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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就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在曼谷通過的《政府間陸港協定》(下稱“《協定》”),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核准書,並聲明《協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協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政府間陸港協定》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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