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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的第37/SATOP/89號批示,透過載於前財政司第276號簿冊第19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一日公證書作為憑證,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面積2,967平方米的土地批予澳聯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的總辦事處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3至13號澳門銀座廣場2樓BJ室,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5冊第49頁第1646(SO)號。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土地標示於B106冊第188頁背頁第21929號,而該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該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34冊第26551號。

根據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即由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一日起計。

根據同一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該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五層,作商業(部分地下)、工業(部分地下及第二至第五層)及停車場(部分地下)用途的樓宇。該樓宇部分地下及第二層用作木材加工廠,由承批公司直接經營。

上述土地的租賃期已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日屆滿,但無顯示該土地已被利用。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鑑於有關批給沒有轉為確定,故此批給因期間屆滿而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108/2021號意見書,宣告該委員會第10/2016號案卷所述的該幅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面積2,967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6冊第188頁背頁第21929號的土地由於批給期間屆滿而批給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澳聯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2)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澳聯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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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