警員 |
127021 |
郭偉傑 |
警員 |
114031 |
吳社煊 |
警員 |
119031 |
郭岱朝 |
警員 |
127031 |
何仲興 |
警員 |
135031 |
葉向欣 |
警員 |
139031 |
蕭偉儀 |
警員 |
147031 |
鄒文慶 |
警員 |
153031 |
周志華 |
警員 |
169031 |
謝輝光 |
警員 |
168031 |
張金鍛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第133/2021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79111鄭子銳之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為期十年。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由“編制內”狀況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所作之第28/CPSP/2021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148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完結為期兩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鑑於該等警員具備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訂定之條件;
根據第188/2019號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本人之權限,又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批准下列警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從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序號 |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1 |
警員 |
102190 |
何淑儀 |
2 |
警員 |
103190 |
梁利婷 |
3 |
警員 |
104190 |
高麗敏 |
4 |
警員 |
105190 |
侯曉雯 |
5 |
警員 |
106190 |
鍾玉瓊 |
6 |
警員 |
107190 |
李娜娜 |
7 |
警員 |
109190 |
黃敏芬 |
8 |
警員 |
110191 |
胡嘉榮 |
9 |
警員 |
111190 |
陳心怡 |
10 |
警員 |
112191 |
葉奕彥 |
11 |
警員 |
113191 |
羅思駿 |
12 |
警員 |
114190 |
姚泳怡 |
13 |
警員 |
115191 |
謝學聰 |
14 |
警員 |
116191 |
梁興俊 |
15 |
警員 |
117190 |
葉桂婷 |
16 |
警員 |
118190 |
黃慧珊 |
17 |
警員 |
119190 |
黎詩敏 |
18 |
警員 |
120190 |
張詠恩 |
19 |
警員 |
121191 |
陳鑫鈿 |
20 |
警員 |
122190 |
郭海媚 |
21 |
警員 |
123190 |
陳嘉欣 |
22 |
警員 |
124190 |
黃東娜 |
23 |
警員 |
125190 |
余淑儀 |
24 |
警員 |
126191 |
高永康 |
25 |
警員 |
127190 |
王佩琦 |
26 |
警員 |
128191 |
曾偉倫 |
27 |
警員 |
129191 |
余文傑 |
28 |
警員 |
130191 |
張達銘 |
29 |
警員 |
131190 |
鄭桉琪 |
30 |
警員 |
132190 |
梁秀儀 |
31 |
警員 |
133191 |
甘俊豪 |
32 |
警員 |
134190 |
吳曉婷 |
33 |
警員 |
135191 |
鄺達豐 |
34 |
警員 |
136190 |
黃韋童 |
35 |
警員 |
137190 |
梁綺雯 |
36 |
警員 |
138190 |
陳家敏 |
37 |
警員 |
139191 |
廖裕康 |
38 |
警員 |
140191 |
麥漢強 |
39 |
警員 |
141191 |
麥子鍵 |
40 |
警員 |
142191 |
何啓豪 |
41 |
警員 |
143191 |
鄺鴻章 |
42 |
警員 |
144190 |
潘婉儀 |
43 |
警員 |
145190 |
連雪瑜 |
44 |
警員 |
146191 |
黃瀚霆 |
45 |
警員 |
147191 |
張旭衡 |
46 |
警員 |
148191 |
黃志偉 |
47 |
警員 |
149190 |
唐王盈 |
48 |
警員 |
150191 |
丁銳濠 |
49 |
警員 |
151190 |
林光美 |
50 |
警員 |
152190 |
陳嘉敏 |
51 |
警員 |
153191 |
何震良 |
52 |
警員 |
154191 |
歐楚毅 |
53 |
警員 |
155190 |
陳芷瑩 |
54 |
警員 |
156191 |
施明琪 |
55 |
警員 |
157191 |
張國俊 |
56 |
警員 |
158191 |
郭鎮楊 |
57 |
警員 |
159191 |
李嘉旺 |
58 |
警員 |
160190 |
陳小慧 |
59 |
警員 |
161191 |
李文彬 |
60 |
警員 |
162190 |
李麗珊 |
61 |
警員 |
163190 |
林秋怡 |
62 |
警員 |
164191 |
黃嘉昇 |
63 |
警員 |
165191 |
盧柏賢 |
64 |
警員 |
166190 |
張款嬋 |
65 |
警員 |
167190 |
梁淑珍 |
66 |
警員 |
168191 |
龔志浩 |
67 |
警員 |
169191 |
梁正 |
68 |
警員 |
170190 |
陳婉儀 |
69 |
警員 |
171191 |
江慶榮 |
70 |
警員 |
172191 |
金浚奎 |
71 |
警員 |
173190 |
李嘉 |
72 |
警員 |
174191 |
林志榮 |
73 |
警員 |
175191 |
關少偉 |
74 |
警員 |
176191 |
甘有開 |
75 |
警員 |
177190 |
范嘉詠 |
76 |
警員 |
178190 |
李絲敏 |
77 |
警員 |
179191 |
陸子健 |
78 |
警員 |
180191 |
劉建輝 |
79 |
警員 |
181190 |
梁淑華 |
80 |
警員 |
182191 |
何偉賢 |
81 |
警員 |
183191 |
關俊宇 |
82 |
警員 |
184191 |
汪曉豪 |
83 |
警員 |
185191 |
梁泳航 |
84 |
警員 |
186190 |
林月婷 |
85 |
警員 |
187191 |
葉沛良 |
86 |
警員 |
188191 |
胡嘉樺 |
87 |
警員 |
189191 |
廖志成 |
88 |
警員 |
190191 |
陳霆鋒 |
89 |
警員 |
191191 |
何展偉 |
90 |
警員 |
192191 |
周文星 |
91 |
警員 |
193191 |
樊社雄 |
92 |
警員 |
194191 |
陳杰榮 |
93 |
警員 |
195191 |
阮賢德 |
94 |
警員 |
196191 |
嚴俊昇 |
95 |
警員 |
197191 |
陳智冲 |
96 |
警員 |
198191 |
鄭偉壕 |
97 |
警員 |
199191 |
葉志中 |
98 |
警員 |
200191 |
彭家俊 |
99 |
警員 |
201191 |
杜青雲 |
100 |
警員 |
202191 |
翟詠聰 |
101 |
警員 |
203190 |
鍾小青 |
102 |
警員 |
204191 |
譚偉鋒 |
103 |
警員 |
205191 |
余熒鋒 |
104 |
警員 |
206191 |
張楚權 |
105 |
警員 |
207190 |
何玉貞 |
106 |
警員 |
208191 |
楊浩霖 |
107 |
警員 |
209191 |
楊志輝 |
108 |
警員 |
210191 |
區智誠 |
109 |
警員 |
211191 |
黃信諾 |
110 |
警員 |
212191 |
盧博文 |
111 |
警員 |
213191 |
黃貯源 |
112 |
警員 |
214191 |
李錦燊 |
113 |
警員 |
215190 |
梁玉婷 |
114 |
警員 |
216191 |
林子棟 |
115 |
警員 |
217191 |
鄭智鴻 |
116 |
警員 |
218191 |
馬健輝 |
117 |
警員 |
219191 |
趙飛 |
118 |
警員 |
220191 |
李明熹 |
119 |
警員 |
221191 |
張鈞炫 |
120 |
警員 |
222190 |
董綺雯 |
121 |
警員 |
223190 |
關潔萍 |
122 |
警員 |
224191 |
羅江寧 |
123 |
警員 |
225191 |
鍾文耀 |
124 |
警員 |
226190 |
趙詠瑩 |
125 |
警員 |
227191 |
梁志權 |
126 |
警員 |
228191 |
夏梓峰 |
127 |
警員 |
229191 |
黃立俊 |
128 |
警員 |
230191 |
陳億泉 |
129 |
警員 |
231191 |
馮偉文 |
130 |
警員 |
232191 |
洪嘉玄 |
131 |
警員 |
233191 |
古柏樂 |
132 |
警員 |
234191 |
陳兆輝 |
133 |
警員 |
235191 |
王家傑 |
134 |
警員 |
236191 |
謝錦聲 |
135 |
警員 |
237191 |
李振傑 |
136 |
警員 |
238191 |
黃偉雄 |
137 |
警員 |
239190 |
馮衆崇 |
138 |
警員 |
240191 |
雷志彬 |
139 |
警員 |
241191 |
楊浩龍 |
140 |
警員 |
242191 |
馬家豪 |
141 |
警員 |
243191 |
盧建銘 |
142 |
警員 |
244190 |
梁珮琪 |
143 |
警員 |
245191 |
李文發 |
144 |
警員 |
246191 |
李郁興 |
145 |
警員 |
247191 |
黃兆輝 |
146 |
警員 |
248191 |
梁志豪 |
147 |
警員 |
249191 |
鄒遵義 |
148 |
警員 |
250191 |
雷春風 |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趙振強,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五)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情報及支援廳廳長岑錦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五)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第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九)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情報綜合處處長莫向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四)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網絡安全處處長何永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健昇、袁柏謙、歐麗冰、溫偉文、梁淑文、曾健恩、朱永燊、鄧莉瑩、方嘉乾、林家輝、周健業、張文鋒、林錫顯、袁耀輝、梁展圖、陳健邦、梁燕華、李錦添、陳少林、盧偉浩、薛北輝、蕭柏瑤、梁永成、黃嘉輝、杜利茵、徐少雯、鄧思瑋、陳錦恩、林佳輝、歐陽麗虹、黃玉婷、梁翰霆、許偉桓、溫少顏、趙海量、張健偉、梁偉藝、李錦全、吳劍幫、張凌杰、陳少結、劉文軒、趙錦輝、鄒文傑、黃斯源、劉少明、胡偉雄、林雲趙、蘇麗玲、何文迅、梁文生、李穎欣、歐陽賢達、張達、梁承宙、陳劍雄、許嘉豪、戴祖迪、楊偉泉、呂斌斌、何志超、方正隆、陸元斌、蘇少敏、鄺澳洋、朱雅文及伍嘉榮,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五十八名及第六十名至第六十八名,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條第六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宗浩,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周麗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啟明,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張暢,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偉健,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高德信,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代處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琬瑩,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盧美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袁慈結,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楊思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林永康,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莫漢輝,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吳漢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楊明輝,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家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慧敏——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楊思敏,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林永康,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吳漢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毛嘉琪——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填補由經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楊明輝,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王聖雯,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林仲好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追溯自下述日期起下列人員由臨時提供服務方式轉為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
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
治安警察局人員
職級 |
姓名 |
警長 |
容田潤 |
警長 |
陸植淦 |
警長 |
李旨焉 |
副警長 |
譚志洪 |
副警長 |
簡偉斌 |
副警長 |
彭志明 |
副警長 |
周偉良 |
首席警員 |
周杰華 |
首席警員 |
黃志喬 |
首席警員 |
侯立發 |
首席警員 |
李旭輝 |
首席警員 |
黃志傑 |
首席警員 |
陸偉法 |
首席警員 |
黎明 |
首席警員 |
鄺永康 |
首席警員 |
范景德 |
首席警員 |
陳嘉瑞 |
一等警員 |
潘超華 |
警員 |
梁建軍 |
警員 |
吳長航 |
警員 |
陳偉俊 |
警員 |
楊偉煜 |
警員 |
馮立峰 |
治安警察局人員
職級 |
姓名 |
警司 |
劉影燦 |
警長 |
鍾玉玲 |
警長 |
馮紹雄 |
警長 |
卓關成 |
警長 |
盧沛村 |
警長 |
馬寶珠 |
警長 |
林仲英 |
副警長 |
秦子祥 |
副警長 |
葉麗明 |
首席警員 |
張志恆 |
首席警員 |
黃秀銘 |
首席警員 |
譚祖強 |
首席警員 |
方國榮 |
首席警員 |
何英錤 |
首席警員 |
卓偉明 |
首席警員 |
陳華祺 |
首席警員 |
鄧兆麟 |
首席警員 |
葉偉基 |
首席警員 |
鄧煒堅 |
首席警員 |
呂志堅 |
首席警員 |
黃子聰 |
首席警員 |
何皓楠 |
一等警員 |
李小玲 |
一等警員 |
廖炳權 |
一等警員 |
何華桂 |
一等警員 |
何錦茵 |
一等警員 |
蘇景源 |
一等警員 |
李永健 |
一等警員 |
唐照和 |
一等警員 |
張志賢 |
一等警員 |
何永樂 |
一等警員 |
李志江 |
一等警員 |
李偉麟 |
一等警員 |
李悅寅 |
一等警員 |
楊安禮 |
一等警員 |
黃炎明 |
一等警員 |
唐杰光 |
警員 |
關文龍 |
警員 |
梁永堅 |
警員 |
尹俊傑 |
警員 |
劉毅凱 |
警員 |
梁偉森 |
警員 |
呂輝堯 |
警員 |
梁淑婷 |
警員 |
何叠峰 |
警員 |
甘豐 |
警員 |
周展程 |
消防局人員
職級 |
姓名 |
一等消防區長 |
陳新賢 |
副一等消防區長 |
何國順 |
消防區長 |
陳俊文 |
副消防區長 |
葉德龍 |
副消防區長 |
林繼輝 |
副消防區長 |
周炳濯 |
副消防區長 |
黃志輝 |
副消防區長 |
梁偉悅 |
首席消防員 |
劉祖榮 |
一等消防員 |
張志康 |
一等消防員 |
吳嘉華 |
一等消防員 |
陳剛 |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自下述日期起下列人員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日起:
消防局人員
職級 |
姓名 |
消防員 |
彭泰 |
消防員 |
謝富榮 |
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
治安警察局人員
職級 |
姓名 |
副警長 |
黃雪紅 |
副警長 |
黃佑麗 |
消防局人員
職級 |
姓名 |
消防員 |
趙文光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繼續以相同職級徵用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潤民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薪俸點為68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日起:
——黃文熙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9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九日起:
——譚家欣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起:
——陳國昌、李耀祖、梁日昇及羅志堅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七日起:
——陳志傑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歐陽志麟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起:
——胡金美及譚繼業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
——陳申炫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繪圖員,薪俸點為36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日起:
——何國慶及魯明洪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陳麗嬋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日起:
——陳連英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
——黃寶珊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起:
——吳志雄及區國保晉階至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00;
——陸社民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七日起:
——曾金英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
——梁玉珍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日起:
——伍玉梅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
羅志堅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起:
——劉傑輝晉階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梁華坤 |
一等技術員 |
2 |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下列官員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本校下述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部門主管 |
警務總長 |
103970 |
劉幸儀 |
教務廳廳長 |
副警務總長 |
197071 |
陳宇川 |
綜合培訓處處長 |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關慧詩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江佩雯、吳紹傑、黃仲珊、黃英傑及黃嘉欣,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莊健新,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黃珊珊,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謝志強、張銀秀、羅嘉敏、譚曉敏、黃德麒及胡潔玲,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梁詠賢,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林嘉艷,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劉穎欣,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歐遠輝、謝智源、陳子昌、關浩泓、雷淑華及黃嘉文,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陳碧霞、趙偉智、何詩雅、邱佳明、甘嘉琪、郭振華、林綺曈、李玉玲、吳嘉怡、譚嘉輝、譚遠新、王希芹、黃錦威及黃明欣,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鄭凱珊及吳迪絲,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批示:
黃欣瑜——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梁群娣,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石苟妹,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馮瑞霞,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黃玉玲,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劉嘉恆,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葉英俊,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梁茹冰,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羅佩健、戴天恩及楊文濠,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畢業嫻、陳鳳惠、周子微、周碧雲、蔡新式、鍾豪、鍾秀英、方家宜、何志鵬、孔慧娙、容燕儀、葉敏結、高思慧、關銀好、賴玉珍、劉智凝、李祖耀、梁國邦、李淑卿、梁潤枝、盧順金、呂志遠、呂順要、吳月娥、唐達翔及尹寶玲,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批示:
陳東就——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五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40,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批示:
冼嘉誠——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翻譯員人員組別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卓展盈,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杜楚玲,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曹靖妍及孫浙欽,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及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鄧巧玲及劉嘉欣,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及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批示:
何佩盈,本局確定委任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其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和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其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和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高奧美,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曹靖妍、江靜欣及廖喜迎,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陳倩然、周奇志及梁懿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張瑛瑛,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張翎、鄺美茵及黃健飛,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和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家慧、陳秀雅、林美琪及吳婷珊,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何芷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分別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徐葵在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9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曹偉妍的要求,其擔任本局演藝活動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湯婷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高嘉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之批示:
黃聞謙——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蘇瑞欣,從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起;
王錦鍾和何煥玲,從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何家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李雙兒、區淑燕、賴文正和陳安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劉家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范世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簡玉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于靖濤,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黃心瑜、蔡婉慧、許世安和柯晉葦——根據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第20/SS/2011號批示《衛生督察職程入職特別培訓規章》第五條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學員參加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薪俸點26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張詠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陳柏忠、卓惠娜、歐陽施詠、吳嘉敏和高詠欣,從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起;
鄭頴欣和鄺萬勝,從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起;
歐陽妙玲和余靜雯,從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梁寶儀、曾美欣、關東榮、歐競欣和徐啓進,從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
黎振雄,從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起;
陳秀娟,從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Isabel Constança Pereira Jorge Cachapuz Guerr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孫曉敏、梁淑琳、潘真蓉、何植濠、鄭鎂漣、張渭康、唐文輝、孫浩輝、李海天和梁勁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曹俊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王志明,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鄭國軒,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譚麗敏,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余少南,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林家蔚及劉嘉欣,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錦香,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悅庭及梁葉超,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程炳光,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謝笑萍,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何海琪,從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起;
李嘉詠,從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之批示:
葉嘉琪、劉嘉賢、黃芷晴、馬慧盈、林若恆、吳淑盈、甘志安和黃明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
胡文諾——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葉家欣,從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起;
周翠芬、趙崇章和陳柳妍,從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護士監督(退休)范黃有霞有權收取薪俸點735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朱茜和盧頴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馬立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劉景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韋富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謝慧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莊寶琳及盧貴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穎欣、洪祥東、蔡嘉瑩、尤瑾鈺、李敏華、余詠霖、許俊標、黃靜詩、陳振濠、馮浩明、鄧雪曼、鍾俊業、梁曉濤、林力雯、劉藹盈、林曉彤——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732、M-2733、M-2734、M-2735、M-2736、M-2737、M-2738、M-2739、M-2740、M-2741、M-2742、M-2743、M-2744、M-2745、M-2746、M-2747。
孫穎君——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90。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01號的“宏利藥房(關閘分店)"的名稱更改為“祐康藥房(關閘店)"。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鄭宇軒 ——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467。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潘子萱 ——恢復第E-193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林曉晴、廖嘉明——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468、E-3469。
方景嫻——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322。
莊小梅、楊永健——分別恢復第M-2291、M-250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吳衍章、Akindavyi Gael ——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748、M-2749。
馬世傑——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834。
利達洋——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835。
業康牙科醫療中心II,英文名稱為The Smile Dental Clinic II——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4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71號京澳大廈A1,持牌人為業康牙科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9-371號京澳大廈1樓B。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子綿、倫永錦及陳成深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薪俸點為190。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玉轉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勞鎮旋,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黃慧琳及廖迪宇,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朱偉明,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李璐,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曾小芮、阮燕媚、李碧茜及冼佩青,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鄭芬,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吳樹華及卓曉淋,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周慧珍,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周靜芬,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黎曉霖、柯玟慧及林冠業,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黃露婷,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李玉轉,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歐陽柳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鍾玉輝,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趙康琪,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麗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龔安娜,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司徒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可欣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煒權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朱偉明,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鄭芬,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德芬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黃耀基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王勁秋
茲聲明,本院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馮瑀,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院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綺琪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羅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永勝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何建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兆基及梁欣琪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華安娜,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潘頌恩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國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楊振雄學士擔任建造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方思薇學士擔任航道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歐陽慧欣——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薛子群——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許志樑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林月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歐陽艷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稽查處處長馮文正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文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李啓立,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黎俐婷及林詠琪,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崔展鵬,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顏琼芳,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馮家就、李桂賢及林祖棠,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吳家寶,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羅伊暖,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馮嘉儀、朱燕婷及吳婷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馬秀儀及陳春瑩,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唐嘉琪,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梁鏡標及黃健安,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鄭藝珊,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志豪及梁錦儀,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張潤豪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啓立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迪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湯健威,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鄧君就及程凱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王雅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李啓立及梁錦儀,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朱燕婷、馮嘉儀及吳婷婷,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唐嘉琪,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梁鏡標及黃健安,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50;
黎俐婷、林詠琪及鄭藝珊,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施崢嶸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楊樹清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政交換中心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蕭永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市場及競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陳秀英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譚韻儀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政儲金局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林慧珊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葉智勤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李廣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梁燊堯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商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吳美琪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商業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鄭秋明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業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葉曉紅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認證服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Felisberto Xavier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八款,第2/2021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庄碩及鍾榮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黎詩琪,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梁小龍,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梁泳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黃浩文,職級變更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何智聰及何雲龍,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曹麗雲,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蕭麗嫦,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林德華、郭梓陽、陳沛權、劉湛銘、洪綺婷、曾偉樂、張樂堯、林曉穎、朱詠詩、易佩珊、陳家祺、周婉婷、袁曉豐、龔桂敏、黃志龍、廖佩華、鄭詩羽、卓婉婷、陳家欣、陳君及周凱欣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本批示摘錄公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布日起生效:
林翠鳳,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
陳國健、李德良、彭展恆、彭榮新及林遠聞,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350;
徐鎂婷,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李賢泰及黃毅堅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關文靜、梁文俊、王嘉怡及莊杏榆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王婉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為期一年,薪俸點430。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Débora Gonçalves Chang——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